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浙江大学后续的通报中称,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从浙江大学的通报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是对努XX从轻处理的重要理由之一。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何法律后果?由于本案并未公布具体案情,本文仅能根据判决书公布的情况,结合犯罪中止的认定规则,对本案进行评论。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24条第1款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即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实施完毕的中止,主要包括在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完全实行完毕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意味着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但不可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但是,由于犯罪预备尚未着手,此时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社会危害性极低。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司法实践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根据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一般均出现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出现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性体现了行为人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这是给予中止犯量刑优惠的重要理由,这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标志。对于如何认定“自动性”,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认为,能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而不能,为犯罪未遂。也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但反过来,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被迫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3.中止的有效性
无论是放弃犯罪的中止还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都要求犯罪没有出现既遂结果。由于犯罪中止没有发生行为人预期追求的犯罪既遂结果,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也是给予中止犯量刑优惠的另一重要理由。因此,如果行为人虽然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一定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由于某些原因仍然发生了犯罪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具体到本案而言,努XX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后,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由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和“奸”,因此努XX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在犯罪过程中,努XX害怕被害人报警,自动放弃对被害人的性侵害,并且最终没有发生奸淫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努XX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应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则规定了犯罪中止的处罚方式,即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是否对中止犯进行处罚,关键在于认定什么是犯罪中止中的“损害”?
刑法理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损害:1.损害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实害,不包括行为造成的危险;2.损害必须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3.损害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结果;4.损害仅限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5.损害不包括意外造成的结果。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的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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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持刀欲杀害乙,甲用刀砍了乙一刀后乙拔腿就跑,此时甲心生悔意,在还能追砍乙的情况下放弃对乙的追杀。此时,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已经对乙造成了损害,要看甲砍乙一刀是否已经达到了刑法上故意伤害既遂的标准。如果乙的刀伤已经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即达到故意伤害既遂的认定标准),那么甲就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如果乙的伤情仅为轻微伤(即未达到故意伤害刑事追诉标准),那么甲就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对“损害”的判断,也与刑法理论相当。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601号案例“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指出,“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犯罪成立评价前提下的,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伤。作为刑法规定的中止犯中的‘损害’概念:从质的方面来说,损害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破坏,从量的方面来说,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一定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伤,否则就存在刑法对中止犯的评价比既遂犯还要严苛的可能,违背刑法设置中止犯的初衷。”
具体到本案而言,努XX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后,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该行为已经达到刑法分则中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刑事追诉标准,努××的行为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因此只能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75-3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