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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 乡村振兴与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浅谈

2022-05-30 12:26:00



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是实现乡村的全面复兴,通过开发农村内在动力,吸引更多资本要素进入乡村做发展。土地要素是乡村振兴重要资源,通过宅基地流转实现其财产性价值,是盘活农村资产,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有土地制度,通过为农民提供住房用地,保障其居住权。我国确立了“房地一体”原则,包括“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规则。因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相当于限制农民对其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交易。城镇住房需求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受限,承担不起城镇房价的人群将住房目标转移至靠近城镇或者交通便利的乡村,形成了隐形交易市场,此种交易弊端多,给乡村与政府的管理治理带来困难。故本文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作简单分析。
 
一、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概述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破解“三农”问题、实现乡村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人口、土地、产业、资金等城乡要素的快速流动与整合重组, 可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乡村振兴导向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实现更大突破,实现城乡一体发展。
 
(一)乡村振兴与土地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仍然存在现代化发展缓慢,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单靠传统农业收入单一,城乡贫富差距大的情况。为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促进农民收入,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治理水平,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乡村振兴战略能够为农村建设调动各类发展要素,使市场调节在农村资源配置中起作用,辅以政府适当的进行干预。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乡村建设行动的启动,乡村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用地在逐步提升,而农村用地的提供正在减少,充分使用农村土地资源成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依托。从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用地这“三块地”的改革进程来看,承包地“三权分置”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也基本成型,但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展相对缓慢。
 
(二)宅基地内涵
 
宅基地的概念在法学学科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较为认可的观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成员的生活、生产所需而无偿的分配给成员进行使用的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在《宪法》中规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决定的,因此农村宅基地改革需要在此基础上即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进行。在现行立法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指的是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目前实施的三权分置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进行了划分,通过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对宅基地进行具体细分,不仅有利于宅基地资源的配置,而且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奠定了基础。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目前主要为转让、抵押、租赁、入股、置换、征收和继承等。流转途径有两种,第一是以农民直接进行流转,第二是先由农民有偿退出,再由村集体收回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流转。其流转制度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禁止流转说、限制流转说、自由流转说。第一种学说,禁止流转说主要从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存权的一种保障,宅基地的使用是保证耕者能够有“田宅”,让其履行农业生产的义务,承担起供应国家粮食的责任,这需要保障农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从这个角度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后,受流转人如不具备耕作条件,便将会对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第二种学说,限制流转说认为在改革开放后,国家的社会快速发展,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已然形成,只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故可以通过立法活动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条件进行限制,从禁止城镇居民进入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逐渐演化成城镇居民以符合条件的形式进入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第三种学说,自由流转说认为,即使是限制流转,设置必要性条件也难以将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激活起来,需要全部放开,由市场经济来对宅基地进行定价才可进一步激发农村内在动力。但同时该学说没有将地域差距和贫富差距考虑进去,如是完全开放,富裕的少部分人将会积累更多的土地,将无法保障大批农民的居住。
 
(四)乡村振兴和宅基地流转制度关系
 
农村宅基地面积占据农村建设用地的70%,比重大。农村流出到城镇的人口逐年增加,在农村人口流出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大片土地疏于管理,渐渐的荒废,闲置大量土地,最终形成了空心村。原先的土地制度制约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得承担不起城镇房价的居民退回农村无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购买。但由于制度的缺失,在双方已经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在房屋价值上升和个人需要,对宅基地享有权利的农民将受流转方诉至法院,合同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无效。长久以往,将会产生大量合同失信情况,影响信用系统的确立。受转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该风险会使部分想“回村”的城镇人员需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进而限缩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阻碍乡村的发展。同时购房需求一直存在,便会私底下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流转,进而可能会导致集体财产的流失。而且由于长久固有的思维观念以及重重限制的流转制度,使得土地和农民紧紧捆绑在一块,使得已在城镇买房并长久居住,仍是在有条件的情况在农村的宅基地再修建一套房子,使得农村实际上房子很多,少人居住的情形很多,更加阻碍乡村的集体建设和土地的集约利用。
 
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关于宅基地改革事项不断再推进。2015年《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改革试点阶段。主要是指对宅基地的“三权分离,”三权指的是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明确了宅基地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2018年中央一号红头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不仅要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进行改革,还应该在保障集体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况下,在符合发展规律的条件下适度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而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突破制度障碍,对宅基地改革做进一步的补充。新《土地管理法》出台意味着农宅基地改革又迈进了一步,《土地管理法》是在经历一番改革试点后所探索出来的经验总结,具有实用性和代表性,是目前我国立法体系中关于宅基地具体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单同时由于立法活动的审慎性跟滞后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农村差异性大且农村宅基地流转使用情况复杂,故《土地管理法》并无法将所有情况囊括其中,因此需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能够适应现有国情。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作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一项,能够将闲置宅基地资源转化成促进农村发展的优质资源。同时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实现城乡一体发展。而且乡村战略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期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续三十年,这为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中的问题
 
农民希望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来获得财产性利益,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社会主体希望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能够减少农村宅基地闲置,在市场中释放成更多住房资源。由此催生了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市场,这种交易引发新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管理制度存在不规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进入市场机制进行流转是实现其财产性质最佳途径,目前农村大量交易是隐形进行的,这样不仅无法保障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并且对乡村和政府的管理治理带来困难。从试点改革区形成的多种流转制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混乱,市场没有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容易造成无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标准的宅基地都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合同签订的混乱,尚未形成统一材料审批制度,无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自主意思自治;其次信息沟通的不通顺,农民不知道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交易人也不清楚其交易的宅基地是否继续被盖房、修建。供求方面存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容易被极小部分不怀好意的人员进行利用,使得交易过程存在着阻碍,无法安全有序的促进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宅基地流转价格的评估机制不合理
 
宅基地价格流转的确定既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前我国在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以及评估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而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价格参考因素不仅要对其上面房屋的评估,还需要考虑宅基地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结合受流转后用途是什么。现行流转交易制度大部分由政府主导参考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价格确定。如能由乡村及政府设立宅基地流转价格确定制度,再由农民与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既定的制度相结合进行估算,既能保障农民的权益也可以避免确定的流转价格不合实际。经历了多年的探索,目前关于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问题在于宅基地流转的市场价格,并且现有的流转制度上缺乏对政府和集体的的法律法规监督,使得交易利益分配不透明。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乡村振兴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制度提出更明确的要求。针对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交易市场,能够减少因流转产生的纠纷,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
 
首先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细化农村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可以在法律范围中进行。细化法律规定可以先从流转制度中补全对政府和村集体的监督,这是由于农村宅基地数量大,分布广泛,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权力进行介入,参与宅基地的取得、管理和利益分配。因此需要由法律来保证不让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其次要对宅基地流转相关概念的界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织成员要进行资格认定,比如设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满五年以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社会关系,通过组织成员表决并缴交一定管理费便可予以入社。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是普通商品交易,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需要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首先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好流转程序,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流转的条件。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信息进行收集确立,做好宅基地产权确证证明。由村集体对宅基地基本信息汇总登记,再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其次制定科学的价格评估制度,由于各地差异情况,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操作,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评估要素,进行价格评估,构建价格公开公平的交易制度。最后可通过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宅基地流转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法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另外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监督,同时还能促进农民对宅基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
 
(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宅基地的流转既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财产性的处置,也是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设立宅基地流转制度要保障各方对宅基地的权益,需明确分配主体以及各自对流转收益的比例。从设置流转制度目的上说,收益大部分应归农民所有,以适当比例分配给集体组织用以对宅基地的管理和农民安置。
 
结语
 
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较大差异,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逐步完成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对乡村振兴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梳理分析,可得出二者是互惠关系。乡村振兴为宅基地流转改革提供政策引导,而宅基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所释放出的空间和发挥的优势促进农村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参考书目(论著):张坚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分析和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参考书目(论著):向勇著,《中国宅基地立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参考书目(论文):刘洁著,《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北方民族大学2020年。
 
4、参考书目(论文):黄正治著,《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
 
5、参考书目(论文):王芬龙著,《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新探》,山东大学2018年。
 
6、参考书目(论文):韩强强著,《乡村振兴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沈阳工业大学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