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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红线 | 互金平台如何迎接监管大考

2018-04-23 10:46:00

 
依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中明确界定的业态包括如下六种: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目前,市场上的相关平台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对应到现实中的互联网平台,其手段通常有:将融资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资人;先归集资金,再寻找融资对象;采用期限错配的方式,将长标拆成短标实行滚动融资,通过发新偿旧满足到期兑付;开展自融业务,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要件相同,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使用诈骗方法。体现在互联网平台的活动中:一种是利用平台进行集资诈骗,一种则是平台的运营商自身掌控资金运作进行集资诈骗,即任意建立平台后,向不特定公众发出邀请,进行资金运作,在骗取资金后卷款逃跑。

天衡律师建议:遵循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本质,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将资金暂时和平台隔离,防止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混同。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在进行推广时不可对投资的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

二、跨越“政策红线”,遭遇清理整顿的风险

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通过半年时间集中整治规范。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要求互联网平台于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业务的增量。陆金所、京东金融、苏宁金融、腾讯理财通等互联网平台都紧急下架了其与金交所合作的产品。在此基础上,12月27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发布《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指出“近期我办收到举报、投诉,反映部分互联网平台无视整治办函64号文的有关要求,仍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请各地整治办会同地方人民银行对辖区内互联网平台进行排查”。在这种集中整治的背景之下,需特别提请各位注意以下政策红线,以免业务开展后遭遇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处罚。

政策红线:①互联网平台明知监管层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②一些互联网平台和金交所合作的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③一些互联网平台和金交所合作的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天衡律师建议:明确产品类型,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不能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向投资者推介产品前要确保其有风险识别能力。宣传产品时不能虚假宣传或误导式宣传,需充分揭示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