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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谈心说法 | 赠股何以反目,平衡乃为天道

2016-09-22 09:47:00

序言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道者也,不可须臾离也。遵循天性而行叫做“道”,“道”是无时无刻不在的。平衡之道存在于企业发展,在与人合作中也无时不刻存在。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老钱是个传统文化狂热分子。为了传承与发扬传统文化,几年前老钱与朋友创办了Y合伙企业,主要经营传统文化传播行业。不仅如此,他还花重金在城市里购买了一片创意园区,专门经营传统文化的相关产业。企业设立之初,老钱心潮澎湃,一头扎进去,常常为工作废寝忘食,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Y企业发展得不错。
 
企业慢慢壮大起来之后,老钱便把企业里几个好的项目分别独立出来。其中一个项目,老钱找了老金合作经营,设立了X合伙企业。但是不久前老钱发现与自己合作了两年的老金越来越强势,逐渐把企业的财权、人事管理权都包揽过去。老金几次失误的决策给X合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也搅乱了老钱的计划。老金是老钱的老同学,当年也热衷于传统文化,但文化传播行业竞争激烈,迫于形势没能坚持下来,后来发现老钱有意与自己合作传统文化的项目,老金满心欢喜。老钱也为找到老金这样志同道合的老同学合作而感到高兴,为表达诚意,老钱免费赠送该合作项目30%的份额给老金,几番推辞之下,老金还是没能说服执拗的老钱,接受了这份好意。在接下来的合作过程中,双方起初相处还算融洽,但逐渐地,双方的工作意见开始出现不一致,常常不欢而散,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最后合作关系破裂。从此以后,老钱仿佛陷入了一个怪圈,每一个项目的合作关系都不能长久,这样的循环让老钱百思不得其解。每次费时费力、用心付出,好不容易达成的合作关系,常常维持不到半年就分道扬镳,企业发展不进反退,这可愁坏了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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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谈谈心

在本案例中,老钱是一个性情中人,为人豪爽,将合作者视为兄弟。在与老金的合作过程中,老钱将兄弟情投射在老金身上,使得老金没有支付对价就得到合作项目30%的份额,当老钱在企业中带着强烈的感情色彩时,企业中施与受的平衡就被打乱了。老钱与老金均为X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两人是平等的合作者。老金持有企业30%的股权,但却没有出资一分钱。在潜意识层面,这种失衡的做法会让老金觉得自己是不够强大的,所以会急切地想证明自己,对企业的大小事务“一把抓”,让自己表现得“强大”,出现各种越界甚至滥权的行为。尤其是当老金一意孤行要把关键的财务岗位都换成自己的人时,老金和老钱的矛盾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老钱需要自省的是自己总是想付出,对不同的合作者总是以赠予股权或合伙份额的方式合作,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反而会削减合作者的力量。一般而言,企业创始人不能随意让自己的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能无偿赠与份额给其他合作者,否则会有毁灭性的影响。员工是树枝,不能拔下来作为根,但如果有好的项目,可以两个人在企业之外共同创业,共同去培育一棵新的树苗。

让我们说说法

一个健康的合伙制度一定是能够好聚好散的,如果只关注入伙,而忽略了退伙的问题,这样的合伙制度不可谓健全,很可能导致合伙人关系陷入紧张局面。在入伙和退伙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制定好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好“理性和感性”的关系、“战略和战术”的关系、“规则和哥们义气”之间的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对X合伙企业而言,以货币出资的合伙人实际上只有老钱一人,从法律上来说,老钱无偿赠与老金30%的合伙份额,是老钱凭一己之见将老金的劳务价值高估为30%的合伙份额。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对企业无疑是一项重大风险。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估值,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的统一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随着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产生。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即便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也要明确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限额。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即使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也不会自动消失,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务的可能性,一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因此产生是否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的争议,此类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劳务出资人的退伙行为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难以理清是非。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是难以计算的。
 
合伙企业引入劳务出资合伙人通常是基于企业技术需求或是渠道资源需要,而不体现资本的属性,劳务出资直接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诸多风险不言而喻,但实际上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将劳务价值转换为企业的有效资源推动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
 
方法一:合伙协议+报酬转换
在全体合伙人对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垫资义务,在充分评估劳务出资的价值基础上,以经营期间的报酬来偿付其他合伙人代垫的资金。
 
方法二:合伙份额激励
根据拟出资劳务的合伙人及其劳务价值,设置合伙份额激励方案,通过绩效考核的形式逐步给予其合伙份额。
 
方法三:附生效条件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形成附生效条件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待劳务出资合伙人履行约定、承担相关劳务后,受让取得合伙份额。


总结
 
2013年,一部《中国合伙人》火遍全中国。乘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春风,一时间中国式合伙人,呈现燎燃之势铺天盖地而来。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目前很多亲人式、朋友式的创业团队,初创阶段主要靠情感维系,不太注重现代公司模式的实际引用,注重兄弟情义更甚于契约精神,以致于内讧的闹剧层出不穷。
 
创业合伙既要保持情商,更不能失去智商。情分及利益的混淆往往是导致合伙失败的根本原因。兄弟创业除了要坚持信任、沟通、公平这些原则,更要以法律契约确定好权利与义务,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