天衡论著

TENET TREATISE

天衡研究 | 诈骗类犯罪立案环节律师实务

2021-12-03 15:51:00

\\
前言

办理过诈骗类刑事案件,接受过受害人一方委托的律师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觉得刑事立案真不容易。可以说这一类的案件,能够顺利刑事立案,基本上已经成功了一半,甚至是一大半。要想刑事立案,首先需要进行有效刑事控告。本文就诈骗类犯罪律师如何有效代理控告,结合实务经验,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诈骗类犯罪立案难原因分析

诈骗类犯罪立案难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举报诈骗类犯罪线索久拖无果,立案审查期限远远超出法定期限,案前调查超过一年期限者比比皆是,违法所得不能及时追缴,经济损失不能有效挽回,群众反映强烈,诈骗类犯罪立案难问题亟待解决。究其原因,诈骗类犯罪立案难,主要难在:

 

1、诈骗类案件情况复杂,罪与非罪难以区分

2、诈骗类犯罪的隐秘性较强

3、侦查人员担心介入经济纠纷被追责

4、侦查人员专业性不足

5、取证困难导致侦查人员主动性不足

 

要克服困难成功立案,代理律师就需要有灵活的战略技术和丰富的实务技能,从多维度多方面攻破诈骗类犯罪立案难的困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如何有效进行诈骗类犯罪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一)有犯罪事实

对于诈骗类犯罪代理控告案件,首先律师在接待客户时,客户会向律师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在前期的准备立案阶段,律师首先要界定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厘清本案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刑事诈骗行为,准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以“谈朋友”、“奔结婚”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为例,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暧昧关系、“恋爱关系”、甚至发生过性关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之后“欠钱不还”的,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借款纠纷?这是有效刑事控告之前必须要确定的问题。

 

在此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可以提出刑事控告,易被侦查机关采纳。值得说明的是,在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时,应该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为前提,要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辅之以主观性证据,对主观性证据要判断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

 

(二)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客户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并结合客户陈述,明确客户因对方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本案可能涉嫌的犯罪数额,是否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比如若对方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普通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5000元,而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2万元。故根据犯罪行为界定其是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就尤为重要。实务中,如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数额比较复杂,不能直观得出,因办案人员并非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士,故进行刑事控告时,如果有能有一份专业的司法审计报告,无疑会对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有较大的帮助。

 

(三)证据材料收集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因而,从证明标准看,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要远低于定案标准。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只要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而是需要提供相当数量及规格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已符合立案标准。如果案件证据材料支离破碎,无法形成证据链,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这样的控告很难立案。

 

证据一般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分。有的客观性证据,比如财务账簿、借条等等,当事人一般可以提供,但是欲证明犯罪事实,还需要主观性的证据,调取这些证据可能需要当事人的公司员工等配合,这时候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提供知情的员工名单,方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若有其他同样受骗的被害人,则可以建议其一起控告或者出具被害人相关陈述,因为群体性控告案件更易立案。

 

(四)控告文书撰写到位

刑事控告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控告书中关于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应该详略得当,重点围绕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展开,对于影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相关问题应该陈述清楚,并做到言之有据。此外,罪与非罪存在模糊地带的行为,如果控告人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论证,亦可以附上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相关文章作为论据。

 

(五)从最利己的角度选择管辖机关

代理律师在准备好立案材料后,要选择有利于实现控告目标的地点进行控告。地点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问题。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实践中有权立案管辖的侦查机关可能众多,但基于种种理由由推脱不受案或者不立案的情况极其常见。因此控告人要尽量选择愿意接受立案的侦查机关,并在文书中阐述选择的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理由及依据。

 

三、如何有效初查

(一)充分运用初查手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律师要当好办案人员的“助手”

控告人去报案经常遇到的另一个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要求当事人补充这个补充那个,控告人和代理律师对此多有抱怨:如果我们能查清楚,还要公安机关干什么?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案多人少是个不争的事实,要想控告成功就要停止抱怨,协助警方多做工作,当好办案人员的“助手”其实控告人在准备刑事控告书及调取证据时已经是在协助警察做工作了,案件初查时更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比如控告人被诈骗的客观证据,银行流水、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证人愿意配合还可以提供证人联系方式、住址给警方,减少警方的工作量,增加刑事控告的成因。

 

(三)被控告人不到案的处理

对于案件在立案前,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若案件需要被控告人配合调查核实,但被控告人拒不到案配合,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本文建议,公安机关应先通知被控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场接受询问,并主动告知其有关自首的相关规定。若其在这个阶段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若涉嫌犯罪,可认定为自首。

 

应将初查程序纳入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不法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可先行采取行政检查、传唤、留置盘问等行政执法手段。

 

若被控告人在通知后仍不能到场,需要正当理由,如初查对象始终不予配合,在立案证据标准审查方面,一般可直接作出立案决定。

 

四、不立案后的维权路径

(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代理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二)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侦查的,代理律师还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律师可根据此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