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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企业刑事合规系列专题(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怎么来的?

2020-09-08 10:32:00

2012年,中兴通讯因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将内含美国制造的受限类配件和软件产品出口到伊朗,遭到美国政府立案调查。在此情况下,中兴通讯仍采取规避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措施,继续与伊朗交易,但此后“规避方案”被美方获得。2017年3月中兴通讯与美国政府和解,接受11.9亿美元的罚款。2018年4月美国政府以中兴通讯违反2017年和解协议为由,七年内禁止美国企业与中兴通讯发生任何业务往来。2018年6月,中兴通讯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再次缴纳10亿美元罚金,另外准备4亿美元交由第三方保管,美国商务部将中兴公司从禁令名单中撤除。除了支付巨额罚款外,中兴还必须接受的条件之一是,美国选择合规团队进驻中兴,并要求中兴在30天内更换董事会和高管团队。中兴事件的爆发,使得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合规计划建设开始为我国企业所熟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企业合规制度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逐渐进入了我们的视野。那么什么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又包含了哪些内容?我们将分期向大家进行介绍。

“合规”在英文中的表述是compliance,从字面上理解,合规就是指合乎法律规定。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合规”的定义是: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从这一定义上看,企业合规容易被理解成企业的经营要合乎法律规定,这和一直倡导的遵纪守法并无实质区别。但很显然,企业合规计划作为西方国家大企业特别是跨国性大企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非仅是指企业要合法经营这么简单。

这里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合规计划,一个是企业合规制度。所谓企业合规计划,是企业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1]企业合规计划,只是企业合规制度的一部分。除了企业合规计划外,企业合规制度还包括强制合规机制和合规激励机制。强制合规机制,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国家强制该企业必须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否则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合规激励机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企业或者企业员工触犯法律的时候,制定有合规计划的企业将受到宽大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企业合规制度的一部分,在企业内部,是指企业自身建立的防范刑事风险的治理体系,在企业外部,是指检察院或者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对已经涉嫌犯罪但制定了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企业,采取暂缓起诉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等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可以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起到借鉴作用。本文将对域外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先创立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属于法律移植的结果。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来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探索,最早开始于反垄断领域。1961年,美国司法部结束了包括对通用电气、西屋电气和艾利斯—查尔默斯等重型电气设备行业价格操纵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该项调查导致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有7人被判处监禁,24人被判处缓刑,各被告企业及个人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这次事件使企业家认识到,要想降低企业违法犯罪的风险,要想使企业的行为能够符合《反托拉斯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引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以通用电气为代表的美国企业,纷纷制定了企业反垄断合规计划,以规避《反托拉斯法》的执法风险。1972年“水门事件”的爆发,使美国政府发现在总统选举过程中大量的企业贿赂问题,企业刑事合规问题再次被暴露在公众视角中。[2]1977年,美国颁发的《反海外腐败法》,正式以成文法的方式将反贿赂条款与会计条款等纳入其中,但仍不属于现代意义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1991年,美国政府正式颁布了《联邦量刑指南》,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式引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根据《联邦量刑指南》的规定,犯罪企业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是犯罪企业能否适用缓刑和减免罚金的法定要素。“有效合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1)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防止犯罪行为发生;(2)企业应当安排企业的高层人员负责合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和实施;(3)企业应当保证不将实质上的裁量权赋予被认为存在违法活动倾向的管理者;(4)企业应当向企业所有员工普及合规政策和标准;(5)企业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发现并报告犯罪行为;(6)企业应当建立惩戒机制保障,保障合规计划的严格执行;(7)企业在发现犯罪行为后应当对合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以预防未来的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即使发生了犯罪,也可获得相应的合规激励,即可获得罚金刑的减免,以及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等优待。例如,美国司法部的《司法手册》所确立的“联邦起诉商业组织的原则”,就阐述了检察官在对公司进行调查、决定起诉、谈判或达成其他协议时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在犯罪时以及在被起诉时合规计划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实施充分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或者改进现有合规计划”所做的补救措施。再如,美国司法部还发布过一份题为《刑事部门事务中检察官的选择》的备忘录,要求检察官在作出起诉决定时应考虑“公司是否在合规计划和内部控制上进行了重大投资和改进”,以及合规计划和内部控制的补救改进措施是否经过测试,以证明它们有助于预防或发现违规行为。[3]

法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2016年12月8日,法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该法案沿袭了法国原财政部长米歇尔·萨宾于1993年提交的第一份反腐败法案,故被称为《萨宾第二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国建立一个真正的反腐机制,要求企业在经济制裁的惩罚下参与到这场斗争中来。该法案以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为基础,在法国首次确立了强制合规制度。

《萨宾第二法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设立法国反腐败局(AFA)。该机构负责监测私营和公共部门内部预防腐败方案(“反腐败合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有权调查和实施制裁。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立合规计划的企业,AFA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官进行起诉。

2.明确强制实施反腐败合规计划的主体。根据《萨宾第二法案》,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公司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计划:(1)公司在法国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在全世界总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公司集团;(2)合并或非合并销售超过1亿欧元。

3.企业合规计划的具体内容。第一,制定行为准则,以便定义可能构成贿赂以及其他构成非法交易的行为。行为准则应成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第二,建立内部预警系统,以便收集员工提供的有关违法行为线索或者信息。第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和运营地区来对企业的贿赂风险加以识、分析和分级,并定期更新风险评估。第四,制度内部和外部会计控制程序,以确保会计账簿、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目不会被用来掩盖贿赂行为。这类控制可以由企业财务和审计部门完成,也可以由外部会计师完成。五,建立培训体系,以帮助那些最接近贿赂风险的高管和员工预防并发现腐败行为。第六,建立惩处机制,以惩戒那些违反行为准则的员工。第七,建立内部控制和评价制度,以审查合规计划的有效性。

4. 对未制定合规计划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果符合强制合规制度的企业未制定合规计划,AFA可向公司发出警告,要求公司最长在3年的期限内作出改进。同时最高可对自然人处以20万欧元的处罚,对法人处以100万欧元的处罚。如果一家企业被定罪且该企业未制定合规计划,法院有权判决该企业在AFA的协助和监管下,建立合规计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仍然没有建立起合规计划,该企业的高管还可能因未建立起合规计划,被判处2年的监禁和5万欧元的罚款。

5.暂缓起诉制度。与美国类似,法国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也引入了暂缓起诉制度,企业被暂缓起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缴纳相当于过去三年平均年营业额30%的罚款,并且同意在AFA的管控下,在第三方专家的协助下,于三年内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如果有明确的受害人的话,应当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里,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美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践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单2009至2015年7月间,美国监管机构对在美经营的银行处以的罚款就高达1610亿美元。一些银行为误导投资者投资于有毒债券支付了超过500亿美元的罚款。其中,美国银行被罚款166.5亿美元、摩根大通被罚款130亿美元、花旗银行被罚款70亿美元,高盛被罚款50亿美元,巴克莱被罚款20亿美元;在反洗钱方面,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90亿美元,汇丰银行被罚款19.2亿美元,德意志商业银行被罚款17亿美元,渣打银行被罚款10亿美元;2014年,瑞士信贷因帮助其客户逃税被罚款28.8亿美元。德意志银行更是美国政府的重点关注,近年来屡屡受罚:2010年,该行因协助美国富人逃税而被处以5.5亿美元罚款,因反洗钱被罚2.58亿美元,因操控Libor被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出25亿美元罚单;更有甚者,2016年9月,美国司法部等监管机构认为该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求对其处以140亿美元的罚款。除金融机构外,其他企业被罚金额也非常惊人:2016年,英国石油公司因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被处以208亿美元的罚款;同年,大众汽车因排放测试作弊事件被罚款147亿美元;2012年,葛兰素史克因产品安全信息方面的问题而被处以30亿美元的罚款;2014年,丰田公司由于汽车设计缺陷的和解金额为12亿美元等等。企业在美国经营可谓如履薄冰,非常危险。[4]

以上的这些巨额罚款,看似都是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无关,但其背后,几乎都是美国监管机构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的方式来收取的。而这些涉案企业在缴纳巨额罚款的同时,无一例外地都向监管机构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监管机构最终对其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都建立在对其合规计划评估合格的前提之下。[5]

结语

随着我国跨国企业及跨国业务的不断增多,不断发展壮大,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企业刑事合规问题。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蓬勃发展不同,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关于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状将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进行介绍)。但无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走向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值得我们重视,大型企业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建设应当尽早提上日程,从事跨国业务的企业尤为紧迫。
 
 

[1] 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第178页。
[2] 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第49-50页。
[3] 陈瑞华:《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美国司法部〈公司合规计划评价〉简介》,载《中国律师》2019年第9期,第80-81页。
[4] 参见余永定: 《美巨额罚款,公正还是勒索?》,https://www.sohu.com/a/280612783_673573,访问时间:2020年9月1日。
[5] 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第6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