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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广告合规(二) | 广告的媒介和产品属性

2021-08-20 09:09:45



导言:
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与传统制造业公司存在显著区别,传统制造业公司多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支付方式,盈利模式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其盈利模式大多在于利用其累积的流量进行商业变现,变现的途径多为接受广告投放。此外,互联网公司的宣发途径也多为投放广告,因此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无论是基于市场开拓的需要,还是创收的需要,都需要了解广告宣传,互联网企业的广告合规风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专注于为互联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广告风控方面的法律服务。接下来,笔者将总结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广告风控的实操经验,形成系列文章,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现发布广告合规系列文章第二篇:
 
《广告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条款是对于何为“广告宣传”所下的定义,因此,如果某些商业活动被认定是“广告宣传”,就需要适用《广告法》。
 
对于前述条款来说,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应着重关注关键字眼还包括“一定媒介和形式”和“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何为“一定媒介和形式”?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对互联网企业宣传来说,“一定媒介”包括“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但同时也可能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广告、楼梯广告等。“一定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除此之外,笔者进一步追问的是:人体能否作为一种广告媒介? 
 
2015年11月4日,内什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建外SOHO上出现很多身穿丁字裤的年轻女孩子,女孩子臀部印有二维码,背上写着“用我”,该公司用女孩子身体做宣传的目的在于通过扫描二维码推广APP下载量。该宣传行为被北京朝阳工商部门进行调查,最后被认定为低俗广告进行了处罚。由此可见,在实操中人体也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媒介中的一种。


 
二、何为“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一般对外宣传推广的都是公司研发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看似不会涉及再有其他形式的产品可以再纳入《广告法》的规制范围内。然而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微博大V通过从关注微博并转发宣传内容,在关注并转发的微博用户中随机抽取幸运微博用户,赠送小礼品甚至是豪车。这类宣传的目的不在于推广商品或者服务,而是为了增加粉丝数或者曝光度,以起到吸引流量的作用。这类宣传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呢?


 
笔者通过检索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微博转发抽奖、朋友圈集赞等宣传模式统一纳入到监管范围,适用《广告法》,因此也需要受到极限用语、虚假广告等内容的约束,互联网企业在从事该类业务时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