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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系列(七)|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亲属从事经营活动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2020-07-13 10:06:00

引言: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已明确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下,由于“封妻荫子”、违规成本低、追求奢靡生活等错误思想作祟,利用职权影响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突出问题。

 

一、历史沿革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198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

 

1995年6月,中纪委、监察部(已撤销)印发了《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部直属大型国有化工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化工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由部委派或任命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手续的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向本企业和下属单位推销、摊派商品。”

 

199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已废止)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已废止)第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同时明确“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同年9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的《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已废止)第十条中明确,廉洁从政准则第二条中所称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004年12月,中纪委印发《国企领导廉洁规定(试行)》(已废止),其中,第六条第三项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就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企领导廉洁规定》,在第六条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其他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10年2月,中纪委制定的《廉洁从政准则》(已废止)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011年3月,中共中央纪委制定的《廉洁从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018年中共中央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权益;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特定范围内谋取利益。

 

可见,党内法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亲属经营活动的规定是一以贯之的。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亲属范围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可见,若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这里亲属的范围除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还包括“其他特定关系人”。结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加以理解,“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此,这里的特定关系人,包含了情人等非亲属,也包含了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笔者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亲属范围应当做扩大理解,既包含近亲属,也应当包含近亲属的配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谋取不当利益的受益人除了上述亲属外,还包括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中包含的存在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非亲属。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山西省委副书记金道铭涉嫌受贿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就认定被告人胡昕作为金道铭(已判刑)的情妇,即特定关系人,于2009年下半年,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奥科新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山西数字矿山信息化技术研发基地项目为名,取得山西省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科研)用地使用权,至2012年6月,在该地块上建成嘉名国际大厦。期间,胡昕将该科技项目用楼定位为高端商务写字楼并对外预售,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73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单价将该大厦出售,得款人民币20.799亿余元,经鉴定,违法所得人民币14.763亿余元。这就是典型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违法违规经营案例。

 

三、如何界定是否构成违纪

 

如何界定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不能简单以领导干部的亲属从事了经营活动、或领导干部只要参与了经营活动就认定为违纪。对此类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1.党员领导干部以亲属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实为本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营利。

 

根据《廉洁从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商办企业包括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也包括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还包括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等经营活动。因此,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认定为违纪。

 

2.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及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的,认定为违纪,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党员领导干部虽然未参与经营管理,但默许亲属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根据《廉洁从政准则》(已废止)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因此,虽然党员领导干部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但默许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违纪。

 

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有一定参与。

 

党员领导干部一点不参与上述经营活动的,既不符合常理,也不具有可能性。若党员领导干部全面、经常性的参与经营,且其意见实质上是起到决策性作用的,则应当认定为构成违纪行为。若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一般性的了解、过问经营情况,适当提出建议的,或利用个人专长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的(如起草、修改公司参与的合同等),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纪。

 

四、注重家风建设

 

古人云:“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家风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教育力量。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仅是家庭私事。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

 

我国在多部公文中均对党员干部家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划定了底线。如,《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要求“廉洁齐家,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对“家里那点事”,要“留留神,防微杜渐,不要护犊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要“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因此,我们既要从思想道德、传统家规文化上正面倡导,又要标明家风不正的行为底线,严防家族式腐败,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德纪法多管齐下,深化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五、结语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因此,个人经常会将这种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工具,利用这种工具来获取自己需要的各种资源。像周永康、张坚等深陷家族式腐败的现实案例不胜枚举,每一例都教训深刻,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应引以为戒。因此,每一名领导干部不仅应自身清正,认清自己的角色,为“齐家”树立标杆,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等亲属,管好身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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