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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 天衡案例库

2018-11-12 1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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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河北、湖南等省份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并未对该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本文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榕劳仲案[2017]989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闽0102民初2888号)作为切入点,对该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的处理进行讨论。

一、案情概要

职工苏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2003年3月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2016年7月11日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12月19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30日经鉴定苏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3月11日。2017年2月12日,苏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8年2月办理完毕退休手续。

2017年11月,苏某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伤待遇,某公司以苏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苏某不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3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60元、医疗费等。

2018年2月12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仲案[2017]989号裁决书,驳回苏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2018年2月26日,苏某不服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3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60元、医疗费等。

二、裁判观点:

1、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的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本案的申请人苏某是因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其情形并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故本委认为,申请人苏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告苏某因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不符合条例中所述情形,原告苏某的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分析,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需再次就业,也就无所谓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37条的规定,只有符合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工伤职工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依法不能领取。

四、案例延伸

因《工伤保险条例》对关于工伤职工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明确规定,从而引发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而各地规定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导致实践中产生分歧,存在很大争议。

不同省份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当支付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河北省、湖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辽宁省持该种观点。

2、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山东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黑龙江省、青海省持该种观点。

3、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重庆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持该种观点。

4、工伤职工退休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甘肃省持该种观点。

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目前支持此观点的是深圳市。

五、相关规定

1、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5条2、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40、41条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27条
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34条
5、《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27条
6、《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40条
7、《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32条
8、《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39条
9、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25条
1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28条
1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26条
12、《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修订)第25条
13、《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第14条
14、《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34条
15、《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36条
16、《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40条
17、《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38条
18、《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7条

六、案例来源

榕劳仲案[2017]989号
2018闽0102民初2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