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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系列(二)| 如何理解《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礼尚往来”

2020-06-29 11:03:00

引言: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逢年过节收受礼金近亿元,不少是一些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黄柏青夫妇有一个“交往不交易”的谬论,认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力交易,收点红包礼金不过是“礼尚往来”。在离开惠州后,他收受老同事和当地老板的红包礼金,认为“反正与他们已经脱离直接关系了”。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显然,黄柏青夫妇对“人情往来”,或者说“礼尚往来”的认知有明显偏差。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故质疑的声音不多。如果金额较小,是否会影响行为定性?根据中央纪委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案件中,涉及礼尚往来的案件共11688件,“违规的礼尚往来”占比为18.6%。礼尚往来案件自身带有人情、民俗性质,有着一定的普遍性,相信每个党员干部对此都会较为关注。厘清哪些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哪些又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本文主要将讨论的问题。

 

一、相关规定梳理

 

“礼尚往来”,语出自《礼记·曲礼上》 “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后演变为一个常用词汇。《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均有规定。此外,各地行政、司法机关的规定中也多有使用,如《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礼金的管理制度》《天津法院工作人员业外行为规范(试行)》等。对“礼尚往来”问题的规定,从对公务往来中送礼行为的管理,逐渐发展到关注私下的人情往来;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制,细化到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强调。

 

按时间顺序,礼尚往来问题的规定可追溯到1980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当时的重点放在对涉外公务往来的规定。1993年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开始聚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997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之后,我国正式在党内法规层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礼尚往来问题作出规定。当时就此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制:其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其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其三,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难发现,礼尚往来不再限于公务方面,逐渐延展到了个人送礼方面。

 

2013年颁布《纪律处分条例》,对礼尚往来问题并无规定,到了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之时才新增设了对礼尚往来问题的相关规定。2018年的第二次修订则细化了“礼”的范围,在2015年规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该规定虽一定程度上对礼尚往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其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以及“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的评判标准是依单纯的“量”的多少?亦或是其他标准?目前这些问题暂无具体规定和权威解释,故需要我们研究、解释。

 

但是,地方层面对礼尚往来问题也有不少规定。如: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泉州市关于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其中规定“党员一般不操办除嫁娶以外的喜庆事宜。党员单方举办的婚礼,宴请席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原则不超过10人),不准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微信红包以及其它可认定为礼品礼金的财物等。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各类礼品礼金应于事后退还;无法退还应于上交本单位、上缴国库”。四川省蒲江县出台《关于规范全县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礼金金额限定为“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

 

二、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中“经济价值”标准

 

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强调,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第二款强调的则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当时,张军同志表示,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也不太现实,但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比如,某地流行的份子钱标准大约200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的价值好几千元的厚礼,显然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

 

可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所指的是主要是“礼”的经济价值严重超过了正常送礼的水平,而正常水平应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如前所述,部分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对“正常礼尚往来”的“度”进行了限制。

 

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中“对等往来”标准

 

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这也是这个词语在《礼记》中的初始含义。依此,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张军同志提到:“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再来看《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其中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者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收礼和送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八十九条这一规定,意在明确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不仅收礼者要受处分,送礼者也同样为党纪所不容。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均没有提到“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利”等构成要件。结合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强调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应理解为《纪律处分条例》中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有关规定,针对的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无关公务执行的收礼、送礼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的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无关公务执行的收礼(送礼)行为,其中的“礼”的经济价值已超过了当地风俗、惯例、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一般水平,且收礼(送礼)行为本身无价值大致相等的往来。

 

但就“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定性、定量标准,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评判标准,目前还比较模糊。基于正常礼尚往来考虑,目前部分地方已有明确,可采取设置开支上限,超过限额按时上报并按规定上交廉政账户的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对历史文化,特别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努力用中华民族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礼尚往来,思想渊源不仅出于《礼记》,在《诗经》中也可寻觅其源头:《诗经·大雅·抑》有“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卫风·木瓜》也有“投之以木瓜(桃、李),报之以琼琚(瑶、玖)”,都阐发相同的意思。借鉴历史文化,辨析礼尚往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党内法规的文化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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