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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观点 | 军队停止有偿服务怎么“停”?

2018-05-18 09:38:00



前言

中央军委于2016年2月16日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分步骤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一切有偿服务活动。

 

军队停偿,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法律工作。2018年福建省律师管理工作会议亦对“做好服务部队停偿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当前,天衡律师接受委托,正在为某地方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现笔者就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加以整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军队对外有偿服务?

 

军队对外有偿服务,是指在利用军队资源保障军队服务的同时,利用多余的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医院、教育、科研、文艺团体、出版社等一些开展非军事活动的服务性行业。

 

二、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重要意义

 

军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1998年“停止经商”后,允许部分单位利用富余资源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满足了军事斗争准备的迫切需求。但由于军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涉及的行业多、范围广,且管理制度滞后,出现了个别单位超范围经营、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国家和军队整体利益的现象。

 

习主席严肃地指出这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发出了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号令。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永葆军队性质本色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能打胜仗目标的必要举措,是树立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形象的迫切需要。

 

三、军队停止对外有偿服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据解放军报消息,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军共停止有偿服务项目8.5万个,占项目总数的80%。对于房地产租赁、农副业生产等5个行业的处理,由于合同期限长、投资金额大、涉及主体复杂等原因,停止难度较大,需要参考试点效果,并结合当地实际稳妥地推进。在当前停偿工作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对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介绍和分析。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问题

 

在停止有偿服务的摸底调查中发现,合同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生产协议》,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提供土地进行合作生产,无需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的收益,上述约定并不符合合作生产的基本特征。实际上,一方提供土地与另一方进行合作,收取固定收益,完全符合租赁合同关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特征。

 

关于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以上述情况为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生产协议,实为租赁合同,对于此类项目,仍应按照双方实际构成的租赁关系处理。

 

(二)关于有偿服务的停止方式

 

中央军委的《通知》指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已到期的对外有偿服务合同不得再续签。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对房地产租赁、农副业生产、招接待、医疗、科研5个行业复杂敏感项目的处理,可选择终止收回、置换移交、委托管理、社会化保障4种停止方式。

 

当前,在天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面停偿工作中,重点集中在土地租赁项目的处置,所以本文接下来以土地租赁项目的停偿工作为例进行探讨。对于土地租赁项目的处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已经到期的,坚决终止收回。

 

在停偿工作中,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土地,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承租人拒不搬迁且未继续支付租金。

 

对于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迁的,出租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承租人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生效后,承租人仍拒绝搬迁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承租人搬迁。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承租人仍拒绝搬迁、妨碍执行的,其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全面停偿工作中,诸多土地租赁项目中都存在承租人擅自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的情况,对出租人而言,在起诉前则需要根据诉讼目的慎重考量“是否将次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在强制执行阶段,次承租人将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不可避免引发二次诉讼;如将次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必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审查案件事实,会涉及到追加众多侵权主体的程序问题,届时诉讼的时间将难以控制。

 

(2)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占用土地。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占用土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是原租赁合同的延续,还是成立新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笔者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是原租赁合同的延续,而非是成立新的租赁合同。

 

对于此类租赁项目,建议应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在起诉时可以同时要求解除原租赁合同和新的事实租赁合同,由法院依法审理裁决。

 

2、合同尚未到期,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置。

 

(1)置换移交

 

对于确实难以终止收回的项目,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处理,即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与租赁土地进行互换,达到停止有偿服务的效果。

 

(2)委托管理

 

对于体量规模较大、合同期限较长、承租户投资大、具有潜在军事价值、短期内难以终止收回的租赁项目,可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通过地方政府,将租赁项目委托国有企业管理运营。

 

(3)通过协商、诉讼方式提前解除合同

 

从允许开展有偿服务到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变化,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对于出租人而言,停偿政策出台后,继续履行合同无任何意义,同时对于承租人而言,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出租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通过协商、诉讼方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出租人还可以从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是否成立的角度去考量。

 

(三)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在立案审查以及案件审理程序中,法院都会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如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即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军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前,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可以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经咨询解放军军事法院法官后确认,按照军队统一编制,依照军委总部命令设立的团级以上单位,其具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诉讼当事人。

 

四、结语

 

军队停止对外有偿服务所涉利益错综复杂,处理敏感棘手,除本文列举的问题外,还存在“租赁期限超过20年”、“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擅自转租”等纠纷,对此我们也将继续研究。本文仅代表笔者的个人意见,欢迎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