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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 解读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及其影响 (三)

2020-02-28 10:37:00

作者: 陈川律师团队

导语:当地时间2020年1月15日,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媒体称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下称“《协议》”)。《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抗疫期间,天衡所国际商事海事部陈川律师团队就协议文本的具体内容为您作解读和分析。前两期的文章《天衡研究 | 解读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及其影响(一)》《天衡研究 | 解读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及其影响(二)》已经简要解读和分析了《协议》第一章至第四章的相关内容,本期文章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和分析《协议》剩余章节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五章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第六章扩大贸易、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第五章 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


本章亮点及点评:

 

一、双方强调彼此尊重货币政策自主权,意味着一方不能借助汇率问题干涉另一方自主实施的货币政策。

 

二、双方重申在G20、IMF多边框架下各国做出的承诺,包括将“避免竞争性贬值”和“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避免通过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此外,《协议》还强调双方将就IMF对各自的汇率评估保持沟通协商,这有利于尊重国际机构的权威客观评估,从而有效约束单边主义行为的发生。

 

三、汇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现的问题,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向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中建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提交。

 

根据上述协议内容,美国在2019年8月认定中国为汇率操纵国的做法缺少事实依据,其单方面贴标签的行为也与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解决分歧的方式不符。在汇率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中方反复向美方阐明了对“汇率操纵国”问题的坚定立场。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的汇率政策报告不再认定中国为“汇率操纵国”,为中美汇率协议的有效执行创造了条件。

 

分析:中美经贸摩擦中,汇率问题一度是争议焦点之一。此次签署的协议中,双方就汇率问题达成平等互利的共识,并明确了汇率问题上两国都要平等对待、权利和义务要平等、双方都要尊重对方货币政策自主权等重要原则。
 

对比:本次中美双方达成的协议与《广场协议》有很大的区别。历史上,美国曾通过《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大幅升值,以此来削弱日本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一些人担心,协议相关内容是不是《广场协议》的翻版?会不会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对此专家认为:“协议相关内容绝非《广场协议》的翻版。此次协议中有关汇率的内容,体现出平等互利和尊重对方货币政策自主权的原则,包括不搞竞争性贬值、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这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汇率政策自主权,不会带来像《广场协议》那样的不利后果。”

 

第六章 扩大贸易

 

◉1.本章主要约定了未来两年中国自美进口商品的具体金额。中国应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不低于2000亿美元的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

 

 

◉2.同时,本章第五条约定:“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采购方面。”从文本上看,这意味着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只影响采购节点,但并不影响采购数量。也就是说,不论后续国内市场情况如何,中国都将需要完成前述2000亿美元的扩大进口,除非是因为美方未采取行动或受美国国内其他情况的影响。

 

◉3.增加进口金额约定的WTO合规性问题。《协议》签订前后,有不少关于《协议》违反WTO规定的质疑,认为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试图剥夺并损害了其他WTO成员国的贸易利益。欧盟已经公开要求WTO审议《协议》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例如,《协议》规定的2000亿美元增加进口金额是否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11条规定,以及成员国是否会依据GATT第23条第1款规定的“非违约之诉”提起诉讼。

 

分析:2000亿美元的增量购买并非小数额,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等于中、美政府只是为企业、个体贸易提供必要条件,至于能否完成预期的增量购买,则由市场决定。但如果完全依赖市场选择,并不一定能完成协议约定的增量数额;而如果政府出手引导、干预,又反而背离了自由贸易的精神,不利于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

 

因此,《协议》既表达了双方愿意扩大中国自美国进口的期望,又表达了对自由贸易的市场行为的尊重,这样的“约定”既制订了期望的目标,又给双方留下了空间。

 

第七章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1.设立高层参与的“贸易框架小组”。按照《协议》,中美建立负责落实协议执行情况的“贸易框架小组”并恢复宏观经济会议。贸易框架小组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讨论协议整体落实情况、协议履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双方未来工作安排。宏观经济会议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财政部长牵头,讨论综合性经济问题。

 

◉2. 建立常态化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机制。中美分别设立“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分别指定一位副部长和一位副贸易代表作为牵头人,并分别指定一位官员协助工作并作为联络人。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的职能是评估协议履行的具体问题、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与协议履行相关的申诉并尝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并可向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政府部门咨询。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负责人每季度举行1次会议,指定官员每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且协议生效后的最初2年可适当提高上述会议的频次。

 

◉3. 明确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回复时效。为了保持沟通有效,《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一方可在会议中或会议前,请求另一方就本协议履行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另一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书面回复,如果无法提供,则应在回复中具体解释无法在时限内提供信息的原因,并明确将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时间。

 

◉4. 明确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争议解决的一般程序是:申诉方向对方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被申诉方评估——指定官员磋商——副部长级争议处理——部长及以上级会议——回应磋商——申诉方采取行动。

 

另《协议》第7.4条还规定了紧急事项处理机制,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认为某一履行问题是紧急事项,可在双方的会议上直接提出该事项,跳过争端解决前置的较低级别程序。

 

分析:《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是磋商解决机制,即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后,解决争端的途径是由双方高层进行磋商。但《协议》未明确在磋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双方能否引入WTO争议解决机制,且《协议》也没有直接引入其他“外部专家中立裁判”程序,因此双方磋商结果将更多受制于双方当时的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