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热点 |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时股权设置的思考

2017-11-20 09:18:22


导语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意见》指出改革应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这其中,在成员资格认定及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对资产股量化又是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实践中,不同地方开展折股量化工作时,在具体股权设置上存在不同做法,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成员股如何设置以及是否设置集体股两个方面。

一、成员股设置的具体方法

成员股是群众基于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的参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资格。一般情况下,基于公平性原则,在成员股设置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办法。一种是设置个人股,即仅以具备成员资格作为配置股权的标准,不分年龄大小,不分男女老幼,每人均配置同样数量的股权数,例如晋江市华洲村,即统一设置每人10股。另一种是设置劳龄股,即以基于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在本村(集体)的劳动年龄为基础作为配置股权的标准,设定某一个时间段,以具体实际劳动年限每人配置不同数量的股权数,如广州市沙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享受配股的对象为自1966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曾在该村从事劳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村办企业、副业),以实际劳动年限为依据配置不同数额的劳龄股。

随着改革的不断探索,上述两种成员股设置方案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各村的具体实际,作为修正和纠偏的一种手段,不完全基于成员资格身份、带有福利性质的股权种类设置应运而生。该类别股权各类的设置,可以较好解决因各种原因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因各种原因迁入成为集体成员的人员,在按个人股或劳龄股进行配股时会产生的实质不公平现象的矛盾。这类福利股各类各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贡献股。这类股一般配给曾经对集体资产积累作出贡献但现在已离世的人员,因为离世人员自然丧失成员资格,如果不对该部分人群众进行考虑,其所属家庭成员将会提出较大异议,特别是对人民公社时期参与集体投工投劳的人群,确实存在实质公平问题。例如晋江市围头村对1980年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土地且2010年曾受过土地补偿款的,并在基准日前死亡的村民,配给个人贡献股每人10股。(2)计生奖励股。这类股配置给因响应国家计生政策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这部分群体应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现有家庭人品数量较少,在成员股配置中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在股权配置时应多予照顾。例如晋江市阳光社区,对独生子女比照成员股多配置50%股权数,该部分股权数即为计生奖励股。(3)外嫁女奖励股。这类股配置给嫁也本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外嫁女。这类群众虽已在嫁入村生活,但在嫁入村并未获得土地承包权,在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模糊不清或难以界定情况,根据上级部门指导意见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民主协商处理。因此有些村根据既往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分配习惯给予区别对待。例如晋江市大洲村,对外嫁女比照成员股的50%配置奖励股,该部分股权只享受分红,没有投票表决权,也不得转让、继承。

当然,还有部分地区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出其他不同的成员股配置方法,例如广东佛山地区允许部分群众以现金入股方式设立现金股,以解决自八十年代以来因务工定居于本村的“新村民”群众入股身份问题。该部分股权设置有探索,丰富和完善了折股量化的改革方案,是改革实践中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对调和解决群众矛盾起了极大作用。

二、集体股设置的考虑

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意见》指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现实中,有部分地区在改革的过程中设置集体股。其设置集体股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设置集体股既能体现资产集体所有性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又能为农村公共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支出提供资金保障;二是为解决股份动态管理问题,或为偿还本村债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对突发情况作准备。

但是,大部分地区在此次改革中并没有设置集体股。不设置集体股的地区考虑是,一是改革必须彻底不留尾巴,设置集体股即是在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结构中再分出一块模糊的集体产权,面临二次改革、二次分配问题;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开支完全可以通过在经营性资产收益中先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解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政府是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未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由政府买单。但现阶段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薄弱,为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部分集体经济充裕的村集体主动挑起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的大梁。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必将逐渐积累起大量资产,已设置集体股的集体经济组织若不及时取消集体股,届时还将面临再次确权、二次分配等问题。从理论上看,不设置集体股比设置集体股更有说服力。《意见》也指出改革的重点是“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但是,现阶段各村的条件不同,各村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需要,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如果决定设置,集体股数额应控制在30%以内,并在章程中完善集体股股权的管理、权利行使程序以及收益分配后的用途等。

三、股权设置应掌握的几条红线

1、根据各村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来源复杂,且经过较长时间不同政策调整,有着较为深层次的内部矛盾。不同成员、不同家庭、甚至不同宗族对利益关注点是不一样的,这种利益点的不可调和决定了不可以单靠一套方案就可以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在股权设置问题上,宁可把困难想得足一点,把预案做得充分一点,尽可能将全部成员的利益点考虑到,使得方案可以尽可能平衡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减少工作难度。

2、遵循既往历史做法,不推倒重来

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城市郊区的农村,因为城镇化发展,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对资产的处置分配既往有过操作办法,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习惯。这些村规民约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本村村民仍然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对该部分习惯,改革过程中应予尊重,并吸收消化到改革方案中,从而使改革方案获得大多数群众支持。

3、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尊重村民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一大社会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指导文件在改革过程中应获得充分尊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引导、指导、协调、帮助。不要以改革为名干涉村民自治。产权改不改、集体股设不设、怎么设,全部问题交给集体成员进行民主决策,根据群众意愿进行方案调整。中共晋江市委、晋江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晋江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个人股可以根据实际设置劳龄股、福利股、贡献股、奖励股等,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与受益者,晋江各村农民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劳动人民的智慧,创造出独具本村特色的改革方案,完全符合《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语

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中的股权设置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且涉及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在具体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对配股方案应进行多层次、多轮次的沟通协商,切勿蜻蜓点水、走过场甚至捂盖子。只有工作扎实,改革才能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