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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视频频“翻车”的顺风车 | 天衡观点

2018-09-07 16:57:00


今年5月份,郑州空姐李某遇害案轰动全国,同年8月24日,20岁的温州女孩赵某再次因乘坐滴滴顺风车而遭遇不幸。其实在郑州空姐遇难后,滴滴平台已对顺风车业务推出多项安全措施,包括与紧急联系人分享行程的护航模式、人车信息不一的投诉机制、紧急求助功能等,但为何就在整改后的三个月内再次发生相似度如此之高的犯罪事实?事件从发生至今已发酵数日,我们是否应该从一开始对滴滴的愤怒中缓过劲来,由感性认知转变为理性的思考。笔者认为,类似事件的频发除了滴滴公司自身的运营管理、经营模式的缺陷以及整改不足之外,更关键的是顺风车业务在法律范畴的空白导致乃至隐藏在顺风车背后残酷的社会问题。

审视一:对于滴滴公司多次拒绝提供车主及车辆行程信息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支持?

根据滴滴出行APP上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滴滴公司明确主张其“提供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网约车”的条件并不相符。因此,乘客与滴滴顺风车之间只是有偿的居间合同关系,对于顺风车的运营管理、风险承担以及如何监管等规定在法律上仍处于空白阶段。

温州女孩赵某在危险时刻向朋友发出求救信号,该朋友曾7次致电滴滴平台客服要求协同救助,但滴滴公司均以“未经本人允许不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为由未能及时提供车主信息。女孩家属报案后,警方却表示“未确认车牌号不予立案”。家属无奈,又与滴滴客服人员联系,要求告知车辆信息,滴滴客服人员表示在公安立案后会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警方调查。于是女孩家属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死循环的尴尬境地。待警方最终取得犯罪嫌疑人及车辆行程信息时早已过了最佳救援时间。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8.5条的规定,“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该条规定对《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例外情形作了细化规定,因此,滴滴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是完全可以将车主个人信息及行程信息进行披露。

也许我们会谴责滴滴公司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向家属提供车辆信息,但我们不妨从客观角度理性思考一下,在案件的初发阶段,公安机关未正式立案的情况下,滴滴公司需要考虑这些自称是乘客家属的人身份是否真实?他们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万一只是恶作剧或是虚惊一场那么公司将如何承担泄露他人信息的责任?公司的信誉会不会就此收到影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若仅凭借受害人家属单方面陈述便要求滴滴公司对其披露涉及车主隐私的信息,这对于一家服务企业来说未免要求过高了。

其次,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属报案后,在家属无法提供准确车辆信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先行协助家属向滴滴公司调查车辆信息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不幸的发生呢?毕竟对于公民来说,防止犯罪的发生比惩治犯罪更有价值。

因此,我们是否应当考虑健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要求平台将乘客的紧急求助功能置于最显眼的界面,在乘客求助的第一时间平台应积极对该求助信息作出回馈监测航程信息、联系乘客等,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报警主动并向警方提供必要信息,否则应当对平台作出相应的处罚。对于家属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协助家属向平台了解案件情况,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未正式立案平台也有义务将其持有的信息披露,以便争取最佳救援时间,防止犯罪的进一步发生。

审视二:滴滴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在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的前提下,顺风车提供的仅是居间服务,通常情况下的确无需对顺风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既收取了居间报酬就有责任对乘客及顺风车车主提供的信息尽到审慎、核实的义务,若系因滴滴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那么滴滴公司承担责任则义不容辞。可是滴滴公司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其对个人信息的审核能力自然无法与公权力机关相较,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对滴滴平台的审核义务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呢?在无定责标准之前又如何能明确要求滴滴公司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都应当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当然,基于滴滴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滴滴公司既收取了居间报酬,收到家属求助信号后便有义务在无法确认乘客人身是否正在威胁的情况下在平台内部对该车辆进行监控、调查行车路线或向司机确认行程情况,但滴滴公司均未做到。鉴于此,家属有权要求滴滴公司为本次事件作出相应赔偿。

审视三:什么才是导致顺风车屡出事故的真正导火索?

在我们深恶痛绝地谴责这些犯罪的司机泯灭人性的行为,在扼腕逝去的年轻的生命时,不妨听听这事件背后那些处于与这些犯罪司机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借由这些犯罪的司机的行为向社会发出的声音。

两次事件的司机均为幼时家境贫寒、文化程度低、身负多项债务且无力偿还,在不断透支社会信用的情况下混混度日,最终在生活的压力下以及对社会不公的抱怨中萌生了犯罪的念头,而顺风车的存在以及目前对顺风车监管的空白、滴滴公司的运营缺陷刚好赋予了他们实施犯罪的良机。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反社会人格是一定存在的,只是比率高低而已。从法律角度来说,对套路贷要予以严厉打击。从社会角度来说,任何事件本身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从环保角度来说,顺风车一定程度解决了资源浪费的问题。

近日,滴滴公司宣布全国范围内无限期下线顺风车。事实上顺风车进入市场的初衷是要充分利用社会运输资源,满足了顺风车司机与乘客的供给需求,令“搭便车”市场化、便利化,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顺风车的出现体现了民众出行方式的新变化,也是运输市场进步的新趋势,即便下架了“滴滴顺风车”也必然会有其他运营商的顺风车出现。如此,一禁了之,恐是因噎废食。一个极端分子执意犯罪,手段真的可以有很多,应该更多反思犯罪的原因。而当下我们所需要做的,并非一味打压,强行阻碍运输市场的进化,应当是如何消灭其土壤,比如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等等,同时令这种运输新趋势更规范、更安全、更具促进运输市场优化的意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