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意见稿》”)剑指各大互联网巨头。近年来,在购物领域中双十一大促销时天猫、京东平台“二选一”、打车领域的滴滴与快的从烧钱补贴到平台合并、外卖领域中商家在美团与饿了么也只能“二选一”、共享单车领域中摩拜与哈罗四处铺层扩张,以上涉及生活的多领域的普遍现象无不体现了寡头垄断的现象。相比大家广为熟知的汽车反垄断、知识产权反垄断,平台垄断涉及的经济规模更大、细分领域更多,也更为新型复杂,这次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意义则更为深远。
无独有偶,早在一个月前,2020年10月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商业与行政法小组委员会发布《关于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脸书、谷歌、亚马逊和苹果四大科技巨头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调查报告》还列出了四大科技巨头的各宗罪,其中亚马逊滥用电商平台的优势,阻碍潜在对手与自己竞争;苹果垄断iOS应用市场,向开发者收取过高佣金;Facebook为了扩大垄断地位,连续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等潜在的竞争对手,并直接抄袭Snapchat和Tiktok等公司的特色功能。
以上种种显示,互联网领域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既是监管机构关注的新热点,也是律师发挥专业优势,进行理论研究和实操学习的重点课题。本文分上下篇,通过图文,对《指南意见稿》进行要点解读,本篇为上篇。

↑《指南意见稿》大纲
一、主体问题
平台经济的主体相比一般的市场交易双方的结构更为复杂,通常来说会涉及多边,除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还会涉及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以消费者在淘宝购物为例,从选购、付款到收货,除去消费者,还可能涉及多达6个主体。对此,《指南意见稿》在第三条通过基本概念的阐述将平台经济主体的复杂性进行了说明(以下主体信息仅为举例,不代表对其构成垄断行为之判断或者主张)。

根据《指南意见稿》第三条,有关概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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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定义 |
1 |
平台 |
即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
2 |
平台经济 |
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
3 |
平台经营者 |
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
4 |
平台内经营者 |
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
5 |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
二、市场界定
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一)个案分析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市场界定指南》”),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南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市场界定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二)替代分析法
在相关商品市场上,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分析法,所谓替代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来界定相关市场范围。鉴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指南意见稿》特别指出,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在相关地域市场上,同样采用替代分析法,具体包括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根据平台的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
鉴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复杂性,现有的市场界定方法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界定的需要,因此《指南意见稿》仍强调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三、垄断协议
除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还增加了轴辐协议和其他协同行为,而在协议的达成方式上,主要增加了利用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利用数据和算法等特殊方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1 |
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 |
2 |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
3 |
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
4 |
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
(二)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1 |
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
2 |
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
3 |
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 |
4 |
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三)轴辐协议
轴辐协议或称轴辐共谋,一般是指处于中心的企业(相当于车轮上的“轴”)组织或协助下游众多企业(相当于车轮上的“辐”)之间达成共谋。这是一种新型、混合式的垄断协议,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尚未有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实践中缺乏对该类行为规制的有效依据,《指南意见稿》引入“轴辐协议”,可以说是反垄断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
在平台经济中不乏具有轴辐垄断特征的例子,滴滴作为网约车平台,连接着提供服务的司机和享受服务的乘客,每分每秒都在促成交易。司机根据平台的分派接单,乘客根据平台的数据算法和不同因素制定的价格支付车费,然而算法直接定价让乘客与司机之间不存在商议价格的机会。这种做法看似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但实质上剥夺了交易双方议价的权利。算法定价使得滴滴作为中间平台有着较大的价格垄断权利,算法成为“辐条”连接着平台和经营者,具有轴辐垄断的特征。而滴滴在2018年也被交通运输部指出涉嫌行业垄断。
(四)协同行为
2016年发改委公布了三份处罚决定书,对3家药企违法《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款上百万元,成为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协同行为进行反垄断处罚第一案。
中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是我全国仅有的4家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准的企业中的3家。经调查,上述三家企业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事宜,并达成了共识,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适用,不再外销;二是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其中华中药业在会上作出了艾司唑仑片剂联合涨价至每片0.1元的提议。会后,3家企业实施了垄断行为。发改委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3家药企实施了协同行为,通过提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的总供给量,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协同行为,本次《指南意见稿》指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