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为“救亡图存”,历经器物变革和制度变革,开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代现代工商社会转型之路,中国这艘巨轮驶入“历史三峡”。正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律师应运而生,期待通过现代化路径,达成中华民族全面复兴之使命,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律师具有天然联系,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休戚与共。这里,我运用史料,以“切片”的方式,回顾中国共产党革命史的中国律师参与。
一、“五四运动”的律师参与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成熟于近代以来人类追求民主、法治及人权的过程中。中国步入近现代化转型之路,律师制度开始登陆中国,1906年清政府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其后,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这为五四运动”的律师参与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五四运动中,有两位从福建走出的法律人为历史铭记,他们是福建闽侯人林长民和刘崇佑。林长民和刘崇佑留学日本研习政法,归国后于1911年共同创办私立福建法政学堂,学堂在全国法政学堂中位居第五,在私立法政学堂中位列第一。1919年5月,巴黎和会上,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竟然在和会上成了任由列强宰割的肥肉。消息传回中国后,林长民义愤填膺,与梁启超配合鼓动学生上街。林长民撰写的社论《外交警报敬告国民》,表示:“胶州亡矣!山东亡矣!国不国矣!”“国亡无日,愿合我四万万众誓死图之!”林长民极具感染力的文章,让北京的学生群情激奋,于五月四号大规模上街游行。为此,有人言之:“五四运动起于闽人。”
1919年5月4日,因在北京赵家楼游行中发生学生伤人放火之事,有32名学生被押送警察厅。上海律师公会对学生表示声援,北京律师公会则决议对被捕学生尽义务辩护(有意思的是,公会还要求公会律师不能接受曾为公会会员曹汝霖的聘请)。林长民连同王宠惠(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前外交总长、司法总长)、汪大燮(前代理国务总理)以政府要员的身份,向警察厅具书保释学生。曹汝霖本人向当局表示,被捕学生多系盲从,不必为难。被打成脑震荡的章宗祥也托妻子致信国务院,请求释放学生。在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政府内部的争取之下,北洋政府于5月7日将被捕学生全部释放。
其后,1919年8月,“北大学生互控”案发生,刘崇佑闻知此案,挺身而出,担任鲁士毅等11名学生的辩护律师。8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旁听之位座无虚席。在法庭上,刘崇佑说:“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刘崇佑的精彩辩护,引得法庭共鸣,整个审判历时8个小时方才退庭。8月26日,法庭作出判决,法庭接受了刘崇佑使学生早日返校就学的主张。
五四运动以后,学生救亡图存的热情持续高涨。1920年1月29日,学联组织天津数千名学生包围直隶省公署进行请愿,求见直隶省长曹锐。周恩来、郭隆真等4人被举为学生代表,进入署内。谁知甫一入内,即遭逮捕。在关押近半年以后,检察厅对周恩来等人以“骚扰罪”提起公诉。学联聘请刘崇佑担任律师,刘接信后果断赴津辩护。经过3日的公开审判,法庭认定周恩来等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但是,由于未决期间羁押日数已超过刑期,周恩来等人得以当庭释放。获得自由的周恩来、郭隆真等赴法进行勤工俭学,刘崇佑又赠周500元川资,其后更每月汇款资助,经年未断。
1920年2月4日,北京学生于天安门广场集会,反对政府同日本直接交涉山东问题。北洋政府出动军警,逮捕在场学生40人,后由检察厅以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之“骚扰罪”提起公诉。刘崇佑再次挺身而出,为被捕学生进行辩护。刘崇佑立志“律师应仗人间义”,周恩来曾称赞说:“刘崇佑先生是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其可谓名至实归。
“五四运动”是中华民族的一次全面觉醒,传播了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提供了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律师参与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为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他以律师身份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建立。1914年1月,董必武与张国恩入东京日本大学法律系学习,后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1917年回国,两人遂在武汉合办律师事务所,并分别赢得“硬笔头”和“灵舌头”的美称。刘伯垂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孙中山后,加入同盟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刘伯垂回国也在武汉当律师。
1920年夏,在上海的李汉俊建议董必武、张国恩,在武汉成立共产主义组织。同时,陈独秀委托刘伯垂,筹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并交给了刘伯垂他写给包惠僧的信、建党经费以及进步书籍。回到武汉,刘伯垂与包惠僧、董必武、陈潭秋、张国恩等人联络,商讨建党。1920年9月中旬,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包惠僧等7人,在武昌董必武的寓所,也就是与董、张合办的律师事务所聚合,召开会议,在刘伯垂主持下,与会者经认真讨论,一致赞同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推选了陈潭秋负责组织,张国恩负责财务,赞同刘伯垂提议,推选包惠僧任书记。会后,刘伯垂租用武昌多公祠5号,挂着“刘芬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以张国恩的别名“梅轩”为组织代号。
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每周一次会议,有时在董必武、张国恩律师事务所,有时在刘伯垂律师事务所。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发起成立了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积极开展学生运动;逐步与人力车、搬运、纺织、轮驳、兵工、铁路、香烟等行业的工人建立联系,促使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公开成立“马克思学术研究会”,大力传播马克思主义。董必武后来回忆说:“武汉成为一个共产党的重要基地”。1921年7月,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赴上海参加中共“一大”,返回武汉后,董必武向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全体成员传达了“一大”召开的情况。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撰的《中国共产党历史》记载,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成员有: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陈潭秋、郑凯卿、包惠僧、赵子健。在党“一大”召开前还发展了黄负生、刘子通、赵子俊。从上述史料看出,董必武、张国恩和刘伯垂三位律师在建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时所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在这三位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并利用律师事务所做掩护,顺利建立了早期的武汉共产党组织,对创建中国共产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共产党的建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功不可没,武汉共产主义小组的成立董必武等三位律师功不可没,中国律师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起到重要的助力作用,也为自己找到实现理想的新路径。
三、捍卫共产党人权益的律师参与
为陈独秀辩护
1933年4月,民国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该案为当年轰动全国的大要案,也是民国时期第一例由普通法院审理的国内公民涉共案。民国大律师章士钊担任其辩护人,其在辩词中言:“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往昔囊游英伦,闻教于法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人民、主权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缪矣。”
1933年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为刻苦深思之学者,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十五年。陈独秀当场表示上诉。经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权部分撤销,改判八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大律师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由,禁止各报登载,但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经典教材。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陈独秀等政治犯被特赦。
化解“伍豪”事件
伍豪是周恩来用过的别名。1932年2月中下旬,国民党特务系统伪造所谓《伍豪等243人脱离共产党启事》,在上海《时报》《新闻报》《时事新报》《申报》以及国内其他城市报纸大肆刊登,妄图达到污蔑周恩来、离间共产党的目的。当时,中共中央特科为反击国民党反动派的造谣诬蔑,聘请陈志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化解“伍豪”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陈志皋,浙江海宁人,肄业于震旦大学,继获上海法学院法学士,留学法国专攻法律。回国后执行律师业务,担任全国律师公会常务理事,系上世纪30年代上海法租界的著名律师,其父陈其寿先生在上海法租界做过十八年的会审公堂刑庭庭长,为司法界宿耆。
中共中央特科同志找到陈志皋律师,陈志皋虽然不知道伍豪是什么人,但从来人郑重其事的表情上看出事关重大。他仔细看了启事内容,为难地说:“我是中国律师,刊登这样的启事,当局和巡捕房追问下来,无法交代的。”他接着提议,办这件事应该找个外籍律师,根据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外籍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保密,而中国政府却无权过问。经他想方设法,四处奔走,争取了上海《申报》总经理史量才、顾问陶行知的支持。2月22日的《申报》上登出了这样一则启事:
伍豪先生鉴:承于本月18日送来广告启事一则,因福昌庆公司否认担保,手续不合,致未刊登。申报馆广告处启。
这篇《启事》与特务炮制的《启事》,虽然内容毫不相干,但告知社会:此“伍豪”非彼“伍豪”,这是一个间接迂回的辟谣方法,有一定的效果。
但中共中央特科同志希望陈志皋能为伍豪正面辟谣。陈志皋说:“看来只好请外国律师帮忙了。”当时,在上海有一位名为巴和的法国律师,他与陈志皋是至交好友。巴和有一个癖好,酷爱中国古董。陈志皋考虑再三,便从家里拿出一幅祖上珍藏的古画,送到巴和寓所。巴和一见古画,眉开眼笑,他也马上意识到陈志皋可能有求于他,便豪爽地说:“”陈先生有何难处,鄙人定当尽力而为!”陈志皋见状,便拿出一份以巴和律师名义起草的辟谣启事,请他尽快刊登在上海影响力最大的《申报》上。3月4日,《申报》以醒目位置大字标题登出《巴和律师代表周少山紧要启事》:
兹据周少山君来所声称:渠撰投文稿曾用别名伍豪二字,近日报载伍豪等二百四十三人脱离共党启事一则,辱劳国内外亲戚友好函电存问。惟渠伍豪之名除撰述文字外,绝未用作对外活动,是该伍豪君定系另有其人。所谓二百四十三人同时脱离共党之事,实与渠无关,事关个人名誉,易滋误会,更恐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用特委请贵律师代为声明,并答谢戚友之函电存问者云云前来。据此,合行代为登报如左。
事务所法大马路四十一号六楼五号,电话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号。
这则启事设计得十分严密周全,在法律上更是无懈可击。以周少山的名义来辟谣,在启事中又说伍豪仅仅是自己发表文章时“别名”,同时,指出“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这一巧妙的技术处理,读者很容易判断出先前的那份所谓脱党启事是伪造的谎言。这则启事刊出后,凭借《申报》的广泛影响力,取得了明显的反击效果。
营救任弼时
1928年7月,在中共六大上,任弼时当选为中央委员。1928年3月,中共安徽省临时委员会书记尹宽推行“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导致各县党组织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大批党的领导干部和骨干分子被捕和牺牲。9月,中央委派任弼时以特派员的身份,到安徽开展巡视工作,主要任务是传达党的六大精神、处理芜湖市委反对省临委的风潮。任弼时首先到达芜湖,在省临委机关召开党的骨干分子会议,传达党的“六大”会议精神,批评“左”倾盲动主义的错误,听取省临委的工作汇报,处理内部纠纷。期间,省临委秘书处、团省委机关先后遭到敌人破坏,省临委秘书长被捕,省临委不得不转移。任弼时决定离开芜湖,去南陵视察。
任弼时化装为商人模样 ,改名胡少甫,于10月14日凌晨到达南陵,决定第二天在县城西北的古刹香油寺,召开城关地区党团骨干会议。香油寺北倚城墙,南临小河,河上有金、银两桥通向寺庙,附近有三国时期东吴大都督周瑜夫人的衣冠冢,称为小乔墓,是一处名胜。当天下午三时,在南陵县党团负责人王德芳引导下,任弼时和安徽团省特委书记林植夫(化名徐厚昌)来到小乔墓,同时,接到会议通知的党团员陆续到来。不料这次会议被国民党县党部发觉,几个叛徒在暗中盯梢,县自卫队在附近埋伏。当任弼时发现情况异常,准备散开时,敌人蜂拥而上,当场逮捕了任弼时、林植夫等四人。王德芳因不在现场,得以幸免,他当晚立即赶到芜湖向党组织报告,但不久,汪德芳在芜湖被捕。
10月16日晚,南陵国民党县党部、法院会审,任弼时镇定自若,对答如流,称自己名叫胡少甫,湖南人,长沙伟伦纸庄的学徒,到南陵催收账款,顺便到小乔墓游玩。敌人除了搜走他身上的八十元现款,别的一无所获。恼羞成怒的敌人使出惯用的拿手好戏——刑讯逼供,“踩杠子”、施“夹棍”,但任弼时一口咬定原来的口供,毫不松口。敌人只好以“共党嫌疑”,将任弼时等押解到当时安徽省政府所在地安庆,准备在安庆的特种刑事法庭对任弼时进行秘密审判。押解途中的船上,任弼时巧遇同乡彭佑亭,趁押解士兵不备,将被捕之事托彭佑亭转告在长沙的堂叔任理卿,并告知自己口供的内容。不久,在上海的任弼时夫人陈琮英收到任理卿的电报,知道了任弼时被捕的消息,立即报告给党中央,中央派人与陈琮英一起开展营救工作。长沙伟伦纸庄的老板是陈琮英的堂兄陈岳云,陈琮英便以纸庄东家的身份聘请长沙四大律师之一何维道提供法律支持,参加营救。
何维道律师曾经是张之洞的门生,留学日本学习法律,归国后相继担任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湖南大学的法科教授。在长沙执律师业,担任过长沙律师公会的副会长和会长。何维道律师接受委托,赶赴安庆之后,利用他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通过沟通、申辩,把案子由特种刑事法庭转移到安徽高等法院,将原来的特种刑事案件变成了普通刑事案件,改变了案件的性质,减轻了营救工作法律上难度与阻力。因为从特种刑事法庭直接营救,简直比登天还难,几乎没有可能。当时,国民党设立的特种刑事法庭,就是为了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即是当时臭名昭著的“铲共法院”或“惩共法院”。特种法庭审讯时,视基本人权和法律程序为无物,实施严刑拷打,秘密审讯,律师根本没有辩护的机会。
安徽高等法院对任弼时开庭审理时,何维道出庭担任辩护人。法官照例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便大声喝道:“胡少甫,你图谋作乱,危害民国,从实招来!”任弼时答道:“我是个本份的生意人,平日遵纪守法,说我图谋作乱,危害民国,这从何谈起?”此时,何维道立刻起身驳斥:“这图谋作乱,危害民国的罪名,何其大啊,有什么证据?”接着,何维道雄辩高谈,强烈谴责了南陵县党部滥抓无辜,将伟伦纸庄学徒当成共产党嫌犯抓入监狱,又严刑拷问,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最后,请求法院先要调查核实胡少甫的身份,以证明其无罪。
开庭后,安徽高等法院果然派人赴长沙核查被告“胡少甫”身份,而任弼时则被继续关押。其实此前,何维道早有准备,嘱咐陈琮英回长沙做好应对法院核查取证的准备。当安徽高等法院的调查人员来查核取证时,陈琮英便以伟伦纸庄东家的身份,证明了胡少甫是自己纸庄的学徒,案发时,确实为纸庄去南陵打理生意上的事,并出具了证明书。1928年底,安徽高等法院最终认定此案证据不足,宣告任弼时无罪。营救出狱后,任弼时回到上海继续领导革命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史上,律师竭力捍卫共产党人权益,积极参与营救共产党人的事例还有许多,包括为共产党人陈赓、廖承志出庭辩护、解救了苏联驻中国的特使鲍罗廷的夫人及3位交通员等等,正是律师的积极参与,使得共产党人能在当时严酷的环境下,赢得据理力争的空间,彰显了共产党人的智慧和胆识,也彰显了中国律师的担当和责任,这一切为后续革命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四、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律师参与
参与抗日救亡
“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共中央于9月20日、22日两度表明立场,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图谋,严厉谴责了卖国辱权的不抵抗政策,号召全体中国人民“驱逐帝国主义滚出中国”。在这场全国的救亡运动中,上海律师公会成为最积极的参与者之一。9月30日,在律师公会召开的紧急全体大会上,决定公会应在四个方面采取行动:一是研究对日政策以供政府参考;二是开展抵制日货运动;三是进行对日军事抵抗的准备,收集并揭露日军暴行。四是上海律师公会联络各界力量:致电民国政府和外交部,主张在国际联盟采取强硬立场;发表了一篇关于国家形势的宣言;致电黑龙江省政府主席,敦促他对日作战;要求外交部公布所有关于东三省的国家协议和条约以供律师研究;准备和发表了关于日军侵占中国领土的中英文资料;向上海抗击日本侵略的十九路军捐款3000元,并号召律师个人捐款;抗议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起诉执行抵制日货的中国人;抗议工部局允许日本人利益租界开展军事行动。
“七君子”事件
1936年5月,沈钧儒、李公朴、邹韬奋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救国会,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中共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1月,救国会七名领导人物被逮捕,其中有四名上海律师公会的成员(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和王造时)。1937年4月,“七君子”均被以《紧急治罪法》中的罪名被起诉。1937年6月11日,案子第一次开庭。上海律师公会一共派出了二十一名知名律师,代表“七君子”(每人三名)出庭。为“七君子”辩护,对上海律师公会来说,是政治选择,也是职业行为。“七君子”中,律师占了四个,为他们辩护是法律共同体的义务,也是人之常情,虽然有风险,但别无选择,这支“上海历史上空前强大的法律辩护队”反响空前。新中国成立后,“七君子”之一的史良成为司法部首任部长,她要求建立新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还提出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她作为中国妇女界的代表人物,她倾注大量心血,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为广大妇女做了一件大实事。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百年历史大潮中,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律师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当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入改革开放新时代,正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律师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者,应保持良好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才智。
附:本文相关史料转引以下文献
1、《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2011年1月1日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
2、《律师与早期中国共产党的情缘》,赵霄洛著,2012年8月13日《法制日报》。
3、《中共国党史上的律师群像》,童洪锡著,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公号[嘉瑞成律师]2021年4月13日、4月26日。
4、《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始末》,孙静翊著,2016年9月16日《检察日报》
5、《“五四运动”的法律人参与》,王利平著,福建省律师协会公号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