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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 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解析

2019-08-20 10:06:00


 
为“完善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一个完备的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尤为必要。本文将根据现有的规定,对党内法规制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一、党内法规制定主体

党内法规的制定是指党组织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党内法规的活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是指依照规定和授权享有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权限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党的中央组织
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中央各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5、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
6、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7个试点地区)

相关规定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第1款: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决定: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2017年6月中央决定在沈阳、福州、青岛、武汉、深圳、南宁、兰州7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开展探索党内法规制定的试点,试点工作为期一年,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福州市委、武汉市委、深圳市委已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如:福州市委出台的《福州市“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若干规定(试行)》;武汉市委出台的《武汉市委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委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等。

除以上所列党的组织以外,党的其他组织均不属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也没有权力制定党内法规。但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补充,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精神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党内法规的分类

(一)根据党内法规的名称



(二)根据党内法规的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


三、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






 
四、制定党内法规的基本要求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党内法规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制定出的法规的质量和水平,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以党章为依据,不与党内法规相冲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应与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协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应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其二,不得与上位和其他同位党内法规相冲突。

(二)与现行法律相协调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草案时,应对草案是否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进行审核。这就意味着,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与现有的法律进行协调,遵守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非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关系,两者在规范目的、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从功能上也是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然而在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确属于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同时党内法规的体系化研究仍处于较初级的阶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需要进一步协调衔接,党内法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程序亟待建立。

由于党内法规合法和合规(即党内法规)的审查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式,邀请社会第三方机构介入到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运用法学和党内法规学知识,对新制定规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促进党内法规合法性和合规性,形成制定机关——社会机构良性的互动模式。

(三)符合民主执政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符合民主执政的要求;该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还规定,草案形成后应广泛的征求意见。以上规定均体现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制定程序应符合民主的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民主参与,只有广大党员和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参与到党内法规的制定中,制定出的党内法规才能真正代表全体党员的利益,才能让党员自觉遵守制定出的法规。其二,民主公开,只有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将法规的指定程序及制定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开,党员的知情权才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