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 08:46:00
五四青年节可以放假半天?有没有看错?没错!
五四青年节,为民国初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节日,是为纪念1919年5月4日爆发的五四运动而设立的。它来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宣布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青年节期间,中国各地都要举行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青年们还要集中进行各种社会志愿和社会实践活动,还有许多地方在青年节期间举行成人仪式。五四精神的核心内容为“爱国、进步、民主、科学”。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因此,按照前述国务院行政法规之规定,5月4日当天,青年确实都有权享受半天假期。
问题是,有谁真正享受到这个法定的节日?估计答案是屈指可数的,绝对比三八妇女节享受放假待遇的还少。如果所在的单位福利好,能够半天活动半天放假,一整天都不上班,那是最好不过了。退而求其次,能够只上半天班,另外半天组织活动或者放假,那也是不错的。最惨的是那些既没有纪念活动也没有放假,仍然要上一整天班的青年伙伴们。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青年在5月4日青年节这一整天都坚持上班没有休假半天的,能不能向单位要求这半天的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呢?
二、上班、放假和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1、五四青年节的性质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休假日分为两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前者适用于全体公民,后者仅适用于部分公民;(2)前者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后者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显然,五四青年节属于后者,即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2、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作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青年小伙伴们在5月4日这一整天都坚持上班没有休假半天的,能不能向单位要求这半天的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呢?答案可能会出乎你的意料!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指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五四青年节仍然工作的青年职工的加班费。
3、答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文件规定,对于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这种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放不放假都一样,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也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放假又不给加班费,你能怎么样?可以不放假、上班不给加班费的节日,怎么可以说是节日呢?所以,我们不得不说:五四青年节,是我们遇到的一个“假”的节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能否适用加班规定?
东东个人对于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所给出的答案是不敢苟同的,认为该文件其实剥夺了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五四青年节青年职工放假半天是毫无争议的。作为一个特殊人群的节日,青年职工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虽然没有直接休假,但是毕竟也没有从事生产活动,因此视为放假不支付加班费情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劳社厅函[2000]18号函件对于照常工作的青年职工不支付加班工资,只有在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情况下才支付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本来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作为休息日加班费,而不论这个休息日是不是五四青年节。也是说,这种情况下支付加班费是因为休息日加班,而不是因为五四青年节加班。所以,劳社厅函[2000]18号函件采用偷换概念的逻辑,变相肯定了用人单位在五四青年节不给青年职工放假而照常上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如此一来,还有多少单位会愿意给青年职工放假呢?这样做的结果,将导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四青年节青年职工放假半天只是一个画饼。如果用人单位视法律为无物,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置若罔闻,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对于义务人而言只是一种类似道德的责任而非强制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讲则是毫无保障、虚无缥缈的奢望。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法定休假日分为两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没有明确指出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而不适用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从正常的法律理解应该是用人单位在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如果该劳动者属于放假的这部分公民,对于应当放假而没有放假的这半天上班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如果该劳动者不属于放假的部分公民的范畴,其不享受放假待遇,应当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考虑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规则应当补充完善如下:
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该部分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劳动者,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适逢休息日且未安排工作的,则不补假,也不支付加班工资。
唯有如此,才能够兼顾《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对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也可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支付三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同时实现。这样一来,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才不会是“假节日”(假的节日),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休假日。
四、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几岁叫青年?
若前所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不知道各位注意到没有,对于什么是青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只规定了年龄的下限——14周岁,但是其上限到几岁却没有规定。
世界上各民族对年轻人均有各自的称谓,如俄罗斯语称 “OTPOK”,意为没有说话权力的;中国古语就有“青年”“后生”及“郎”等。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特别是18世纪基督教创办青年联合会以来,青年一词始正式出现,1919年五四运动后,“青年”一词在中国逐渐被广泛使用。
青年一词的含义在全世界不同的社会中是不同的,而青年的定义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幻一直在变化。联合国于1985年首次将青年定为15至24岁之间的人,但无损于会员国的其它定义。而根据2013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新年龄分段,14-44岁为青年人(45-59岁为中年人,60-74岁为年轻老年人,75-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青年,则是年龄在14-35岁的人。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将15-34岁的人视为青年,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会员年龄为18-40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龄为14-28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则指出:“本规划所指的青年,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规划中涉及婚姻、就业、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时,年龄界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种标准,眼花缭乱。到底大叔和青年的分界线在几岁?我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希望我们的立法再次修订时,把青年的年龄上下界限都白纸黑字写清楚,免得各自为政,莫衷一是。
五、可以依葫芦画瓢的“三八”妇女节
顺便提一下三八妇女节的问题。三八妇女节在法律上和五四青年节性质一样,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因此,本文关于五四青年节的法律规定、分析和建议,都适用于三八妇女节,如果不组织活动又不放假,老板们就该考虑发加班费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