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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日行一善”将有法可依——《慈善法》的解读与期待

2016-09-05 09:06:00

“扶贫济困、扶老爱幼、大灾面前有大爱”,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长期以来,“慈善”无法可依,“诈捐门”、“炫富女”的出现,使人们众说纷坛,致使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受了损伤,也使慈善事业慢慢变了味。今日(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实施,不仅将使慈善有法可依,更将持续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前发展。结合慈善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尝试做一个梳理和解读,并提出些许期待。
 
一、进步
 
1、慈善法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法》第一章即开宗明义,明确规定慈善包括如下公益活动:扶贫救灾、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等。也就是说,公益+传统慈善,就等于慈善法中的慈善。从立法的本意来说,鼓励整个社会依法行善。
 
2、确立了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其实联合国早已将每年的9月5日定为“国际慈善日”,但国内并没有专门的慈善日。预计慈善法实施后,每年的9月5日“中华慈善日”将会有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3、取消慈善组织的双重登记制度,只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即可。
 
《慈善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
 
4、非法人慈善组织获得法律承认。
 
《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的条款。《慈善法》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组织活力。
 
5、统一公开募捐的标准,公募权限进一步放开,并对公开募捐的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慈善法》规定,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的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同时也明确限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公开募捐。这条条款让笔者想起了广西“百色助学网”的王杰,如果此条法律早出台,也许就不会出现此等悲剧的发生。
 
同时,该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但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6、公益信托将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虽然2001年实施的《信托法》曾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 由于该法条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管理机构界定含糊,导致了审批上的难题。
 
《慈善法》设专门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规定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并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制度上的破局,将使慈善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
 
7、慈善财产受到重视。
 
《慈善法》设专门一章规定了“慈善财产”,并规定了慈善财产的范围、投资、慈善组织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的方法、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等等基本规则。此类规定将促使慈善组织坚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忠实履行其宗旨和使命。
 
8、要求信息公开
 
慈善法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公开慈善信息,如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等,同时也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人员信息等等。同时也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9、规定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
 
规定了“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了慈善组织需要慈善服务用地的,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等。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10、行政派捐将受到限制。
 
《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如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期待
 
1、 期待相关配套条例能够及时修订,税收等慈善的政策优惠真正实现。
 
在慈善组织登记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配套条例能够及时修订,以符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多的民众通过登记慈善组织,完善组织规范,依法行善。
 
在税收优惠方面,慈善法虽然有了一定的规定,但在税收优惠方面仍存在多次空白。如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如非货币捐赠(如房产等)的税收优惠,慈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严重缺失等等,希望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细则,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动,使慈善的税收优惠法律政策得到执行。
 
2、应多鼓励互联网募捐
 
网络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平台和工具,已经成为当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及其网站上发布。但新浪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微信能否作为政府认可的慈善信息平台?仅仅由民政部门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必然存在审核严、无人参与、手续繁琐等等问题,将必然导致募捐的效果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慈善法》却没有体现“互联网+”的思维,希望在《慈善法》实施办法等配套规定方面做些改进。
 
3、宗教慈善有待规定
 
《慈善法》中对于宗教组织的慈善活动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是种遗憾。虽然鉴于国际上的严峻形势以及国内的民族问题,彻底放开宗教慈善可能会有一些组织趁虚而入。但笔者认为,宗教慈善事业刚刚起步,如何合理的引导、规范宗教慈善,将其纳入整个社会慈善体系的法律范畴,有待于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思考。
 
4、保障境外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及与境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希望有法可依
 
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在中国开展了长期工作,并且与国内的一些民间组织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如果慈善法能够增加相关内容,并且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打》相呼应,不仅有利于拓展境外慈善组织在国内的活动空间,也有利于国内的慈善组织走出去。

作者:叶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