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6:32:00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对此出具专门的司法文件,总体上,参考此前我国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我们经分析倾向于认为:此次疫情由于爆发突然、影响广泛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但是,当事人能否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或者解除合同,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核心点在于证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证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在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之前,应先自查是否存在因自身的迟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过错情况,如果在发生疫情之前就已违约,只是违约情形延续到疫情爆发之后的,则不可据此主张免责或者解除合同。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只是导致合同成立时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比如部分物资的价格暴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核心也在于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必须强调的是,“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情势变更不能一概而论,亦必须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
2.“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如何履行等有相关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者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义务一方可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主张解除合同。
3.当作为商务合同的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总的而言,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例如通知、证明等有约定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亦应当及时通知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就国内合同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疫情认定为公知事件,只要提供政府各种防疫措施的通知即可;属于国际贸易的,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合同一方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3.1作为供给方
(1)知己。立即对照具体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知彼。及时了解客户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具备付款能力、能否持续合作。
(3)专人对接。建议己方和客户都由专门的业务联系人负责对接联系,及时安排各项会议,并做好沟通记录,将沟通情况邮件发送客户。
(4)协商。将生产经营情况、产能、可能的交货期等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向客户提供保护客户利益和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
(5)发情况告知函。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此次疫情情况、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责。附上政府部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发解除通知函。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确实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或者客户已无履约能力的,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避免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7)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双方经协商不解除合同的,则根据沟通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3.2作为需求方
(1)知己。应当立即排查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此外,还应落实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
(2)知彼。及时了解供应商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供应商是否能够恢复生产经营、满足需求,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3)专人对接。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各项安排,并建议双方都由专门的业务联系人对接。
(4)协商。如果供应商还有供货能力,或者自身的付款、收货等有新的变化,建议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和协商。
(5)发情况告知函。如因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责。附上政府部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发解除通知函。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如有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亦一并要求退还。
(7)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未达到解除程度的,对于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并根据沟通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本文旨在给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履约困难的合同当事人提供一点法律思路,以减少和避免损失扩大。
在此艰难形势下,我们建议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尽量多沟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确无法协商一致,也建议提前收集和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如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延期复工、停止营业的行政措施公告、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等)。
惟愿各方互谅互让、共度时艰!
声明:“新冠肺炎”疫情对商务合同的影响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是否可以主张部分免责、全部免责,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均须个案分析,判断因果关系能否成立,因此,本文以期通过这样一种简明措施方式,让各方及时通知和行动起来,抛砖引玉。如有实务具体疑问,建议与顾问律师或者天衡战“疫”公益法律服务保障队的律师联系,对个案具体研判,以提出针对性的个性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