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联欢晚会宣布要与微信及陆金所合作,以摇一摇的模式给大众送红包,陆金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中规模最大的P2P企业。什么是P2P企业,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和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下作一浅析。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说支付宝),而是债权众筹(即p2p网络借贷,比如说陆金所),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比如说人人投),四是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比如说利用微信百度等销售的众多基金公司),其他的还有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等等。本文主要针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作
一浅析。
一、 刑事法律风险
P2P网站面临的首当其冲的就是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主要是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因此,P2P网站经营者应当注意:第一,不能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由此产生资金池;第二,应当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高利贷等;第三,不得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借新贷还旧贷,也不得用于自己生产经营。
而股权众筹类网站面临的最可能的刑事犯罪是欺诈发行股票罪及擅自发行股票罪。因此,股权众筹类网站经营者应当注意:一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是不得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四是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五是应当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审查。同时股权众筹类网站不得在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也不得兼营P2P业务。
众筹网站还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有: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虚假广告罪等等。
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首先是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目前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比较明确即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于股权众筹类网站具有约束力。
其次是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1月21日,银监会对于内设部门进行了大规模调整,新设立了普惠金融部,对于p2p网站进行监管,相信很快行业规范就会出台。
第三是虚假广告和非法经营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众筹平台应知或者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者扩大宣传的行为仍然予以发布,或者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商品,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三、民事法律风险
首先是合同违约纠纷,比如P2P中的不能按期还款产生的债务纠纷,股权众筹类网站中融资人经营不善导致的违约风险等等,。
其次是股权争议类纠纷,股权类众筹将涉及到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而由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股东人数及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将大量出现。
再次是退出纠纷,股权类众筹需要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如果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起大量纠纷。
第四是民事程序上的相关问题,比如诉讼主体资格、集团诉讼、电子证据、损失标准等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及信息披露的问题,随着监管机构的设立及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将必然围绕这两个问题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