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策划——天衡政府法律服务研究院
作为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行色匆匆,但我们节奏不乱,因为我们有对法治的信仰!——题记
导言——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系政府职责所在。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天衡政府法律服务研究院邀请相关学者和律师,就疫情之下的政府法律服务有关问题展开笔谈,期待更多同仁参与讨论,为在法治轨道上赢得战“疫”贡献一份力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布置对疫情的防控工作,并釆取各种措施,对疫情进行了有效的防控,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了明显的缓解。面对这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政府如何依法应对?律师行业如何为政府应对"疫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 这次疫情防控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特点
(一)疫情防控的广泛性和复杂性。1.广泛性:A.地域广(不仅全国范围,而且涉国际);B.行业广,涉及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C.所有社会成员。2.复杂性:A.传染性强,极大的增加防控的难度;B.目前暂无无较好的治疗药物,增加了救治难度。
(二)政府应对疫情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由于疫情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带来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适用法律的广泛性和复杂性。1.广泛性:A.涉及全国及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B.调整主体,涉及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组织、所有社会成员。2.复杂性: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涉及党纪。
二.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能力的反差
首先,我国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建立的需求。“非典疫情”解决后,我国虽然积累了一定的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也制定了一些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但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律师行业对这一法律体系建立的推动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其次,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优势是从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易上下一致,且应对效果显著。因此,各级政府更多的是依据现行发布的文件及行政强制手段,而依赖法律专业人员帮助应对的意识相对薄弱,而律师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和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也不够,导致在现实中,律师在政府应对疫情过程中发挥作用有限(不论是参与制定政策、规章,还是在具体的防控行动中的顾问作用)。
三.具体建议
1.各级政府在应对此次疫情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让律师在政府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是制定防控措施,还是具体的防控手段,均应依法进行,既要保障防控到位,并尽快结束疫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得到保护,又要依法保障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行业可通过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主动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依法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发挥应有的作用;
3.律师行业应在此次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待疫情结束后,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贡献行业力量!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尽心尽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呼啸而至,打破了春节本该有的祥和。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疫情防控的组织、预防和控制的合法性、有关疫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舆情公共危机治理(政府回应义务、政府保密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公众知情权与质询权、社会信任修复)、政府服务的内部协同等系列法律问题亦接踵而至。回到行政法的视角,疫情防治中的行政强制之合法性问题值得关注,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律师为政府提出建议时,不能“急中出错”。
在各种应对疫情的政府举措中,行政强制作为一种高强度的控制手段,是政府有效防治疫情的重要且必要之举,例如,对疫情爆发区域、受威胁区域采取封锁、隔离、消毒,中止人员密集活动的预防性行政强制手段,在疫情防治期间封锁、关闭相关交易市场,停止相关交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人员离开疫区的制止性行政强制手段,以及优先组织运送防疫物资,紧急调集防疫人员、物资、设备和设施的保障性行政强制手段等。但是,有些措施却是非法的,例如,某些小区为防控疫情采取封门措施,甚至有业主因“硬闯”小区被行政拘留5日;有的小区甚至用铁链封锁武汉返乡人员的房门,禁止出入。目的正当无法证明手段合法,非常状态下亦有法治。
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在疫情之下采取的手段均是为了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是不具备处罚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从属性”和“物理性”等特征。作为特别法,1989年通过并经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和2007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第49条)为政府在公共卫生事件中采取行政强制设置了一定的条件。首先,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小区物业、居委会、村委会等主体不具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只可作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其次,被强制对象必须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的特定主体或场所、设备,比如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相关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经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及其所有的设备、设施或者物品等;最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政强制虽遵循特别法,但也不得违反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强制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防控疫情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确保行政强制的必要性,防止行政强制措施超出必要范围和手段。
传统法治只针对常态生活,二战以来,非常态下的治理进入法律视野。疫情肆虐,政府对很多行政措施来不及作精细的成本收益分析,正确解决问题让位于及时解决问题。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立法也考量了公共卫生事件突发这一变量,紧急不是超越法律边界的正当理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任何命令都在法律的规训边界内,防控的责任逻辑地包含法律责任。作为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行色匆匆,但我们节奏不乱,因为我们有对法治的信仰!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这一事件对中国公共卫生应急治理的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严峻考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此次事件中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的法治体系与治理能力构建方面还存在不足并需要进一步提升。这里从善治的角度提出几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的基本要求。国内学者俞可平将善治归纳为十个要素,具体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稳定、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廉洁、公正。善治理论的这十个构成要素部分可以应用于思考政府在此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治理效果,或者作为治理要求。我将十个要素分类为五个方面进行阐释。
其一,合法性和法治。合法性(legitimacy)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法治是指法律应该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并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性涉及到全体人民对政府或政权的合法认可,在此次公共卫生危机中,大家更相信也更需要政府采取集中、强力措施,共同加强疫情的防治。但是,如果政府不依法办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影响公众对政府的评价。
其二,透明性与稳定。透明性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只有信息充分公开,才能减少恐慌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当前人类已经处于是高度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并且,公众对信息的关注愈加热切,因而善治必须要求透明性。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危机时,公众容易陷入焦虑性恐慌,比如出现抢购、囤积口罩、消毒水、大米、双黄连口服液等现象;此外,公众因为焦虑也对湖北及武汉的地方政府、红十字会等机构提出各种质疑。社会恐慌情绪的解决需要政府及时、充分地公布相关信息,从而稳定社会情绪、提升信心,使公众能够理性地采取行为,配合政府决策从而共同对抗危机。
其三,责任性与回应。按照一般权力观念,权力容易导致滥用,所以责任本质上不会通过治理主体自发的动机实现,而是需要竞争性压力或第三方契约的力量,也就是责任性本质是可以由民主和法治原则实现的。现代治理过程中,责任主要是通过公民对政府决策官员监督来实现。为了实现对官员行为的监督,也要求制度、措施的透明并积极回应公众的各种需求。从这次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来看,武汉市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心及回应能力还有待提升。
其四,有效与参与。现代社会治理应该通过政府机关、公民、一般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以达到比较高的效率水平,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实现效率的重要体现。在对湖北及武汉红十字会的批评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指责红十字会效率低下,这固然和红十字会人员不足、应对机制缺乏有紧密关系,但也反映出缺乏社会参与带来的问题。后来在政府干预下,让专业医药物流九州通公司来处理捐赠物资清点分发工作,效率立刻大幅提升。以韩红为代表的明星(社会公众人物)也积极筹措捐赠款物,通过公开捐赠与使用情况获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而明星作为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参与到危机应对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其五,廉洁与公正。廉洁强调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宗教信仰的公民能获得法律上平等对待。清廉则有助于实现公正,并且维护政府的合法性。中国历来重视对官员廉洁的强调,《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说:“廉者,政之本也。”宋代名臣包拯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乞不用赃吏疏》)在对武汉红十字会的质疑中,其中很多信息都在怀疑红十字会是否做大廉洁,当然也就进一步包含了对红十字会能否公正、高效的疑虑。
善治的这些要求具有内在关联性,不依法办事可能导致无法公正、高效,不透明同样会引起对公正的质疑,也让公众无法参与社会治理从而影响效率。因此,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过程中,政府需要提高治理能力,既要构建全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也要加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与公正;此外,还需要积极引入社会其他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从而提高效率。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还在继续,政府及社会各方都在努力,随着各种隔离措施的采取、信息披露的加强以及医疗能力的提升,危机尽快解决的希望越来越明朗。共同奋战不可懈怠,对事件各方面思考亦不可停止,有些结论或许要等到危机结束才能更加清晰。
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一个突发的特别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防控是战胜疫情的基础,科学防控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规范依据。各级党委、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已经制度化。在这场疫情防控中,法律顾问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实证数据对此进行量化评价。但是,从各地采取的、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防控举措,对以法律顾问为载体的政府法律服务进行审视,我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应对疫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意涵与适用,缺乏深入研讨。例如,疫情发生后,特别是武汉市市长1月27日接受央视采访后,对于相关地方政府疫情信息披露权限,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议。当下,政府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众多,但对此作专业分析的文稿却鲜见。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只见到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在公众号“规制与公法”中发表的《“未经公开不得披露”背后的信息公开制度与问题》一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已久,但对于相关条款的法律规范意涵是什么,该如何适用,政府法律服务提供者不仅没有给予重视,也缺乏深入探究。
第二、应对疫情的政府法律服务产品的缺失。近年来,开发和采购政府法律产品方兴未艾。但是,鲜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府法律服务产品。目前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有些可能与相关政府单位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来得及或想不到让法律顾问参与有关。相关法律服务产品的缺失或许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政府法律服务提供者不仅应该重视《行政强制法》,更应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而在当前的疫情防控中,例如,有些地方,特别是在乡镇,在一些交通要道动用了一些设施设备来设置关卡,以便于对人员和车辆进行管控。这些设施设备能否认定为临时征用?就需要准确把握该条的法律规范意涵。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会引起后续的争讼。
其次,应该重视疫情应对的政府服务法律产品的开发。疫情总是偶然、突发的,因此,相对于其它的政府法律服务产品,该领域的政府法律服务产品的购买率也许不高。但是,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和当下的疫情,依法防控疫情将会愈来愈完善。律师,作为政府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应该有法律人的担当,吸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除了自身精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应该重视应对和防控疫情全过程或专项法律服务产品的开发,例如,疫情信息披露的主体、流程,疫情防控措施及其实施主体、程序,疫情防控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疫情结束后的争议解决等。
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事。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的当下,政府当务之急为快速作出应急反应,有效化解危情、稳定秩序。但需要说明的是,快速有效的社会管理仍须在法治轨道内推进。在此情形下,律师适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必将大大助力政府实现高效且正当的管理。
遗憾的是,目前在政府防控疫情的过程中,较少见到律师服务。个人认为,疫情之下律师政府法律服务缺失可归因于两点,一是主观能动性不够,二是客观专业储备不足。面对疫情,政府必然是全力应对危情,无心它顾,在此情形下,要求律师急其之所急,主动提供服务。紧急状态并非法外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常态下公权力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范,但传统政府法律服务更多的是围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内容展开,对应急情形下的法律规范较为陌生,以致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律师较难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服务。
疫情之下的政府法律服务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展开:
一是梳理非常态下的法治框架,为政府高效行政提供支撑。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明确应急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如可明确疫情防控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制法》的有限适用,因为《行政强制法》是常态法、综合法,而不是应急法、专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行政强制法》。
二是制作行政强制裁量指南,为政府规范管理提供指引。目前各部门基本都有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此次疫情应对更多涉及的强制措施,且各地做法不一,形式多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紧急状态的不同程度,制作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建立操作指南,将有效规范各种差异化的强制手段,保障政府正当作为。
三是提示并防范复议诉讼风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可见,即便是应急状态下采取的权宜之计,仍存在复议诉讼风险。基于此,可从正当程序、取证要求等角度,适时提示政府防范诉讼风险。
突发严重疫情不仅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也在改变人们的观念。疫情必被战胜,疫情之后政府工作重点必然回到经济建设。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法律上研究的不足。这些,对疫情结束后的政府法律服务的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这次疫情,加速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线上办理,客观上为律师带来更多机会
近几年政府从上至下一直在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办理,各级政府及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但从全国范围看,线上办理比例仍然不高,不少民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仍然习惯于当场提交材料,当场核对材料。这既有行为习惯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障碍。这次疫情,势必改变包括官员、民众在内的很多人的观念和行为习惯、方式。我注意到,2月2日开始,全国很多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中心都发出公告,为减少人员聚集,隔断疫情蔓延,暂停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显然,疫情防控的需要,客观上推动民众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接受线上办理,也推动行政机关后续将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放到网上办理。将政务事项放到网上办理,既涉及权责清单梳理、流程设计等常规法律服务项目,还涉及容缺受理、承诺制、事后监管、政务事项中的诚信建设等配套制度建设法律服务,可以说,律师参与服务的范围很广,事项更多。
政府法律服务,是相对容易形成标准化、产品化的法律服务项目。前述政务服务事项法律服务项目,谁更早实现标准化、产品化,谁就可以借助行政机关加速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机会,将自己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更广的服务半径内推广,抢占更多的市场。反过来说,业务机会的增多,也让律师更有动力进行法律服务的标准化、产品化。
二、疫情之后,政府法律服务律师应关注并助力政府进行营商环境的修复和提升
这次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显而易见,旅游、餐饮、酒店、住宿、交通等行业首当其冲。1月30日,世卫组织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国对我国人员、货物采取限制措,并发出到中国旅行的警告。随着而来的是投资者的悲观情绪弥漫。这些对我国近几年来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和破坏。疫情过后,政府的工作重点必然恢复到经济建设上来,其中一项紧要工作就是修复并提升遭受破坏的营商环境。政府法律服务律师,应关注和助力政府修复和提升营商环境,可以从协助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研究并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更好的政务环境等方面着手。
三、疫情过后,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政府法律服务研究值得关注
这次疫情爆发,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研究的短板,应对的无力。2月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要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据此,政府法律服务律师应关注和研究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这既是法律人的责任,也是律师的机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当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肆虐中国,已造成了严重伤害,它既是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也是一个法律事件。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身份,基于政府法律服务的视角,我认为这样的事件必然对政府法律服务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这一事件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
进入鼠年后外交部首场例行记者会就是在微信群里召开的。这充分说明由于疫情的影响,我们必须独处,我们必须降低面对面的沟通。这不仅存在于一般民众层面,也存在于政府层面。由此,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疫情存在期间就只能更多的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通过在线服务提供法律意见。以往因为政府部门都以随叫随到的会议形式让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形会大大的改变,可以大大的降低律师服务时间很大一部分花在路上的情形,从而提升律师服务的性价比。这一服务形式的改变在疫情过后仍然有可能保留,因为持续几个月的疫情足以培养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新的工作习惯。而作为给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坚持这个工作沟通方式。
二、这一事件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律师提供服务的空间限制
现在互联网的发展阶段已经由消费互联网进入到产业互联网时代。法律服务产业也将在互联网的助力下获得新的发展,这将打破原先律师仅仅只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局限。这次疫情对政府部门来讲是一次互联网应用的教育,也是新的基于互联网进行法律服务消费的习惯的养成。律师可以在特定的细分领域先开始这种尝试,将专业化服务提供给全国的政府客户。例如,原先社区矫正人员每个月都必须集中学习,但现在已然不可行,如果律师依托互联网提供专业的有效的在线学习内容,则就有可能走向全国市场。因此,抓住这次契机,就有可能诞生新的业务模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这一事件将促进政府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及其它技术应用相结合
这次事件也是国家动员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大考验。应该讲,这次事件国家的动员能力相当强。但晋江“毒王”事件的存在也表明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国家动员仍然不足以防止恶性事件的存在。律师应当参与这样重大事件的社会治理,因为这也是法律事件,是需要律师向全社会普及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积极为应对这次事件而运用“善治”理念设计制度并利用互联网落实社会“善治”的过程,是涉及社会治理的事件。如果没有运用技术的理念和能力,律师的法律服务产品将只能就一时一事提供局部的解决方案,缺少面向社会的更强大的生命力。
四、这次事件的后续影响的处理需律师向政府提供综合性的善后应急处理服务
可以预见,本月10日上班后,这次事件带来的大量的矛盾纠纷需要化解。中小企业保护、合同解除、合同违约、企业裁员、劳动纠纷、企业债务危机等纠纷将大量涌现,这其中会大量牵扯到政府,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法律服务力量,依托调解、政府资源运用等手段依法而灵活地化解这些社会矛盾。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党和政府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疫情当前,科学决策亟需法律先行;科学治疫,也要依法治疫。疫情防控除了医生这支主力军之外,还需要律师等大量法律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成为当前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重点。就此,我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的主要内容
当前,律师主要为政府提供了以下方面的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为党委政府防控疫情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就政府出台各种疫情防疫措施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政府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的规范性文件;为执法部门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如深圳市律协梳理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内容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十大领域,为相关部门在疫情控制中提供工作指引和标准流程;就各项防疫措施的执行所导致的执法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指导,协助政府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如协助政府制定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二、目前存在的不足
一是对防疫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深入,对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缺乏深入的研究:自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的17年间,我国的防疫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完善,目前已经形成的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本次疫情的出现本身就是一个突发事件,距离上次类似疫情已经过去17年之久,绝大部分律师对此问题比较缺乏研究,没有具体运用的实际经验,只能利用律师法律专业理论与适用的优势,临时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并据此提出相关专业意见,二是服务不够深入全面,由于正值春节长假期间,疫情本身又限制了律师团队之间、律师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在多数地方,律师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出台的部分防疫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违法,如不当阻断交通的情况,所幸一些不当措施也得到了及时的纠正,三是缺乏对一些问题预见性。
三、下一步服务的重点
本次疫情的发生正值春节长假,一般企业已经停工放假,正常情况下应当在春节假期结束后返回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但由于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很多省份规定延迟企业复工日期,要求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而对于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复工,目前我省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中只规定了“省外员工全部到岗14天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无具体的复工条件。由于当前疫情仍然十分严峻,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由专业律师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企业复工规定,协助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复工条件要求非常必要,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节日,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让整个中国在原本举国欢腾、神州共庆的时刻骤然踩下急刹车,亿万家庭过了一个几乎足不出户的春节,视线神经无时无刻不被电视上、手机上那个不断刷新记录的数字所牵动。今天是立春,二十四节气之首,一个新的轮回节气的开启,意味着希望。这个时间谈一下,蛮有意义。
应对传染病疫情,公共决策部门应贯彻的两大原则:其一,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以尽快向公众发出防范预警;其二,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应急预案以尽快阻断传染源,防止扩散。这两大原则深深贯彻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立法精神之中。现在回过头来看,武汉地方政府在初期疫情防控过程中,这两点做的都不理想。管中窥豹,依法防控,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法律执行层面出问题了。以下重点谈两个问题。
一、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时要依法推进,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目前,战“疫”进入关键阶段,进展成效明显,防控措施应考虑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其一,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本次疫情从武汉发展向全国扩散,但各区域的严重程度不一,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全面压实防控责任的同时,也要适时根据疫情变化趋势,及时调整措施,科学有序复工复产,防止疫情防控措施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二,疫情如战情,为应对疫情,政府采取临时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临时抽调人员参与防控、指令企业生产防疫物资等一系列措施。作为非常措施,更应注重依法实施。政府方对该防控措施给相对方造成的影响应依法予以补偿,要及时出台补偿方案,做好文件下达、资料交接等相关证据固定工作,防止疫情结束后在补偿方面产生争议与纠纷。
其三、短期防控物资需求暴涨,为应对需求,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措施支持企业复工投产、增加产能,这种行政干预措施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手段,但一定期限后将使市场失灵,等疫情后期缓解或结束,产能过剩及产品过剩问题马上出现。为确保企业积极生产,全力以促应对疫情防控需要,有必要提前建立政府对防控物资的中央储备制度,等疫情结束及时下达减产指令,过剩产品由政府收储。
二、各级政府应同步评估疫情对当地营商环境的影响并做好预案,疫情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营商环境。
本次疫情尽管只是乙类传染病,但中央政府明确按照甲类标准进行防控措施。疫情的发展对营商环境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大量企业的停产停业不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增加企业人工成本,更严重的是动摇投资者信心;二是出现的一系列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使市场秩序失范;三是疫情发生对正常市场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给当事人造成一系列的损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效率与公平失衡。因此,本次疫情结束后,各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出台一系列措施,修复被疫情侵蚀的营商环境,增加市场和投资者信心。
其一,要出台相应劳动用工、金融信贷、土地供应、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解决企业复工投产的实际困难,争取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
其二,加强对违法市场行为的行政监管和打击力度,用法治手段恢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三,司法行政系统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及时出台文件界定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以指导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政府应完善多元调整制度,加速受影响各方通过多无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尽快恢复正常交易行为,以整体提升社会效率。
这场疫情就像是一面镜子,透过它,可以检视各级政府在重大疫情面前,治理体系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治理能力还存在哪此不足,离现代化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多远?通过这一次的应对历练,相应我们会更成熟,离真正的现代化要求更近一步。
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下面就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密切合作打赢战“疫”,谈几点看法。
一、战“疫”促进政府与律师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
(一)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成立疫情防控法律顾问团,为疫情防控依法决策提供服务。因疫情紧急,相关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必要措施,对民众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如何依法有序科学合理行使公权力,避免次生问题出现,政府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交由法律顾问团成员共同研究“把脉”,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普法团,通过媒体平台,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普及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民众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并不了解,因此,应尽快组建普法团,做好法律普及工作,增强民众疫情防控的自觉性。同时,政府可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就公布的措施,向社会解释说明,赢得大众信任,促进措施执行。
(三)由地方律师协会牵头,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方式,组建法律援助团队,采取律师轮流值班方式,就民众因疫情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
二、
战“疫”促进律师行业内部建立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紧急,由此衍生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多,遍及多个行业和多个地域。为更好履行律师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有效防范和管理疫情法律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疫情防控,促进社会安定有序。2020年2月1日,我向中世律所联盟提交了《关于中世联盟设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建议》,我建议充分发挥中世律所联盟的组织和资源优势,在中世律所联盟内部设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1、及时研究各联盟所在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指导建议,并定期(每周)编制电子简报,发送各联盟所;2、制定合作细则,加大各联盟所协同合作的力度,避免人员流动产生病毒感染风险;3、统计联盟所律师遭受疫情侵害情况,及时做好关怀救助;4、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服务问题研究(包括风险应对以及律师行业未来影响),编制疫情防控期间律师执业指南(电子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可以说,本次战“疫”必将促进律师行业内部建立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中世联盟所已在行动中。
三、
战“疫”促进律师团队内部建立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
疫情发生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复杂性特点,律师团队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形成更加紧密的工作伙伴关系,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急客户所急,切忌因服务不到位而失去客户。据报道,2月3日这一天,有近一千万家企业,近两亿人通过网络平台在家办公。其实,许多律师也是采取网上办公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律师工作具有分散性特点,即便在一个团队内,也很难有大块时间聚集在一起,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律师团队已通过网络展开。这次疫情必将促使更多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团队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伙伴关系,提升工作效率和品质。
四、战“疫”促进律师与企业之间形成更密切的服务关系
律师凭借专业特长,善于通过管理风险创造价值,因此,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在本次疫情中,许多企业面临困境,遇到不少法律风险,此时,特别需要律师的专业服务。同时,律师要运用专业,帮助企业梳理困境和诉求,协助企业及时向政府反映,推动政府帮助企业早日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