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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研究 | 双重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20-06-18 10:15:00

2014年, 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作为当时美国史上最大规模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阿里巴巴拥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人制度。为什么阿里巴巴不选择搭建双重股权结构?原因在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通过章程直接规定董事会席位的多数来保留了公司的控制权,这个合伙人制度能更有效的保障大多数管理层的利益。而双重股权结构一般情况下是将普通股票分为A、B两类,A类股每股拥有一个投票权,B类股每股拥有数个投票权。公司创始股东可利用双重股权结构以少量股份拥有大量的投票权。这种结构将投票权集中于一小部分创业者来保持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解决了公司融资需求和维持创始人控制权之间的矛盾,为很多创业、创新的高科技公司所青睐,但并不符合阿里巴巴管理层的预期。

 

双重股权结构的核心在于能维持公司管理者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通过采用不同投票权的方式,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但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来说是否会产生影响?

 

一、双重股权结构

 

在双重股权结构体系中,在理想状况下,公司成功避免因股权稀释而导致创始人控制权丧失。虽然创始人们加强了控制权,但实际也会弱化了其他股东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参与感,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和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给创始人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在一股一权制度体系下,公司股东的获利权与投票权是相对应的,在一定公允范围内,相对公平。通常国内大部分公司股权都在控股股东(大股东)掌握下,控股股东往往就是公司的创业者或其控制的企业。广大中小股东实际上因为股权比例低的原因,或因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在所有权、控制权方面的支配地位,而无法完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国内公司一般治理体系所讲究的“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公司经营管理层所代表的监督机制在双重股权结构下也会有所弱化,在表决权占优的情形下,创始人可凭借其实际控制或间接控制的表决权审议通过其想要通过的议案。公司治理体系中因公司管理者滥用职权产生的不利影响还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在股票交易市场中,公司管理者会通过财务造假、虚假交易等方式包装上市,欺骗投资者和股民;同时也会有做空机制将公司治理和经营的真实情况暴露在公众视野当中,后果往往很严重。近期最为出名的机构,就是浑水公司(Muddy Waters)这家做空机构,从其成立开始,就利用做空机制陆续曝光了包括东方纸业、中国高速频道、嘉汉林业、獐子岛、辉山乳业、尔康制药、神雾节能、乐视网在内的十多家中概股公司的欺诈行为。而浑水公司近期的代表作就是在 2020年2月1日凌晨发布做空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报告,直接导致瑞幸咖啡盘中跌幅达24%。之后4月2日晚间美股开盘前,瑞幸咖啡自爆22亿元人民币财务造假,再次证明了做空机制就是防范公司实际管理者滥权谋私的“杀手锏”。

 

那么,在双重股权结构的设计之下,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或方式才能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呢?

 

二、日落条款

 

假定公司的管理层是对公司长远发展和日常经营有特殊贡献和价值的股东(以下简称“管理层股东”),那么从有利于公司价值增长等角度上看,管理层股东应该具有对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特殊才能、专业知识或其他有价值贡献的特质。因此在一些风投、创投机构的投资条款当中,或者在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特殊限制条件中,会要求公司管理层股东限制其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以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措施。

 

日落条款就是常用于上述限制手段中的一类合同条款或条文规定。所谓日落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分或全部条文的终止生效日期。通常订定日落条款的目的是在该条文终止其效力前有缓冲期可以先行准备及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而在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方面,日落条款常常约定在发生特定时间或经过一定期限后,拥有特别表决权的管理层股东的特殊价值因严重减值,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将自动转化为普通股份。

 

双重股权结构加强了管理层股东的权利集中,提高了公司决策效率,但也正因为如此,若发生管理层股东决策失误,后果可能不仅仅是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完全得以保护了。因此,日落条款被推倒了风尖浪口,为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事业披荆斩棘,成为“特殊的那一个”。

 

三、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任何一种公司治理机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获得利润甚至超额利润,从而让股东通过对应的分配机制享有各自的应得权益。因此从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本身入手,如果能保障股东投资公司之目的得以实现,也就能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一)国内体制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虽然通过日落条款可以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进行限制,但若不进一步防范管理层股东滥权谋私,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就无法得以发挥,中小股东也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

 

为了防范管理层股东滥权谋私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国内的立法体系已经在不断完善,从新《公司法》可以看出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其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内控体系不断优化与完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提案权、股东知情权、股东回购请求权。

 

另一方面,《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公司管理层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同时通过累计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诉求。当然,国内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还体现在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这里暂不一一列举。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公司法解释(五)》一共就六条,从五个方面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法定程序的履行不能豁免关联交易之损害赔偿。这并非禁止关联交易,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即使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或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关联交易仍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对第三人之股东代表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因关联交易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又怠于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3.董事职务的解除。董事和公司是委托关系,排除了劳动关系的适用,而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董事职务解除后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补偿。

 

4.利润分配。利润分配首先应依据已有的分配方案,其次再依据公司章程,无公司章程的应在一年内完成分配,所有分配方式的时限都不得超过一年。若利润分配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应注重调解。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尚可通过股份转让进行调整。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旦股东之间产生分歧,重大决策将无法推进,严重阻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调解分歧的目的在于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防止公司解散。

 

(三)科创板的尝试

 

2019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双重股权结构正式在国内落地。2019年4月30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其中还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的触发条件[1]。

 

在科创板上述“日落条款”下,当这些特定时间发生时会导致特别表决权股东对公司不再具有特殊价值,即这些管理层股东对公司不再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才能、专业知识或其他有价值贡献的特质,因此双重股权结构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这些“特质”应作为管理层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必要条件,在日落条款中得以体现。

 

科创板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机制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平等的体现。股东追根溯源应是一个整体,整个公司的治理都是以股东作为核心,因为公司利润归全体股东共同享有,股东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日常管理委托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应该要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司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和对公司最有益的股权结构,在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披露的信息后,投资者会根据自身情况,衡量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得失,自主判断是否投资。

 

若中小股东认为双重股权结构能够带来收益,并不会因为股份对应的投票权的多寡而影响其投资行为;反之,中小股东定不会前来投资。而通常情况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创始股东,中小股东代表的更多是散户投资者以及包括各类基金在内的各类投资者。随着国内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中小股东更多的体现为在投资市场中追求资本收益的多元化股东,于是在各类股权差异化安排中越来越多的倾向是将公司股份的投票权与获利权分离。涉及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在国内现有这种常态环境中,是否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优势,同时消除管理层股东滥权谋私的隐患,就要看公司设计合理的约束机制是否能够规划化运行,信息披露是否能够真实、及时、充分,只有良性的市场环境才能减少管理层股东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才能够真正做得到。

 

结语

 

对于广大中小股东或公众投资者,实际关注的重点还是在获利层面,对于持股公司的具体经营方向或决策机制并不是其关注重点。因此在双重股权结构搭建的公众公司层面,即使有了日落条款的约束,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中小股东或公众投资者判断公司的真实信息,并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和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中小股东权益是否能在双重股权结构体系下得以保护,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

 

注释:

[1] 触发条件包括: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第4.5.3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