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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合规创造价值系列文章(二)|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观察与思考

2021-04-06 08:29:37

01 刑事合规概念由来
 
刑事合规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其形成与相关判例的出现息息相关。20世纪六十年代初,美国多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遭起诉。法院严厉的判决,让各企业从业者意识到,引入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1972年水门事件引出的企业捐款丑闻让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延伸至企业的法律性义务层面。
 
1987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首次将合规理念运用于刑事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具有防止犯罪发生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对不法行为识别行为的预防、识别、监督、举报、奖励与惩戒等机制,规范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受美国的推动和模式效应的影响,各国纷纷将刑 事合规这一概念引入其本国的立法之中。
 
就我国而言,我国在立法中暂无统一的企业刑事合规国家标准,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国家“一带一路”计划的实施,也随着“中兴在美被制裁事件”、美国对我国启动的“301调查”等事件对国人产生的警醒,企业刑事合规的愈发受到重视。
 
一般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以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为基础,通过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从而达到避免企业和企业员工相关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一些研究者开始呼吁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企业合规的法律激励机制。在刑事领域,一些学者主张讲企业合规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引入认罚从宽制或是相对不起诉的情节。
 
02 当前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文件梳理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愈发重视,我国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始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以下就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文件的内容梳理如下:
01 刑事合规概念由来
 
刑事合规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其形成与相关判例的出现息息相关。20世纪六十年代初,美国多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因违反《反托拉斯法》而遭起诉。法院严厉的判决,让各企业从业者意识到,引入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1972年水门事件引出的企业捐款丑闻让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延伸至企业的法律性义务层面。
 
1987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首次将合规理念运用于刑事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具有防止犯罪发生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对不法行为识别行为的预防、识别、监督、举报、奖励与惩戒等机制,规范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受美国的推动和模式效应的影响,各国纷纷将刑 事合规这一概念引入其本国的立法之中。
 
就我国而言,我国在立法中暂无统一的企业刑事合规国家标准,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国家“一带一路”计划的实施,也随着“中兴在美被制裁事件”、美国对我国启动的“301调查”等事件对国人产生的警醒,企业刑事合规的愈发受到重视。
 
一般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以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为基础,通过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从而达到避免企业和企业员工相关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一些研究者开始呼吁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企业合规的法律激励机制。在刑事领域,一些学者主张讲企业合规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引入认罚从宽制或是相对不起诉的情节。
 
02 当前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文件梳理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愈发重视,我国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始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以下就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文件的内容梳理如下:



03
当前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文件述评
 
(一)刑事领域推行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旨在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出具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性指引。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机关也将保护民营企业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政策。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2020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健全、落实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平等保护机制。2020年以来多地开展了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试点,如前所列深圳市宝安区以及浙江省岱山县的相关制度,均是帮助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发现公司治理漏洞,督促消除犯罪潜在原因。可以说,我国司法制度已经开始企业合规制度的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构造已提上日程。
 
另外,国家愈发重视对国企及央企的合规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制定合理、严密、细化的制度,主动规避刑事风险,预防企业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避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重大的财产损失,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当前合规不起诉试点制度问题述评
 
当前,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这种全新的改革试验工作对当前刑事司法办案制度造成一定衔接问题,同时制度本身仍存不足。以下将对当前试点中施行的合规不起诉问题问题进行讨论。
 
1.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与犯罪嫌疑企业关系尚未厘清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独立监控人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第十三条规定独立监控人的义务,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曾隐匿的或者新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应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督促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整改。
 
但该规定亦约定独立监控人的权利来源于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该制度类似于律师代理制度,在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除非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委托人才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报告,但若按宝安区司法局的规定履行独立监控人的义务,被委托的律师有可能违反了律师忠实于委托人的义务。同时,独立监控人从犯罪嫌疑企业处取得报酬,履行监控职责,亦有可能损害独立监控人的独立性,此举不利于独立监控人独立、中立的履行其监控义务。
 
另外,不可否认的是,若独立监控人由检察机关统一发放报酬,此种模式很难保证该项目获得的报酬能维持较高的标准,很有可能损害合规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犯罪嫌疑企业实现合规监管目的。
 
2.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衔接问题
 
通常情况下,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会给犯罪嫌疑企业设置考验期,考验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合规不起诉制度效果的达成。考验期如若太短,犯罪嫌疑企业无法建立较为成熟的合规计划,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也难以形成。考验期如若太长,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如何确定合适的考验期是制定本制度需考虑的问题。未来可将合规不起诉考验期作为独立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规计划效果的同时,兼顾对企业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
 
其次,合规不起诉制度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冲突也需厘清。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持续时间较长,在侦查过程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通常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长时间的侦查程序往往会让企业的的生产、投资、研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早就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影响。可以说,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必要保护、挽救和整改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开展合规不起诉的效果可能受到消极的影响。
 
3.实施合规计划后法律后果暂不明确
 
根据《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独立监控人就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仅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而合规制度建立的目的旨在通过明确的合规制度和激励机制,激发企业纠正内部违法行为的动力,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然而,缺乏明确正向激励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将使得犯罪嫌疑企业缺乏开展合规计划的动力,因此,企业开展合规计划的法律后果应予以明确。同时,针对不同罪名的企业合规改造要求应有所区别,犯罪嫌疑企业触犯相关罪名实施合规计划后,应对其明确较为清晰的考核标准。
 
04
刑事合规相关案例梳理
 
案例1: 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1-2013年,被告人郑震、杨莉在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授意该公司员工多次从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审、二审中,多名被告人均以自己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终审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认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案件审理中重点审查了雀巢公司的公司指示(复印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雀巢公司DR的概念、目标任务、与DR相关的信息获取方式等情况,均证实雀巢公司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提供资金。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和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因雀巢公司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规制度,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具有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并进行了合规培训,由此认定多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为其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上述案件中,雀巢公司通过其建立起的有效合规制度,将单位责任和员工的个人责任进行切割,并援引公司合规作为其无罪抗辩的充足证据,成功地规避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公司陷入“单位犯罪”的不利境地。该案表明,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对于企业避免和降低“单位犯罪”的风险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案例2:企业向岱山县检察院提交《自查及整改承诺书》
 
2015年,某公司由于资金流紧张急需申请贷款,于是购买了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抵押物价值,向银行骗取贷款(续贷)人民币400余万元。由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不仅企业被刑事立案,涉案员工也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银行,了解到企业经营困难,且涉案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如果提起公诉,势必会影响企业运营及融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案发后,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承诺书,浙江省岱山人民检察院收取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对企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3: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放下“包袱”
 
2015年5月,盐城某单位智能化项目公开招标。时任B公司第二分公司政企中心的副主任薛某,在明知围标串标的情况下,通过同行业公司主管徐某居间介绍,伙同刘某某、C公司技术员黄某,使用刘黄二人所在公司名义参加招标帮其围标。薛某为刘黄两公司制作标书,并约定中标后拿出1-4万元进行分红。最终,该工程由薛某所在的B公司以2900余万元中标。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刘某某等三人为围标行为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较轻,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尤其刘某某负责的第一项目部,至今仍有5000万元工程款未回款,涉及到600余名农民工工资发放。刘某某等三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一旦被判处刑罚,企业的经营必定会陷入困境,特别是员工的工资发放会没有着落。
 
检察院在参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宣告了不起诉决定。此外,盐城经开区检察院还主动联系企业并了解诉求,建议其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流程、加强公章管理、健全公司内部监管,帮助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不起诉宣告会,提高检察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
 
1.李延光:《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刑事风险》,载《山东国资》2020年第10期,第100页。
2. 郑洁仪:《企业刑事风险分析与防控》,载《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30期,第130页。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第226页。
4.董凡超:《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载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2019年1月17日上传。
5.刘少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第58页。
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第239页。
7.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3期,第46页-第47页。
8.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这家企业向检察官提交了企业合规承诺书,这是怎么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Y1ODk1NQ==&mid=2651053360&idx=1&sn=43bdee5a6d2b0fa50f10e57978a9138e&chksm.
9.盐城开检:《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放下“包袱”》,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M4MzI5MA==&mid=2247485762&idx=1&sn=2ca6c31ed17bdc9833a0eb5ece3a1c4d&chksm.
 
※本文节选自道同团队合规组编写的《福建省企业合规蓝皮书(2020-2021)》,若引用请与道同团队合规组联系(邮箱:nihuiqing@tenetlaw.com)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