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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系列(十八) |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纪情形详解

2020-08-14 10:21:00

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活动是一个涉及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的复杂事项,且在整个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位置。这种复杂性也决定了围绕着立项活动产生的违纪、违规形态多样。除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列举的未立项、先施工;缺少前置手续立项;项目违规上马;制定方案违规;程序违规等五种情形外,该解释还以兜底性条款,对其他违纪干预立项的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笔者结合相关规定,作一简单列举。

一、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违纪情形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投资条例》主要是从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四个角度对政府投资行为规范。根据有关部门测算,受条例影响的项目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6%。该条例被认为承担着限制地方政府融资,遏制隐性债务,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的重要目标。这些目标的落实,最终有赖于对决策环节的规制。所以,《政府投资条例》也是我们分析违纪情形最重要的尺度。政府投资项目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违纪情形:

1、违纪干预立项预备或审批工作,导致或放任前期工作的深度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存在数据造假、资料造假、调查造假或其他不真实的情况。例如: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2×5亿块/年新型磷石膏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单位经办人员以虚假《土地预审意见书》上报,获得中央投资2150万元。相关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3、评估与风险评估不规范;

4、操纵公众参与调查与专家评审;

5、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而未重新报审。

6、违规简化手续。《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如果以这些事由擅自对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进行简化,亦属违纪。
以上是笔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环节所列举的违纪情形。
 
二、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违纪情形

对企业投资项目而言,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主要在企业内部完成。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应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随意干预投资决策,甚至将自身意志强加其上。国有企业决策则按 “三重一大”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进行。

2、对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国资管理部门往往极为重视决策,并规定了特别决策程序。以笔者所在的厦门市为例,决策时应按《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实施意见》(厦国资企【2015】231号)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对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守的原则,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决策及实施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投资项目的论证规程是否符合规定和科学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政策法律分析,产业(行业)分析,经济分析是否科学客观合理等多达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评审。这种科学论证,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预。

3、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也构成违规。

4、情况变化而未重新报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以下情形也应重新报审: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5、未按规定延期。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结语

立项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活动,涉及公司法、投资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国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更被称为里程碑式事件。各种规定随之更新。我们在研读《解释》所列与立项有关的违纪,需要跨法律部门综合考虑、甄别新、旧规定,才能实现合规、遵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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