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论著

TENET TREATISE

天衡研究 | 元宇宙系列:NFT的法律属性及其风险揭示

2022-05-17 16:16:24

\
前言
 
2021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在美国纽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过 380 亿美金;2021年7月,Facebook宣布要在五年内转型成元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头英伟达花费数亿美金,推出了为元宇宙打造的模拟平台 Omniverse。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加入元宇宙赛道进行战略布局。
 
笔者认为“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身份系统”、“价值系统”以及“沉浸式体验”是元宇宙世界必不可少的三大实现要素。其中,区块链技术成为打开“身份系统”的钥匙;NFT和数字钱包等技术不断完善“价值系统”;VR眼镜、可感知手柄等各类可穿戴设备使得“沉浸式体验”成为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元宇宙”并非炒作的噱头,而是可能的将来。
 
鉴此,本团队特推出元宇宙系列文章,旨在研究元宇宙下NFT技术、数字钱包、区块链技术以及各类可穿戴设备的技术原理,揭示可能的风险,并提供合规建议。本篇为元宇宙系列文章第一篇:NFT的法律属性及其风险揭示。
 
一、何为NFT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通证,是基于NFT技术协议如ERC721、ERC1155等发行的有特定ID的Token,该ID可以附加将各类图片、音视频等数字资产的权利内容、流转信息等记录在智能合约的标示信息中,这些信息我们称之为元数据。由于这些元数据可指向某一个具体数字产品,该数字产品并不必须锚定某具体线下实体产品,因此NFT可用于代表某个特定数字资产。
 
简单来说,收藏者拥有的NFT具有唯一性,独一无二、不可分割,锚定了专属的、唯一的数字资产。NFT最主要的应用场景包括数字化艺术品、收藏品、游戏装备和道具、门票等。
 
二、NFT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NFT产品通过哈希算法,在每个NFT产品上产生一个无法篡改的独特编码,使得NFT成为表明某个资产权益归属的数字加密权益证明,因此,NFT产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受到《民法典》的法律保护。
 
NFT产品属于虚拟财产,那么是否属于虚拟货币或代币呢?笔者认为,NFT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同质化货币,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市场流通,但比特币并不能指向某一特定资产。而NFT则锚定了专属的、唯一的数字资产,无法作为一般等价物,因此,NFT并不属于虚拟货币或代币。例如,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王永利在《必须审慎对待NFT》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人把NFT翻译成“非同质化代币”,其实是不恰当的。NFT作为非同质化、不可分割的东西,不可能成为一般等价物或统一的记账单位(NFT是不能加总反映的),所以绝对不可能成为货币或代币。实际上,NFT是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内含若干规则与信息的具有不可复制、不可分割的唯一性数字(编码)加密权益证明,用来表明某个数字物品的权益归属。所以,NFT翻译成“非同质化权证”更为恰当。
 
三、NFT平台的资质要求
 
一般而言,我国发行和/或运营NFT的平台,需要拥有以下资质:
 
(一)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由于NFT的发行、购买都离不开区块链技术,因此,对于NFT平台而言,其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定义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7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于NFT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服务,应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倘若发行人发行NFT的目的在于电子出版或者艺术品销售活动,则相关NFT平台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进行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
 
(四)其他资质要求
NFT平台可能取得的资质还包括,如果平台是以拍卖形式存在的交易所,通过拍卖的形式促成NFT交易的,需要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开展相关NFT商品的拍卖业务;如果平台是以电子商务方式通过B2C或C2C定价交易的方式进行NFT售卖的,也需要取得电子商务相应的资质等。
 
四、 运营和发行NFT的风险提示
 
(一)避免金融类违法
实践中,NFT属于一种类金融资产,因此发行NFT需要避免金融类违法,具体避免的风险如下:
 
1. 发行NFT不可向购买者承诺回报,不得设置变现渠道,广告宣传中避免出现“高收益”“高回报”等相关金融产品类宣传文字,否则容易构成“非法集资”。另外,对于NFT产品的定价需要进行合理的考量,不可过高。
 
2. 禁止对发行的NFT展开二级市场交易,积极关注NFT市场动态,尽量避免出现炒作风险。倘若市场情绪上升,可以通过公告、提高NFT产品产量、提高交易难度等方式,尽可能缓解炒作风险。否则容易出现投资炒作风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国内NFT不能具有货币属性,在发行的各个环节需要避免NFT产品出现货币属性,同时避免“代币”、“币”、“NFT”等表述。根据央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被确认为非法金融活动。NFT的诞生与虚拟货币密不可分,NFT的全称Non-Fungible Token亦明确包含“Token”一词,因此可以将Token翻译成“通证”而非“币”,将NFT翻译成数字藏品。
 
4. 对NFT产品的所有权人进行“实名制”,完善KYC流程。NFT属于区块链技术的产物,涉及链上资产,因此NFT的流转具有“匿名性”的特征,这一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名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5.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因此,成立NFT的交易所,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发行NFT需要关注产品内容是否涉及抄袭,重点关注产品的商标权和著作权。NFT发行方必须注意NFT内容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相关授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结
 
NFT属于一种新兴技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NFT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巨大的当下,虚拟货币受到政策上的严厉打击,而与虚拟货币存在一定联系的NFT,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NFT从业者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文件,把握创新与合规之间的准绳,在既有规则下合规发展。
 
厦门大学实习生严也宽对本文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