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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违章停车被拖车?行政代履行制度

2018-03-07 11:23:00


前言

相信有过违章停车被拖车经历的朋友,对于被拖车后焦急、不知所措的心情,应当是记忆深刻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所谓的拖车行为,即是行政代履行,本文从代履行定义、实施主体、法定程序、费用支付、法律后果五个方面来论述,以助大家更进一步了解代履行制度。

代履行的定义

所谓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例如违章车辆拖移、违法建筑拆除、河道清障、水土治理等),对于涉及人身有关的义务或限定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的(例如行政拘留等),便不适用代履行制度。

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该条规定了代履行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的,可以明确代履行的实施主体是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形成行政决定与执行主体相一致的情况,这样既促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及效果,也更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施主体是第三人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也就是说第三人只是排除“有利害关系”因素,便无其他条件限制。因较多的代履行,具有较高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及设备条件等(例如治理、防洪等),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其他条件限制,既不利于代履行制度的实施,也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甚至以其他方式进一步危害交通安全,污染环境等。结合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对于第三人的限定条件可以归纳以下几点:(一)具有相应的代履行能力的公司或个人;(二)相应匹配的设备、设施;(三)实施代履行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从业经历和业绩等;(四)具有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例如相应商业保险或充足资金保障等)。

代履行的法定程序

当行政机关作出相应限期恢复原状、清理障碍物等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限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予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一)代履行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对于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支付

代履行的费用收缴可以分成事前缴费和事后缴费。所谓的事前缴费指在代履行前经行政机关合理估算后责令当事人预缴,而事后缴费指在代履行后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再责令当事人缴费。“事前缴费,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其及时履行行政义务,起到了类似于执行罚的效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事后缴费,可明确具体的代履行费用,便于事后费用结算,既保障了代履行的效率及法律目的,也避免费用多退少补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代履行决定书中应记载“费用预算”,即行政机关在常规情况下采取事前缴费的方式。但对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立即代履行的特殊情况,应采取事后缴费的方式。

代履行的法律后果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利,若行政机关代履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代履行行为违法、过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第三人的代履行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若第三人代履行的行为违法、过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如何承担该赔偿责任,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结语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代履行制度,既有效缓解了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也保障了行政执法效率与目的,对于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