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1 16:53:00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自1月23日起至30日已有多个省份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并陆续采取防措施。在这场特殊的战斗中,每一位公民都要清晰地认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这既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也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规制公民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这里特别指出,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无义务就无责任”,本文法律责任解析包括义务和责任两部分,现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疫情防控中公民负有的法律义务
处在疫情防控时期,公民法律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但是,这一限制必须依法,不宜随意突破边界扩大范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生命权、人道待遇、人格尊严和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剥夺。因此,在疫情防控时期,公权力机关要遵循比例原则,审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最大程度保障好公民的生命权、获得救济权和知情权,切实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基于疫情防控,公民某些权利受到限制,公民被克减的这部分权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应负的容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可知,公民负有的容忍义务主要涉及: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封锁,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等。
1.财产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似规定。
2.财产损失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亦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3.人员调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疏散、隔离、封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5.人身活动范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疫情防控中公民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的防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若有违反者将承担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应对非典疫情期间公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不法行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归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
(一)民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温某见平阳县昆阳镇某食品企业园区防护隔离措施严密,其便通过手机拍摄视频并虚构言论称该企业园区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随后发至微信群内,并以文字、语音方式进行渲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二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感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金某被要求在乐清市某定点医院隔离观察。2020年1月29日,金某不听医生劝阻,擅自离开隔离医院。金某拒不配合隔离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0年1月29日,乐清医疗防控部门对朱某作出隔离决定并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朱某擅自离开隔离场所外出活动,并对上门劝阻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胡某于2020年1月18日自湖北武汉返回乐清后,被要求在家中自行隔离14日。隔离期间,胡某多次不听劝阻到公共区域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月29日,谢某驾驶三轮车通过永嘉县东皋村因防控疫情设置的检查卡点时,拒不配合检查检测,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
2020年1月23日,瑞安市玉海街道某菜市场经营户瞿某,阻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市场监管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刑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诈骗罪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抢劫罪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规定中的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条规定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3)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贪污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构成侵占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