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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观点 | 知网垄断了吗?(二)——知网的经营者身份及其市场支配地位

2022-05-20 13:44:00



前言
 
在前文详细界定知网提供服务的相关市场的基础上,本文对“知网的经营者身份”及“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前文链接:天衡观点 | 知网垄断了吗?(一)知网提供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知网的经营者身份
 
01知网的来龙去脉

知网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根据《CAJ-CD导报》第一期的报道,知网的前身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下称《光盘版》),一个以光盘形式收录电子论文数据定期出版的,集成化学术期刊全文电子检索系统。

1999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9]187号《关于清华大学申请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载明:“同意清华大学集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网,开设中国期刊网站。”至此,《光盘版》升级为中国期刊网。
 
2003年,中国期刊网更名成中国知网。
 
02知网属于谁的
 
知网所属并非单一公司,而是同方知网数字出版集团,简称同方知网,由清华大学主办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四个全资子公司know china、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但由于企业集团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如果知网提供的服务涉嫌侵权,不能把集团列为诉讼主体。
 
目前,中国知网的内容建设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下称“电子杂志社”)承担,技术与服务由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北京)”)承担。
 
03知网的版权采购方
 
如前所述,知网的前身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这个以光盘形式发售的电子期刊。为编辑出版该光盘版期刊,清华大学于1997年创立《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负责知网取得博硕的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学术期刊编辑部商谈授权等相关事宜。
 
知网的数据库是《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如上文所述,涵盖了CNKI数据库和国内外数据库:前者收录《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连续性电子期刊,这些电子期刊均由电子杂志社进行出版;如果学者的论文发表在期刊,则电子杂志社通过获得期刊方的授权来转载学者论文。
 
04知网的实际运营方
 
中国期刊网更名为中国知网后的一年,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出版与服务业务,形成了现在我们所熟知的知网这一门户网站。
 
在知网推销数据库的服务上,据《关于中国知网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合作服务的说明》,主要是集团下的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谈判议价。

 
从中科院发布的《关于CNKI科技类期刊和博硕学位论文数据库无法正常下载的通告》中,疑似也有着暂停使用方的数据库使用权限。

 
05知网实际运营方的身份争议
 
在这段时间的热议中,同方(北京)公司作为实际运营公司,对它的性质也出现了疑问:
 
(1)知网是外资企业吗?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显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这个外国法人为知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但根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下称“年度报告”)中:七、(一)在重要子公司中的权益一栏, 并不存在一家“知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但有出现同方(北京)。
 
据年度报告显示,同方(北京)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股100%,通过直接持股在维京群岛设立的从事科技项目投资与管理的Re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来间接持股在开曼群岛设立的Know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该公司100%持股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此达成同方股份对同方(北京)的合并持股和直接控

因此,所谓的知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指代的便是Re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和Know Ch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但从股权穿透来看,虽然知网(北京)是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但追根溯源会归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
 
因此,同方(北京)不是外资企业。
 
(2)知网是国有企业吗?

如上文所述,同方(北京)的实际控制人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那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公司吗?
 
据年度报告显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386,398,762份新股,均被国有法人持股;

而根据后文的表述来看,该国有法人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核”),系同方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占股30.11%。

中核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因此,股权穿透后,是国资委对同方股份持股。
 
然而,虽然目前中核的持股比例最高,但仅为30.11%,国资并未达到半数以上持股,无法形成对同方股份的实际控制。
 
然而奇怪的是,在报告内,同方股份仍称国资委是实际控制人。

出于目前未见国资委以其他途径控制同方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严谨的说,同方股份公司是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
 
因此,同方(北京)自然也不是国有企业。
 
(二)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可以认定知网的实际经营者是同方知网(北京)公司。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平台反垄断指南》的第十一条,认定知网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知网提供的博硕士论文数字出版服务、论文检索服务、学术不端检索服务的角度,从五个维度进行分析:
 
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无需赘述)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01博硕士数字论文出版服务
 
市场份额及竞争情况:在该服务下,因为知网是对此唯一具有数字出版服务的连续电子期刊的发行平台,因此知网占比的市场份额为100%且无其他竞争者;
 
控制市场的能力:因为无竞争者,所以知网一定具有控制该市场的能力;
 
技术条件:在《光盘版》时期,原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下发执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所以,在这方面知网具有无可替代的技术条件及国家财政支持;
 
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假如其他的经营者要在自己的平台刊发已由知网数字出版的博硕论文,则必须要经过知网授权,在交易上依赖程度极高;
 
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难易程度:因为无数据出版服务的批准,因此极难进入市场。
 
因此,在该相关市场下,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2论文检索服务
 
市场份额及竞争情况:虽然国内除了知网提供数据库服务以外,还有《万方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专利全文下载》等。但是因为不同学科对数据库的需求不同,所以具体份额实难确定;但在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分析下,如果从平台发展角度来看,知网无疑是国内最早也是最受支持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控制市场的能力: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独家或唯一授权数字出版的形式,与多家学术期刊社、博士与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签订独家授权或唯一授权合同。这类独家授权有可能影响其他数据库服务公司获得文章许可的权利,可作为知网具有控制上游市场及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依据之一;对于下游市场,即便知网检索服务年年涨价,但各大院校仍选择与其续约,亦可以证明其具有控制下游市场的能力的依据之一。
 
技术条件:知网的操作系统层采用了分布异构跨平台跨库智能检索系统(USP)等系统,可实现用户在阅读文献时通过知识网络找到相关知识实现知识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知网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因此,可能可以推定促进其巩固、维持,甚至扩张其市场地位;
 
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低。其他经营者可自行与学术期刊签署授权,无需经过知网许可;
 
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难易程度:无法判明。虽然市面上已经有其他的数据库服务商,但数据库建设投入成本大,回收周期长,经营者自身的规模决定其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因此,在该市场下,知网可能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03学术不端检索服务
 
市场份额及竞争情况:因为知网的查重服务仅对各大院校及研究院开放,不对个人开放,因此其市场可能不包含与wordpress、paperpass等对个人用户的竞争。在该市场下,查重服务亦作为院校采购数据库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其市场份额亦与论文检索服务的市场份额正相关,也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控制市场的能力:因为该服务基于其庞大的数据库,所以其查重结果具有高度认可度,因此可作为其具有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依据之一;也因为结果的高认可度,已与学生毕业或学者职称考评相绑定,没有替代品,因此也具备控制下游市场的能力。
 
技术条件:如上文所述,其服务基于庞大的数据库,一定与其他数据库平台相比更有更高的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无法判明。虽然在各大院校的市场下,其他经营者可以自身的数据库储备为院校提供服务,无需依赖知网;但如果扩展到个人用户的市场,在淘宝通过“知网论文查重”等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有多家店铺以能提供知网查重服务作为宣传,如属实,则这些店铺对知网在该服务下具有极高的依赖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难易程度:无法判明。查重服务实际上还是依赖于数据库自身的建设规模,因此经营者自身的投入便决定其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因此,在该市场下,知网可能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小结
 
综上,如此分析之后,虽然在一些方面可能可以推定其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因为垄断问题是一个学科交叉的问题,且受限于用户能收集到证据的范围。所以,假如以此起诉,可能不足以让法庭支持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结论。
 
那么,如果法院无法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是就无法去分析知网可能具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网是否真的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呢?
 
敬请期待完结篇:《知网垄断了吗?(三)——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