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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企业刑事合规系列专题(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2020-09-16 10:45:00

在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中,公司、企业等实体经济组织无疑是作为单位犯罪最为常见的犯罪主体,企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刑事风险越来越大。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定义和处罚原则。

据统计,刑法分则中的469个具体罪名中,有164个罪名存在单位犯罪的设置,这164个罪名又主要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其犯罪条文占全部单位犯罪条文的90%左右。此外,以“单位犯罪”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刑事案件”进行裁判文书检索,共检索到32298个案例,且案例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尽管企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刑事风险越来越大,但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蓬勃发展不同,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

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立法走向

随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朝着全球化方向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涉外企业刑事合规案件的不断增加,域外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经引起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极大关注,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也受到企业的极大欢迎。2020年8月21日,全国首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踏出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从立法层面上看,国家及多地方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已经颁布了多项有关企业合规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仍属于指引的范畴,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但其中的内容已经与域外企业刑事合规法规的内容相仿,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出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规定。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企业应当以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培育合规文化,形成重视合规经营的企业氛围。该份文件明确:1.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健全合规管理体系;2. 设立合规委员会作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3.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4.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建设及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必经程序;5.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升级;6.将合规管理纳入综合考核,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11月26日,国资委又颁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文件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境外经营的特殊性,对企业的合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国资委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广东、江苏等地国资委也以《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地方性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国企的合规原则。

从国资委两个指引的具体内容看,国企的合规计划在强制合规计划建设、合规计划评估升级、设立独立合规部门等方面的内容均是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中企业合规计划的设计。(国外企业合规计划的具体内容,请参看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怎么来的?》)但与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合规计划相比,仍有以下不足:首先,指引仅规定了法律行为,却未规定法律后果,即仅规定了国企应当建立合规体系,却未规定建立合规计划对企业发展有何实际益处即未涉及企业合规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也未规定没有建立合规计划有何惩罚,导致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动力不足;其次,各个指引对合规计划内容的规定都较为原则,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最后,指引缺乏企业在遭到行政执法或者刑事司法调查时,应如何配合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合规计划仅是实现内部管理的工具,无法实现企业管理与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良性对接。

在刑事政策方面,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探索。2020年8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共同会签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并对宝安区独立监控人的选任管理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1]2020年0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了《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五条明确:“独立监控人从律师事务所中选任并纳入名录库。”第十二条明确:“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虽然该规定的制定者为地方司法局,无法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的暂缓起诉等事项进行规定,但已经明确,企业是否有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该计划是否得到履行,都将成为企业刑事犯罪时,该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这已经有了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味道。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

尽管目前缺少相应的上层制度设计,但从刑事司法实践上看,除了中兴事件等涉外案件,在国内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中,也已经出现了体现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精神的判例。

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某、杨某在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辩称,是为完成公司任务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起诉书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不准确。但根据当庭经过质证的雀巢公司指示(收录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员工以推销婴儿配方奶粉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与孕妇、哺乳妈妈或公众进行接触,不允许员工未经正当程序或未经公司批准而主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雀巢公司的政策与指示、雀巢宪章、与卫生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证实雀巢公司遵守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我国卫生部门的规定,禁止员工向母亲发放婴儿配方奶粉免费样品,禁止向医务专业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的奖励,以引诱其推销婴儿配方奶粉等。2016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雀巢公司郑某、杨某、孙某等六人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医院王某某、丁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上述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

一审法院宣判后,各被告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理由是自己的行为系属公司行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李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自己的行为都是公司下达的任务;杜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自己的行为是按照公司要求所作的,所获取的信息都是提供给公司的。2017年5月31日,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由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据此,兰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从裁判的结果上看,二审法院以雀巢公司已经实施了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为由,将被告人郑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雀巢公司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成为切割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关键,有力的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5年,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从服务民营经济角度出发,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要求企业以此为戒,严格筑牢合规经营“防火墙”,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承诺书。浙江省岱山人民检察院收取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对企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4]

2015年5月,盐城某单位智能化项目公开招标。时任B公司第二分公司政企中心的副主任薛某,在明知围标串标的情况下,通过同行业公司主管徐某居间介绍,伙同刘某某、C公司技术员黄某,使用刘黄二人所在公司名义参加招标帮其围标。薛某为刘黄两公司制作标书,并约定中标后拿出1-4万元进行分红。最终,该工程由薛某所在的B公司以2900余万元中标。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还主动联系企业并了解诉求,建议其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流程、加强公章管理、健全公司内部监管,帮助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不起诉宣告会,提高检察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5]

在上述两个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例中,第一个案件的检察机关是以企业承诺进行合规计划建设为由对企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第二个案件的检察机关则是主动建议企业进行合规计划建设,并对企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与域外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的检察官不起诉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结语

诚然,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起步较晚,但在现阶段仍旧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虽然在内容上不够完善,层级不够高,但也已经形成了以行政立法推动国企进行企业合规计划建设的趋势;从刑事司法实践看,虽然目前缺乏明确的相关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但也出现了许多刑事司法机关通过对现有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合理解释,并运用企业刑事合规精神进行裁判的案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域外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进行本地化改造,进而将之作为企业激励措施,已经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注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立法层面会将企业刑事合规纳入立法安排中。国内企业也应尽早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设计,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1] 法制网:《广东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08/28/content_8291715.htm,访问时间:2020年9月10日。
[2]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6) 甘102 刑初605 号刑事判决书。
[3]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甘01 刑终89 号刑事裁定书。
[4]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这家企业向检察官提交了企业合规承诺书,这是怎么回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访问时间: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