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论著

TENET TREATISE

天衡研究 | 越南游戏市场法规梳理(二)

2021-09-02 16: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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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越南总人口数全年平均为9467万人,游戏用户人数超过3000万人,游戏用户约占总人口数的35%。至2015年第二季度,越南占东南亚手机游戏市场份额的37%,总营收达8300万美金,是泰国市场(东南亚手机游戏营收排行榜排行第二)的1.5倍,等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四个国家的手游营收总和,越南被称为“中国游戏后花园”。[1]
 
相比之前,中国发行商在越南市场只要通过Google play和Apple Store等支付渠道就可以经营自己的游戏市场,现在越南制定专门限制游戏发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限制中国发行商在越的经营权。2020年越南信息和通信部更进一步修改关于互联网服务管理的法令草案,中国游戏企业进入越南游戏市场越发艰难。然而,困难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网络游戏公司如能透彻了解越南的游戏政策,有机会在其他游戏企业被阻挡在越之外时,独享越南将近9500万玩家的游戏市场。[2]
 
接下来,笔者将连续刊发越南游戏市场的整体概况及法规梳理,现为系列文章第二篇:游戏法规梳理
 
01 游戏监管主体
 
社会主义共和国信息和通信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MIC))是越南游戏的监管机构,职责和责任在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政府第Decree No. 72/2013/ND-CP号法令中进行了规定。
 
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的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司负责对电子游戏许可证及电子游戏脚本授权进行初步评审。
 
02 电子游戏分类制度
 
1、G1类游戏,即多个玩家通过游戏服务器进行交互的电子游戏。
 
2、G2类游戏,玩家仅和游戏服务器产生交互的电子游戏。
 
3、G3类游戏,仅玩家间产生交互,玩家与游戏服务器之间不存在交互的电子游戏。
 
4、G4类游戏,从网上下载的电子游戏,游戏玩家之间及游戏与服务器之间均不产生交互。
 
03 电子游戏分级制度
 
1. 电子游戏按年龄段划分如下:
(1)适合成年人(18岁及以上,标注为“18岁以上”)的电子游戏是指有武装战斗的游戏;但无色情行为的声音或图像;
(2)适合青少年(12岁及以上,标注“为12岁以上”)的电子游戏是指无近距离和图形化武器形象的武装战斗游戏;有限制/减弱武器撞击声音的游戏;无暴露皮肤特征的声音、行为、形象,无近距离显示人体敏感部位;
(3)适合每个人(标注为“00+”)的电子游戏是指没有武装战斗的动漫游戏;没有鬼怪、恐怖、暴力的形象、声音;没有行为、形象、外露皮肤的人物形象和声音;没有对人体敏感部位的特写关注。
 
2. 电子游戏服务商在电子游戏分级中的职责:
(1)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自我分级;
(2)在电子游戏G1的授权脚本申请中或在提供电子游戏G2、G3、G4的g公示,标示电子游戏的评级,电子游戏分级是评价视频游戏G1的标准之一;
(3)在玩家使用视频游戏时,在广告窗口和设备屏幕左上角显示视频游戏年龄等级。
 
3. 如有理由认为电子游戏G2、G3、G4相关的电子游戏年龄等级不符合本条第1条规定的,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的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司可要求游戏提供商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修改评级。
 
游戏提供者未按要求修改评级的,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的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司应书面要求游戏提供者停止发行该游戏,并采取保护玩家利益的措施。如果游戏提供方自提出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仍不停止发行该游戏的,隶属于信息和通信部的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司应撤销其电子游戏登记证明文件。
 
04 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 租用电信企业的传输线路,在公共电信网络上提供服务的系统中接入电信企业的传输线路。
 
2. 在越南拥有至少1个服务器系统,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为检查、存储和提供信息服务,并根据信息通信部的规定解决客户对服务条款的投诉。
 
3. 建立有关游戏服务的网站,明确规定:
(1)电子游戏按年龄段分类;
(2)各电子游戏的规则;
(3)电子游戏的信息和活动管理规定;
(4)解决玩家之间、玩家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投诉和纠纷的规则。
 
4. 采取措施限制所提供的电子游戏的负面影响,包括:
(1)提供电子游戏的审批信息;
(2)在广告中、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以及每款电子游戏的广告中,提供有关内容(G1类游戏)或公告(G2、G3、G4类游戏)的批准信息,包括游戏名称、按年龄分类,以及有关电子游戏可能对玩家身心健康造成的意外影响的建议等;
(3)对G1游戏玩家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在信息与通讯部的指导下,对18岁以下的儿童和玩家采取限制游戏时间的措施。
 
5. 按照公布的规则保证玩家的合法权益;对收费、服务质量、信息安全负责;解决玩家与提供者之间、玩家之间的投诉和纠纷。
 
6. 遵守信息与通讯部关于虚拟物品(按照电子游戏开发商制定的一定规则的物品或人物的图形形象)和奖金(奖金的发放方式类似于网络游戏的评分系统)的规定。
 
7. 暂停游戏服务,必须在拟停服日期前至少90天在游戏官网公布;采取保障玩家利益的措施;在正式停服日期前15天向信息与通讯部发送书面报告。
 
8. 按照信息与通讯部的规定,对玩家的留言采取监督措施。
 
9. 不得在论坛、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宣传未经批准内容的电子游戏(G1游戏)或已公布的电子游戏(G2、G3、G4游戏)。
 
10. 支付G1游戏的内容授权和评估费用。
 
11. 应信息与通讯部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信息与通讯部报送报告。
 
12. 为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提供便利。
 
05 玩家数据安全
 
1. 互联网服务和在线信息的提供者和用户有责任确保其信息系统内的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与主管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合作,确保在线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必须定期采取保障网上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措施,并遵守信息安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电信和互联网服务质量的法律规定。
 
3.信息系统的拥有者应当按照信息与通讯部的规定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申报。
 
4. 游戏企业不得泄露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用户同意提供信息的;
(2)机构和企业就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收费、开具发票、防止规避合同义务达成书面协议;
(3)依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要求。
 
06 儿童保护
 
2017年5月9日的第56号政府法令对儿童免受在线受到伤害提供了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儿童法》的若干条款。
 
因此,七岁以上的孩子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可能会要求提供者在互联网上删除这些孩子的所有相关图像和个人信息,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商还负责采取支持性措施和工具,以保护互联网上儿童的个人信息,同时发布对儿童安全的在线产品和服务列表,并删除所有不适合儿童的图像和内容。
 
第56号法令还阐明了其他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以提高公众对在线危险的认识,以及家庭,学校,企业,社区和国家管理机构在保护儿童方面的责任。
 
07 违规罚则
 
1. 对提供含有色情内容或煽动暴力的电子游戏,应处以5 00万越南盾至1 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2.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万越盾至1500万越盾的罚款:
(1)提供色情视频游戏;
(2)销售、出租含有色情内容、煽动暴力或变态的电子游戏。
 
3. 对提供含有色情内容或煽动暴力的电子游戏,应处以1500万越南盾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4. 对展示变态内容的电子游戏,将处以2000万越盾至2500万越盾的罚款。
 
5. 补救措施:
(1)强制销毁本条第1、2、3、4款所述的非法物品;
(2)强制将非法活动所得的利润转入政府预算,适用于本条第2款b点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payssion跨境支付:越南游戏市场及支付环境[EB/OL].(2016-1-4)[20200513].https://mp.weixin.qq.com/s/yGYX1Af8x90KayQh_yJJxA.
【2】游戏茶馆:出海也逃不过版号?越南着手清理无版号的游戏[EB/OL].(2019-5-14)[2020-5-13]https://mp.weixin.qq.com/s/MqyIGojpQ-X7nPo03XWtb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