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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案例 | 诉前有效辩护,获“公安撤案”书

2022-07-09 18:00:00


诉前有效辩护,获“公安撤案”书
 
以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为例
前言
 
近几年来,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赌博、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的手段、方式层出不穷。为此,央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在此高压背景下,该案成功的无罪辩护尤其弥足珍贵。现简要介绍如下,希望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对你们有所裨益!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份
 
张某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大量虚拟货币交易以获取佣金,期间多个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流经该虚拟货币平台及银行卡。
 
2020年9月25日
 
张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
 
2021年9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在明知某虚拟货币网站为非正规网站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正常的交易方式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涉嫌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9月28日
 
张某委托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庄慰坚、许世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对于明知是赃物、赃款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赃款。本案中的公安机关便是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中去推断其具有主观明知,从而认定其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三、熟悉案件证据,挖掘案件疑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详细听取了张某的辩解。辩护人敏锐感觉该案有翻盘(无罪)的机会,但是需要有利的证据支持,同时办案时间很紧(距离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已经过去十天),案件又涉及罪与非罪,案情复杂。
 
办案思路
 
公安机关认定:
 
张某明知该虚拟网站为非正规虚拟货币网站;
 
张某以非正常的交易方式——不是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的目的是获取手续费;
 
明知非正常交易仍然进行资金转移,致使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33.8万,其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
 
辩护思路
 
针对公安的侦查认定,我们逐一与张某进行确认并听取其辩解。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疑点:
 
张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无法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是在转移赃款;
 
客观上,其也是一个被骗的被害人,且实际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张某目前仍处于哺乳期。
 
简要理清思路后,我们兵分三路进行准备。一是要求张某收集提供其虚拟货币的详细交易情况(如网站APP、交易账号、密码、手机交易信息等),打印资金流水情况,提供医院相关病历材料;二是由许世芳律师整理提供案件材料清单,下载整理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的相关原始数据并罗列清单,整理银行卡资金流水清单;三是提炼所提取的证据材料,由庄慰坚律师初步草拟《法律意见书》,并抓紧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沟通。
 
下面附上详细法律意见书:




四、办案结果
 
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交流,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并通报公安机关相关案件情况。最后由公安机关主动撤案,检察机关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
 
附: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后总结
 
审查起诉阶段是诉前辩护的其中一环,也是刑辩的黄金阶段,应尽快从动辄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获取有效信息。同时,争分夺秒,引导嫌疑人提供、提取一切有利证据,寻找办案机关认定事实的矛盾所在,还原客观事实,并抓住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尚能平等交流的机会进行充分沟通。一切准备就绪,静待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