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研究 | 失窃的自行车之请求权基础分析(下)

2022-11-29 17:18:00




第二部分

 

问题一:M是否有权将汽车拖走

 

一、M具有什么样的请求权基础请求返还停车位

 

      预设

(一)

契约请求权:

M与A之间并未有存在意思表示的事实,显然不具备,因此予以排除。

 

(二)

类似契约的请求权:

M与A显然不存在该项请求权,因此予以排除。

 

(三)

物上请求权:

在该案例中,M并非停车位之所有人,显然不具备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予以排除。

 

但是,M与所有人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M享有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对该车位存在占有之事实,具备占有之事实下予以一定保护之请求权要求,因此予以保留。

 

(四)

不当得利请求权:

A擅自将自己的汽车驶入M享有使用权的停车位,不存在法律原因占用了M的停车位,因此对该请求权予以保留分析。

 

(五)

侵权请求权:

A擅自将自己的汽车驶入M享有使用权的停车位,似乎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更为细致地分析,因此对该请求权予以保留。

 

(六)

总结

显然不会成为请求权基础的有,契约请求权、类似契约的请求权;可能作为M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的请求权基础的有,物上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检视

(一)

物上请求权检视:

假设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占有人的占有因法律所禁止的私力而被侵夺的,占有人可以向对他自己有瑕疵地占有的人请求恢复占有。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M需要具备占有之要件:M与出租人构成租赁关系,M对该停车位拥有使用权,M对该停车位为直接占有,具有占有之事实。

 

②. 违背占有人的意思:A在未获得M的同意,即把自己的汽车停在M所享有使用的停车位上。

 

③. 侵夺其占有:侵夺占有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的事实上管领力,即指违反占有人之意思,将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引入自己之管领,如抢夺、窃取动产,霸占他人房屋,对他人土地擅设围障[14]。同时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将汽车擅自停在他人的私人停车位上,则为占有之侵夺,而非其他的占有之妨害[15]。而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如丢弃垃圾于他人土地,散放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邻地。停车于他人车库入口处,究为侵夺占有或妨害占有,不无疑问,但宜解为系妨害占有[16]。笔者亦认为,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客观上占据了物的本身,而在该案中,A将其汽车驶入M的停车位,已经占据了物的本身,应当认定为侵夺占有。

 

④. 实施法律所禁止之私力:根据858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法律[17]不许可侵夺或妨害[18],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人,即系不法地实施行为(法律所禁止的私力)[19]。该案中A并未得到M的许可,而径自地将自己的汽车停到M享有使用权的停车位上,存在违背M之意志擅自将汽车停到该车位上。因此,A以法律禁止之力侵夺M之占有物。

 

⑤. A不存在抗辩事由: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64条第一款:在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实施后经过1年时,依第861条、第862条而成立的请求权消灭,但以此前未通过诉讼主张该项请求权为前提。而M在当天请求侵夺其停车位使用权的A返还停车位之占有,并未发生权利的消灭。

 

中间结论: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之占有返还请求权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假设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向V请求返还停车位。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依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为的给付所欲达到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M蒙受损失:A将汽车停在M承租的停车位上,导致M遭受了不能停车的损失。由于M作为承租人,存在对车位的用益,而A的行为致使M遭受损害[20]

 

②. 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案中,A与M之间不存在法律上诸如契约关系的原因而占有了停车位。

 

③. A据此而获得利益:该案中,A获得了停车所带来的利益。

 

④. A获得利益与M蒙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A占用了M承租的停车位,M据此而蒙受损失,这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中间结论: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三)

侵权请求权:

假设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A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由于M基于存在占有之事实,即他人不应侵犯之外观,而且M存在对于停车位之有权使用,而强化其受侵权之保护[21] 。在德国通说中,亦认为占有因一项占有权而获强化时,则占有于第823条第一款上可同视为一项绝对权,在有侵权之事实,会导致损害赔偿义务的产生[22]。据此,A以法律之禁止之私力侵夺了M承租的停车位,存在行为的违法性。

 

②. A存在主观上过错:M承租的停车位有明显的标示显示为出租公寓的“私人停车位”,而A在停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而未有注意,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③. M受到了损害:M承租的停车位被侵夺,是存在损害的。

 

④. M受到损害与A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的停车行为与M受到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

 

中间结论: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

 

(四)

总结

①. M可以占有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②. M可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的)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③. M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A请求返还停车位。

但M据以上述请求权,原则上仅能寻求公权力之救济,不能采取自力救济。

 

二、M可否对拖车行为进行抗辩

 

      预设

(一)

契约请求权:

A与M之间并未有存在意思表示的事实,显然不具备,因此予以排除。

 

(二)

类似契约的请求权

M与A显然不存在该项请求权,因此予以排除。

 

(三)

物上请求权:

A虽然为停车位的无权占有人,但是基于占有之事实,受到占有之保护,因此予以保留。

 

(四)

不当得利请求权:

A基于占有之事实,受到占有之保护,而M进行拖车,存在无法律原因侵犯A所占有的停车位,因此对该请求权予以保留分析。

 

(五)

侵权请求权:

A基于占有之事实,受到占有之保护,而M进行拖车,似乎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更为细致地分析,因此对该请求权予以保留。

 

      请求权检视

(一)

物上请求权:

假设A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占有人的占有因法律所禁止的私力而被侵夺的,占有人可以向对他自己有瑕疵地占有的人请求恢复占有。

 

1.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A需要具备占有之要件:A在未注意到其所停的停车位为私人停车位,虽然为无权占有,但基于占有之事实,仍得到占有之保护,因此具备占有之要件。

 

②. 违背占有人的意思:M在未获得A的同意,私自叫拖车公司将A的汽车拖离停车位。

 

③. 侵夺其占有:如上所分析,M在未得到A的同意,便将A的汽车拖走,夺取停车位。

 

④. 实施法律所禁止之私力:根据858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法律[23]不许可侵夺或妨害[24],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人,即系不法地实施行为(法律所禁止的私力)[25]。该案中M并未得到A的许可,而径自地将A的汽车拖离停车位上,夺取停车位。但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三款,土地占有人的占有因法律所禁止之私力被侵夺,土地占有人可以在占有被侵夺后立即[26]通过驱赶行为人来收回占有。

 

2.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A. 土地占有人:M作为停车位的承租人,享有对停车位的使用权,为停车位的直接占有。

 

B. 法律所禁止之私力侵夺:如上所述,A擅自将其汽车驶入M承租的停车位,存在法律所禁止之私力侵夺。

 

C. 土地占有人立即驱赶:M发现A将其车停在自己承租的车位上,而M在等待了20分钟,仍然不见A将汽车驶离停车位,便让拖车公司将A的汽车拖走。此时是否构成“立即”,则有所争议:在德国实务上曾认为停车后4个小时再采取排除措施,尚可允许,但立即拖吊,不稍等候,则构成权利滥用[27]。在笔者看来,此“立即”不应当从字面上去理解,而应当从立法意图去探讨这样的一种表述:该表述在笔者看来是用于这样的一种情形,即假设A正将自己的汽车驶入B所占有的停车位,而B正好看到,此时根据这样的规定,B应当立即要求A将车驶离自己的停车位,而不是等到A将车停稳并离开,再让拖车公司将汽车拖走,因为在当B看到A正在将车驶入自己的停车位,如果不制止A,而是放任A将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实际上存在一种对于A将车停在自己停车位上的一种默许,之后再让拖车公司将汽车拖走,便构成了权利的滥用。据此,“立即”二字所要达到的核心目的更多地是防止权利的滥用。一旦嫁接到所分析的案例中,则是如德国的实务如此,经过了四个小时才行使取回权,仍应容许。因此,笔者认为M不存在权利滥用,符合《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三款非法律所禁止之私力的要求[28]

因此,M不存在以法律禁止之力侵夺A之占有的停车位。

 

中间结论:A不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之占有返还请求权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二)

不当得利请求权:

假设A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即使法律上的原因后来消失,或依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为的给付所欲达到的结果并未出现,该项义务也存在。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案中,M与A之间不存在法律上诸如契约关系,而夺取A所占有的停车位。

 

②. A蒙受损失:有学者认为,无权之恶意占有人不存在收益的权能,欠缺权益归属,不应当受到不当得利之保护[29]。但亦有不加以区分善意与恶意的观点举例,非所有权人将物处分于相对方,由于某些原因而契约无效,其能够请求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30]。笔者看来,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外观,在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况下,应当赋予一种秩序上的利益,甚至是维护恶意占有人使用此物的利益,以其防不当的损害发生,也正符合法律警惕权利滥用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A的占有应当予以第812条第一款的保护。据此,A基于对停车位的占有,被M所夺取,导致了占有之损失。

 

③. M据此而获得利益:M据此获得了提前夺回停车位之利益。

 

④. A获得利益与V蒙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A的损失与M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⑤. M存在抗辩事由:如上所述,M在符合《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行使私力救济。

 

中间结论:A不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三)

侵权请求权:

假设A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M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上所述,M不存在以法律禁止之私力夺取停车位。

由于不能满足①,无需再对其他条件进行分析。

 

中间结论:A不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假设A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M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上所述,M不存在以法律禁止之私力夺取停车位。

由于不能满足①,无需再对其他条件进行分析。

 

中间结论:A不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三)

总结

①. A不可以占有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②. A不可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的)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③. A不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M请求返还停车位。

 

 

 

问题二:M是否有权A支付拖车费用

      预设

(一)

契约请求权:

M与A之间显然不存在契约之法律关系,因此予以排除。

 

(二)

类似契约的请求权,即无因管理:

M的拖车行为可能构成对于A的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予以保留。

 

(三)

物上请求权:

M已通过自力救济,将汽车拖离停车位,已不存在占有的侵夺状态,因此予以排除。

 

(四)

不当得利请求权:

M拖车后产生的拖车费用可能是由A所产生,因此予以保留分析。

 

(五)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A擅自将汽车驶入M的停车位,可能导致M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予以保留分析。

 

      请求权检视

(一)

类似契约的请求权,即无因管理:

假设M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一句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一句:事务管理的承担符合本人的利益和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的,管理人可以像受委托人一样,请求偿还费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77条:为他人处理事务而未受他人委托,或对他人无权以其他方式为之处理事务的人,必须在照顾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方式管理该事务。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为他人处理事务的意思:M虽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拖车行为,但是其同时也意识到其在协议A返还停车位之占有。

 

②. 未受他人委托:A并未有委托或其他意思让M处理其事务。

 

③. 照顾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角度看,A存在对M的权益的侵犯,当A知道自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会采取积极行为消除侵犯他人的行为,M的拖车行为是在照顾A本人的真实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的。

 

④. 以本人的利益管理: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如上所述,M是在以A的利益进行事务的管理。但是,一旦把侵权所产生的费用与拖车费用进行衡量,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即侵权费用低于拖车费用,似乎不是在为A的利益处理事务;但是侵权费用高于拖车费用时,则是在为A的利益处理事务。因此,该要件是否能够满足,需要更多的信息,而不能一概而论。

 

中间结论:M是否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一句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取决于侵权费用与拖车费用之间的衡量。

 

(二)

不当得利请求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无法律上的原因:A在没有任何法律原因的情况下享有拖车带来的利益(自己行动将汽车驶离停车位)。

 

②. M蒙受损失:M因为拖车行为,造成了费用的支出。

 

③. A据此而获得利益:从某种角度上讲,A是否真的从拖车行为中获得了利益,由于A所获得的利益更多是在于A停车所造成的停车之利益。但是,A亦从M的代劳行为(即拖车公司的劳动)获得利益,由于A不用亲自动手将汽车驶离停车位,避免了自己的行动。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A因拖车行为而获得利益。但仅是避免自己行动所获得的利益为限。

 

④. A获得利益与V蒙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A获得的利益与M据此而蒙受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中间结论:M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请求A就避免自己的行动获得的利益支付相应的费用,而不能要求A全部承担拖车费用。

 

(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假设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 A的行为具有违法性:A以法律之禁止之私力侵夺了M承租的停车位,使得M无法使用其停车位。

②. A存在主观上过错:M承租的停车位有明显的标示显示为出租公寓的“私人停车位”,而A在停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而未有注意,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③. M受到了损害:M承租的停车位被侵夺,M为了能够继续使用自己的停车位,让拖车公司将A的汽车拖离停车位,造成了拖车费支出的损失,而M所造成的损失为维权之必要费用。

 

④. M受到损害与A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的停车行为与M拖车费用支出的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中间结论:M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

 

      总结

①. M是否可以无因管理之费用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一句)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取决于侵权费用与拖车费用之间的衡量,而不能一概而论。

 

②. M可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请求A就避免自己的行动获得的利益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不能要求A全部承担拖车费用。

 

③. M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向A请求支付拖车费。

 

【1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0页;

【15】【德】鲍尔/施蒂尔纳 著 张双根 译:《德国物权法》2004年版,法律出版社,第159页;

【16】王泽鉴 著:《民法物权》,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0-521页;

【17】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包括德国民法典里的法律规范;

【18】法律许可侵夺或妨害占有的例子,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关于自助的规定、第562b条第一款关于使用出租人自助权的规定等。

【19】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58条第一款的法定定义: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士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为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如盗窃;又如,不经占有人同意而私自将其物取走,即使行为人没有盗窃的意图,也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但是,如果占有人的侵夺或妨害为法律所许可,则非法律所禁止之私力;

【20】王泽鉴 著:《民法物权》,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43页

【21】王泽鉴 著:《民法物权》,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46页;

【22】【德】鲍尔/施蒂尔纳 著 张双根 译:《德国物权法》2004年版,法律出版社,第167页;

【23】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包括德国民法典里的法律规范;

【24】法律许可侵夺或妨害占有的例子,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关于自助的规定、第562b条第一款关于使用出租人自助权的规定等。

【25】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58条第一款的法定定义: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士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为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如盗窃;又如,不经占有人同意而私自将其物取走,即使行为人没有盗窃的意图,也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但是,如果占有人的侵夺或妨害为法律所许可,则非法律所禁止之私力;

【26】它意味着土地占有人可以在占有被侵夺后,按照客观的标准,尽可能快地通过驱赶行为人来收回占有。例如,在客观情况要求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的情形下,在行为人不法停放汽车的第二天,土地占有人驱赶行为人并收回占有,仍算作“立即”收回占有。

【27】王泽鉴:《民法物权》,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7页;【德】鲍尔/施蒂尔纳 著 张双根 译:《德国物权法》2004年版,法律出版社,第159-160页;

【28】即使M不能据此抗辩,还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64条第二款,在M获得有既判力的判决确认其有权享有停车位时,该请求权发生消灭。可能还需要

【29】王泽鉴 著:《民法物权》,2009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543-544页;

【30】【德】鲍尔/施蒂尔纳 著 张双根 译:《德国物权法》2004年版,法律出版社,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