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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研究 | 谈谈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

2021-04-14 08:53:5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贸易、投资事项的增多,以及随之而来的纠纷增加,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数量逐年递增。同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的对外经济交往增加,以及旅居范围扩大,不少中国大陆(内地)的个人、机构在港、澳、台均有投资或者资产的存在。这就导致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以及中国大陆(内地)仲裁裁决在港、澳、台地区的认可与执行,日益成为一个值得交流、研究的重要问题。故笔者特撰写《中国大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系列文章以对该项制度予以分析和讨论。本文是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详见内地与港澳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本部分将讨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
 
一、制度建立背景与现行规范依据
 
由于特殊的政治原因,海峡两岸间的关系变幻莫测,也正因于此,海峡两岸之间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尚未达成与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类似的双方安排,亦无法通过《纽约公约》予以解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其中第10条明确了“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但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目前,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具体规定仍是通过单向立法的方式实现,主要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合并立法。在这一阶段,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并未针对相互间的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作出专项性的立法规定,而是参照民事判决予以认可与执行。[1]


 
大陆地区在该阶段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部:(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98规定》),《98规定》第1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本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3)2009年4月28日海协会和海基会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其中第1条规定:“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台湾地区在该阶段出具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岸条例施行细则》),其中《两岸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前二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第二阶段,大陆地区出现针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的专项性立法规定,但台湾地区仍未进行专项性立法。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15规定》)开始施行,《98规定》同时废止。《15规定》是第一部针对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专项性立法文件,与《98规定》相对比,对台湾裁决的审查标准、申请时效、申请程序等均作出了更为清晰和明确的规定。而截至目前,台湾地区仍未出现专项性立法。
 
二、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程序
 
虽然海峡两岸间的政治关系变幻莫测,但民间始终保持着较高频率的经贸交往,也事实上产生了大量的争议解决需求。仲裁作为海峡两岸间解决商事纠纷最主要的途径,其认可与执行关涉两岸人民的利益。可惜的是,海峡两岸间始终未达成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或安排。目前大陆地区对于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已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即《15规定》,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15规定》不相冲突的部分也可适用于此。台湾地区对于认可和执行大陆仲裁裁决并未出台明确的文件,相关规定散落在台湾“强制执行法”、台湾“民事诉讼法”、《两岸条例》、《两岸条例施行细则》之中。笔者通过整理上述法条的相关内容,归纳如下表:


 
三、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审查
 
(一)大陆地区对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审查
 
大陆对于台湾仲裁裁决的审查与涉港、澳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大体相似,偏向于形式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详细规定于《15规定》的第14条,其中,特别强调了台湾仲裁裁决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详情请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涉港安排》)与《15规定》的对比表格:
 
(二)台湾地区对于大陆仲裁裁决的审查
 
台湾地区对于大陆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两岸条例》第74条:“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前二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对大陆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采用同样的审查事由,主要包括两个:(1)是否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2)是否以给付为内容。在该条中并未规定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纳入申请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但是基于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10条中确立的互惠原则,大陆在《15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台湾地区的仲裁调解书可以依法申请认可与执行,那么台湾地区法院也应当将仲裁调解书纳入审查范围。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认可大陆地区作成的仲裁调解书的案例[3]。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法院在认可大陆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所采用的并非严格的形式审查。实践中,对于“公序良俗”的适用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4]例如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陆许字第3号民事裁定为起点的系列裁定中,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在审查大陆地区仲裁裁裁决是否违背台湾地区公序良俗原则时,此种公序良俗应当包括实体法上和程序上的公序良俗。该案中上海仲裁委员会虽然邮寄相关文件给相对人,但是相对人并未收受,也未经类似于台湾地区公示送达之机制,使应受送达文书或通知书得以公告晓示的方式使当事人得以周知,从而认为该项仲裁裁决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背了台湾地区公序良俗,最终裁定不予认可。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政治关系在台湾民进党当选后逐步恶化,对于两岸的经济民生均构成了较大的冲击。2019年8月1日, 47个城市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被暂停。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两岸人民的交往进一步受到阻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1年3月19日公布的“2020年1-12月大陆与台湾经贸交流概况”[5],2020年1-12月,大陆与台湾贸易额为2608.1亿美元,同比增长14.3%。其中,大陆对台出口601.4亿美元,同比增长9.1%;自台进口2006.6亿美元,同比增长16.0%;我对台贸易逆差1405.2亿美元。商务部同时指出台湾是我第八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顺差来源地。由此可见,两岸间的经贸交往仍然密切,两岸政治关系的不应以牺牲民生为代价,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仍应尽力完善,为两岸人民提供最大的便利,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参见张淑钿:《海峡两岸“仲裁裁决参照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立法悖谬与司法困境》,载《台湾研究集刊》2015年第4期,第47页。
[2] 姚远、王敬泽:《浅析大陆仲裁裁决在台湾的认可与执行——以贸仲作出仲裁裁决后在台湾地区申请认可与执行案为例》,载德衡律师集团微信公众号,2020年6月19日。
[3] 金门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017年陆许字第1号。
[4] 曾丽凌:《台湾地区涉陆区际司法问题实证研究》,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第360-361页。
[5] 访问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sjtj/dlyutwjm/202103/2021030304558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