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3月28日,投保基金公司发布《2019年度全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股票投资者数量达15975.24万,较上年同期增长9.04%;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76%。由此可见,炒股已经不仅仅是金融从业者的游戏,正在慢慢成为被普通民众所接受的理财手段。
那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买卖股票?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党纪规范加以解读。
一、禁止买卖股票的人员范围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除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相关法规对其近亲属亦有一定限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认定指引》”)第六条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二条中,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上述人员具有党员身份,更不能例外。
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首先行政机关将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党员而言,如因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将因行政处罚或刑罚而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禁止买卖股票的党员范围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买卖股票除应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外,还受到相应党纪规范的约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01年4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规定了三类党员禁止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若干规定》第四条)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若干规定》第五条)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若干规定》第六条)
将《若干规定》与《证券法》对比后我们不难发现,除“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禁止买卖股票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也在明文禁止之列,这与《认定指引》及《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比,不再考量该类人员是否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等因素,无疑比法规更加严格。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七条对掌握内幕交易的知情人的离职及就任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三、党员买卖股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不属于《证券法》和若干规定中禁止买卖股票的人员范围,党员买卖股票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显然并非如此。
在《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还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例如某省证监局处长李某某,中共党员,在筹划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获利700余万元。该行为明显与《若干规定》不相符,严重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例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后部分公款未归还。孙新外逃后被缉捕并押解回国,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此外,2015年9月至12月,某县某镇财政所会计唐某挪用341.3万元新农合基金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在所买股票亏损的情况下,经时任镇财政所所长张某违规审批,唐某又挪用该镇“村账乡代管”账户内资金343万元,用于上缴新农合基金。2016年2月,该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其镇财政所所长职务;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例如郴州市某县安监局副局长谢某,利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通过手机软件浏览股市行情,被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党员干部的上班时间和股市的开市时间重叠。所以,这是普通党员比较经常出现的违纪情形,虽属轻微违纪,也应予以注意;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别党员虽然认识到利用内幕交易买卖股票的严重性,但却对收受有价股权、借用单位公款炒股,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炒股习以为常,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毛病”也是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
四、党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因此党员如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除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接受党纪处分。即使仅违反党纪规范而未违反法律规定,也逃脱不了应当接受的党纪处分。
结语
党员以买卖股票的方式获取金钱利益,以期提高生活质量,自是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党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照法规党纪要求买卖股票,清正廉洁,不得越过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