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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谈心说法 | “夫妻档”的困扰

2016-12-01 16:07:00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钱先生与金女士是一对传统的模范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一般遵循男主女辅的模式,大事情以钱先生的意见为主,小事情由金女士全权负责。这样的生活模式已经持续了十多年,一直都很和谐,钱先生与金女士也相处甚欢。

 

家庭生活美满,事业却不如意,这还要从两年前的一个决定说起。

 

刚结婚时,钱先生和金女士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每天上着朝九晚五的班,工作不累,工资不高,但也小有积蓄。为了让孩子、父母生活得更好,夫妻合计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为了给妻子更多的安全感,钱先生决定:让妻子占公司6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的职务,自己则占40%的股份,在公司里不担任具体职务,只帮着妻子做财务审核的工作。

 

公司成立来不断发展,员工队伍逐渐壮大,但钱先生始终没有在该食品公司任职,而担任该食品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金女士在家庭生活中对钱先生顺从惯了,公司遇到决策大事时往往依赖钱先生。长此以往,金女士的领导力受到员工的质疑,而对于没有职务的钱先生的工作安排与命令,员工们无所适从,公司内部犹如一盘散沙。

 

有一次,公司销售部门经理因申请一笔金额较大的差旅费用,钱先生没有放款而发生了争执,闹到总经理金女士处,金女士不问缘由就站在钱先生一边,驳回了销售经理的申请。之后,销售经理草拟的策划案也被金女士驳回,公司员工私底下议论是钱先生“从中作梗”。这家公司究竟由谁做主?这是公司每一个员工内心的疑问。

 

金女士认为钱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大小事务作出决断,是否拥有职务并不影响其在公司的地位。金女士虽然是总经理,但在重大决策上常常没有主导能力,而依赖没有具体职务的钱先生作出决定。钱先生也乐于享受现在的状态,在公司没有任职的他,愿意辅佐自己的太太做一名成功的女企业家;没有职务负担的他也随着自己的心意发展了一些副业,但这样的模式引起了公司员工的不满。随着公司的风言风语日益蔓延,人心不齐,公司发展也受到阻碍,金女士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让我们谈谈心 
 

不难发现,此案中出现了企业系统与家族系统的混同。夫妻恩爱,总是让人羡慕,钱先生出于对妻子的疼爱,把大多数股权及公司的管理权限都交给了妻子,着实令人羡慕不已。然而妻子将家庭生活中的模式直接套用于企业,缺乏独立的承担力;丈夫在企业中没有职位,在某些问题决策上也表现出过强的控制欲。

 

很多人认为夫妻公司是自己家的,忽视了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就是个独立的“人”。不仅在法律层面是个独立的“法人”,在心理层面也有自己独立运作的企业法则。

 

 企业生存法则一:尊重,必须承认事实。在本案例中,金女士是公司的大股东、CEO及总经理,而钱先生在企业中并没有明确的任职。他们认为公司是自家人开的,都没有尊重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事实上,夫妻双方都应当尊重自己当初的决定,承认目前妻子在公司中的领导地位,不能轻易越位,更不能轻易逃避,才能使企业生存并发展下去。

 

企业生存法则二:领导人应当划清生活与工作,独立承担责任。金女士与钱先生将夫妻间的相处模式照搬到企业,使企业内在动力混乱,员工不知谁才是公司真正的领导。很多一起共同创业的夫妻,在初期因为相互信任,以公司为家,确实能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也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出现偏差,无法以企业领导人的视角来看待企业。公司的良性运作不仅要求公司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岗位职责,更重要的是管理者自身应抱持的领导力、承担力。对于金女士而言,解决之道在于破除在事业上对丈夫的依赖感,提升自我,成为一名真正的企业管理者。’

让我们说说法
 

夫妻共同创业,开设夫妻公司的情况目前在中国市场并不鲜见。所谓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金女士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在公司兼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几乎代表了公司的最高权威,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向、财务方案、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与执行。就法律层面而言,该公司的所有权虽然为夫妻共有,实则经营管理权均由金女士一人掌握。钱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尽管拥有公司40%的股份,但并无权单独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也无权处理公司的具体事务。然而在本案中,钱先生明显存在越权行为,或多或少会引起其他职员的不满。

 

对此,我们建议:一、明确钱先生在公司内部的职位,通过股东会决议赋予其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令其能够有根据地行使权利;二、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决策、执行程序,避免越权行为再次发生,让公司内部人员各司其职,保障决策的有效落实。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