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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谈心说法 | 接受自我,成就自我——“闪离族”的跳槽怪圈

2016-10-12 09:35:00

序言
 
 外在事物环境皆是内心的外化呈现。内在的某些人格面也许会以我们不太喜欢的方式出现,但是我们必须如实允许一切的存在。唯有此,才能更加清明慧智。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贵先生今年四十出头,拥有一流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曾经在多家中小企业高级管理层任职,目前在一家规模不小的跨国公司任总经理一职。贵先生的事业在外人看来可谓顺风顺水,工作实力强,竞聘能力高,工作单位任其挑选。
 
很难想象,贵先生也会有工作上的烦恼。事实上,贵先生从十年前开始就不断跳槽,十年间换了七、八份工作,最长的一份工作也坚持不了三年。在进入一家企业的初期,贵先生往往全心投入工作,他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以及大刀阔斧的改革手段总能使其在新公司脱颖而出,但在工作渐入佳境之后,贵先生就常常陷入空虚,对工作兴趣索然,导致最后离开公司。这样的模式不断循环,虽然工作待遇令人眼红,但总是不能稳定下来,这可愁坏了贵先生。最近一次换工作是半年前,前一份工作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外聘总经理。由于拥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贵先生在高效处理完自己的事务后,还有精力指导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有时甚至披挂上阵直接做起销售经理的工作。总经理亲临导致部门许多小职员压力很大,跟不上总经理的节奏又让总经理觉得这个团队不是自己的理想团队。因此,半年前猎头公司找到他时,他毫不犹豫,一口答应,跳到了目前的跨国公司。现在,贵先生又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聪慧的大脑和丰富的经验使他在入职初期迅速掌握公司管理,过了一段时间就不满足于现有的工作团队,觉得在工作中找不到乐趣和自我价值感,因而又想到换工作、换环境、换团队。
 
贵先生不断跳槽的具体情况有很多种,但总归都是初期热情洋溢,当熟悉了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后就日渐对工作失去兴趣,认为不能在工作中施展抱负,又想再次跳槽,在新的企业中寻求价值所在。且不说每次跳槽都要面对繁琐的解约、签约、人事档案调动等问题,贵先生最想知道的,是为什么自己一直在循环跳槽模式,如何才能让工作有趣并且长远。
 
让我们谈谈心
 
企业有企业内在动力系统,个人同样也有一个完整的内在动力系统。在每个人的内心有不同的“人格面”。本案例中,贵先生内在有两个互相矛盾的“声音”,一个是“稳定有能力的自己”,另一个是“爱冒险的自己”。
 
贵先生自小生活在一个管教严厉的家庭中,父母传统保守,因而小时候的贵先生就压抑了自己“爱冒险”的那一面。当贵先生不愿意接受“爱冒险的自己”,内在指责自己一直跳槽,压抑那个“爱冒险的自己”时,那个“爱冒险的自己”就会埋伏起来。这个被否定的内在人格像一个自由斗士一样,知道如何有效地破坏贵先生的计划,让自己的声音被听见。因此,贵先生总觉得自己不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经过调适,当贵先生能承认自己内在的不同人格,能够接受、不自责那个“勇于冒险的自己”时,才能成就有能力的自己。最终实现两种人格的整合,才能突破事业上的循环。
 
就像在企业中每一个为企业贡献过的员工,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当被承认、有归属的权利。一个人的内在也同样,性格中每一个内在人物都有自己的历史,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和价值。“存在即是合理”,因此,我们必须让每种人格都有话语权,都有为整体作出贡献的权利。当案主内心那个“爱冒险”的性格面被压抑,被否定,现实生活中就会有一系列无法解释的循环问题出现。当案主意识到和承认被压抑的人格部分,在内在系统给予每个人格面尊重和位置,它们就会成为案主突破瓶颈和循环的资源。
 
让我们说说法
 
在目前流动性极强的劳动力市场,“铁饭碗”已不复存在,跳槽也不再是羞于启齿的话题。跳槽,意味着与旧企业解除法定的劳动关系,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若无法与旧企业顺利“分手”势必会影响到与新企业的“牵手”,那么,在跳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与企业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时候企业对提前辞职的劳动者会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其他因培训直接产生的费用)的,可以与职工签订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超出上述范围约定的违约金是劳动法禁止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要保留相应的凭证,譬如用人单位的签收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建议通过EMS快递寄送离职通知,并在快递邮件上注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字样,作为证据保留。
 
3.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职工,还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负有保密义务。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那么,职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并不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1.在离职后,劳动者应当诚信履行保密义务,不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2.注意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和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工作和档案的交接
 
一些管理完善的企业在给员工电脑、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资料时,都会有员工签收的相应凭证。如果员工跳槽,不及时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很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员工返还资料或财务时,没有让企业一方签收,就有可能造成被动局面。因此,离职员工应当认真对待工作交接。
 
另外,员工离职时需要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员工方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办理转移社保账户手续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作者:王海翔
             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