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既是监管机构关注的新热点,也是律师发挥专业优势,进行理论研究和实操学习的重点课题。本文分上下篇,通过图文,对《指南意见稿》进行要点解读,本篇为下篇。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
2 |
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
3 |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
4 |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5 |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6 |
其他因素 |
在具体的因素中,都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如考虑平台交易额、点击量、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掌握和处理数据的相关能力、用户黏性、技术壁垒、用户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通过更丰富的侧面和维度来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二)不公平价格行为
不公平价格行为是指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
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
2 |
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
3 |
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
4 |
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
(三)低于成本销售行为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1 |
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
2 |
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
3 |
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低于成本销售是价格战中基本的行为模式,在前几年,百度、美团、滴滴、饿了么曾形成多平台混战的局势,各家外卖平台疯狂向消费者抛出优惠券,各种1分钱吃鸡排、1元喝奶茶火爆一时,各平台都努力将其他平台排挤出市场想让自己一家独大。经过几年的洗牌,现在外卖平台只剩下饿了么和美团两家独大。低价销售虽然让消费者尝到了短暂的甜头,但在混战结束后,包括餐费、包装费、配送费等价格的大幅度回涨甚至高价最终还是落到了消费者的头上,由消费者买单。
(四)拒绝交易与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
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
2 |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
3 |
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
4 |
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
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
2 |
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
3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4 |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对于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
行为 |
影响 |
定性 |
1 |
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 |
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 |
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2 |
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 |
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 |
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此类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见下表:
1 |
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
2 |
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
3 |
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
4 |
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
5 |
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大多电脑用户在下载软件时都曾碰上这种情况,就是下载一个软件同时会被自动勾选下载五六个无关的其他软件,十分浪费储存空间,甚至还会招来很多乱七八糟的弹窗。而最近几年,这种搭售情况最为明显的场合是在旅游平台预定飞机票、火车票时,这类平台页面往往会捆绑搭售“增值套餐”,例如自动勾选“退款保障”、“意外险”、“抢票加速包”等增值服务,而如果不十分仔细的甄别,消费者往往会误点直接付款,从而花费更多的金钱购买根本不需要的服务。在指南实际施行后,这类行为将明确被列入反垄断审查范围,若平台经营者不能及时改正,很可能会面临巨额的处罚。
(六)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2 |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3 |
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
4 |
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
差别待遇的典型例子是“大数据杀熟”,2015年4月,美国司法部指控亚马逊使用算法进行自动调价,2018年3月美团、飞猪、携程等软件利用大数据“杀熟”曾引起公众热议。由于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针对单独个体的行为,在无他人比较的情况下,消费者自身往往很难发现,极具隐蔽性。该问题的频频曝光也对市场秩序、社会影响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指南意见稿》主要针对平台经济领域中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审查、考量因素、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做了特别的规定。特别值得说明的是,《指南意见稿》将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另一点值得比较关注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虽然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
1 |
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
2 |
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 |
3 |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
六、小结
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接近年末,又发布了本次《指南意见稿》。从立法进程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正在逐步修改和调整,以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而自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也由工商、发改委、商务部多机构全部收归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局。从执法演变来看,反垄断机构的集中也意味着执法能力的加强。
近几年,极度膨胀的互联网巨头以及迅速扩张的各种互联网平台型公司在带动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频繁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指南意见稿》的出台,可以说是对各类平台经济公司的警示,而对某些互联网巨头则可谓是当头一棒。平台经济的创新虽然层出不穷、甚至缺少边界,但是监管的手段也在逐步跟进,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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