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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新课题丨律师如何把握自贸区带来的法律服务新机遇?

2018-02-28 11:18:00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从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开始,我国已形成“1(上海)+3(天津、广东、福建)+7(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共计11个自贸区的格局,并逐渐由东部向中西部推进。

在自贸区法治建设上,国外自由贸易园区多数在设立之前,先由国家立法,在监管模式、金融管制、税收制度、法律环境、政府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特殊制度规则。立法模式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立法机关先制定自由贸易园区基本法,对其设立条件、管理机构与体制、海关监管、优惠政策等予以规范,并辅以相应的配套子法;另一种是国家先设立自由贸易园区,后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本自由贸易园区的法规。

无论在本质还是在形式上,我国自贸区建设与法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自贸试验区理应成为“法治示范区”和“法治先行区”,这必然会对法律服务以及律师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时,不管是监管层还是自贸区内的贸易主体,都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这不仅对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法律服务带来新机遇。

1.参与制度创新

参与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自贸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毫无疑问立法应先行。从全球自贸区建设的成功经验看,自贸区建设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建设,还要有良好的软件建设,尤其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法治建设更为关键。立法对整个自贸区而言,就像一辆高速运转列车的火车头,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可以说,立法关系到自贸区建设是否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关系到自贸区能否实现制度创新,关系到自贸区最终能走多远、走多好的问题。

立法是一个技术活。国家强调立法的专业性,提出提高立法质量,开展委托立法。大量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律师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律师是立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大有作为。律师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职业技术、分析综合能力以及使命感团体,应密切关心自贸区的制度建设进程,利用律师根植于市场经济本身、参与大量实践的优势,对于自贸区的建设提出自己的想法,更积极、更深入地参与自贸区建设,尤其是借助为自贸区内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契机,引领企业参与到自贸试验区规则的制定中来。

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政府与相关部委在制度创新中博弈提供专业服务。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鉴于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划分,现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与市场准入之间存在矛盾,这必然会涉及中央与地方在事权方面的重新安排与调整的问题。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中部分试验任务,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按照往常程序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影响试验任务落地。因此,地方制度创新的关键之处,就是要通过地方与中央的良性互动,在制度上实现事权的合理安排,达致既能充分释放地方活力、又能确保中央权威的终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省级自贸领导小组以及各个片区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提供服务。

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的试错提供法律风险评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要创新就必然要试错,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一个良好的制度必须容忍错误的产生,这是获得不坏结果的必要代价。从改革40年的实践来看,制度创新的根本性动力在社会,因此,自贸区应该留给社会以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现在,政府成为创新主体,鼓励政府试错,这是由政府主导型的改革模式所决定的。然而,在目前态势下,政府公务人员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忧,“不作为”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了不错宁可不做”,自贸区中也出现了“先行先死”的说法。律师作为风险的管理者,在制度创新中的试错风险防控和评估中具有极强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因此,律师应当以为自贸区提供法律服务为契机,为自贸区制度创新中的试错提供专业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为整个制度创新方案设计起草把关。

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系统化集成化提供专业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这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来说,又迎来了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期。目前,自贸试验区建设已在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制度创新必须由零敲碎打走向系统集成,实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全面提升,而自由贸易港建设就是制度创新全面提升的重要载体。环顾世界自由贸易港建设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建设核心是五大自由:一是贸易自由;二是企业经营自由;三是资金进出自由;四是人才进出自由;五是资讯流通自由。为保障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促进制度创新系统化集成化,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要求相关省市及时对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就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18]13号),该通知明确:“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对照国发〔2017〕57号文所调整的内容,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对与筛查,查找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需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筛查出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研究,根据国发〔2017〕57号文的要求和调整的内容,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其中,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系统化集成化提供专业服务。

2.参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贸区吸引大量境外企业进驻,国内外的资本在这里集聚流动,必然伴随着各种新型的纠纷产生。促进自贸区内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争议解决,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法律服务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亟待律师的积极参与。

一方面,诉讼业务作为法律服务最传统的业务,在自贸区内法律服务的比重不容小觑。另一方面,自贸区作为“试验区”,必然会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出现新的法律服务需求。随着自贸区内企业数量的增加、外国投资的注入以及国际贸易量的大增,必然会出现商贸、金融、土地等纷繁复杂的问题,引起诸多纠纷。自贸区因其独有的先行先试以及现实情况,极易产生一些新型的、复杂的案件,这就需要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提供服务。

作为解决争议手段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也是自贸区解决纠纷的重要形式。商事仲裁因其所具有的程序高效快捷、充分意思自治、仲裁程序保密、仲裁成本合理、裁决易于执行的独特优势,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最为有效和最受欢迎的方式。上海自贸区早在2013年10月就设立了仲裁院。在可预见的未来,自贸区的运行必将催生一大批国际和涉外仲裁案件,类似案件的特点均是案情复杂、标的巨大,这也是我国律师更广泛地参与全球性商事仲裁的重要契机。

2017年7月以来,福建自贸区试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促进自贸区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福州、厦门和平潭三个自贸片区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鉴于部分试点单位执法人员少,学历低,年龄大,尤其是缺少专业法律人才,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出现审核人员既审核又执法的情况。为此,相关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充分运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本单位法制力量,这为律师积极参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新机遇。

3.把握新机遇

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涉外服务能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可以考虑建立涉外律师培训基地,研究和制定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律师能力建构的框架,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外语和涉外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应当投入资金选派优秀律师到美国、欧洲、东盟国家等主要投资贸易地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学习,以强化其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和实战技能,提高国内律师的国际化竞争实力。涉外律师培训是重要的方式,有助于加深我国律师对外国法治和法律的了解,也有助于加强我国律师和外国律师机构的交流和沟通。 

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有影响力的机构合作,整合平台力量,充分发挥人员和服务优势。律师事务所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理论课题研究和实际案件操作,充分将理论基础与实际相结合;并通过与研究机构(如高校、研究所等)合作,共同举办相关论坛、设立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研究基地等,搭建平台、凝聚资源、连接全球有影响力的自贸法治人才。参加律师联盟或国际律师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联盟或国际组织平台,与自贸法律服务成绩显著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以业务合作为纽带,实现自贸法律服务产品的对接和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