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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观点 |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确认、发展及不足:合规设计篇(平台方)

2023-03-03 00:45:00

前言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新近出台的民法典及时回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关切,被称为最具互联网精神的一部法典。其中,《民法典》对《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及《电子签名法》等关涉电子合同的条款进行再落实。特别地,《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争议热点进行确认和再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接下来,笔者将《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拆分为系列文章,分别为:形式要件篇、实质要件篇、争议热点篇及合规设计篇,陆续在公众号推送,抛砖引玉,期待能引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本篇为系列文章第六篇:合规设计篇

 

鉴于电子合同属于新生事物,《民法典》虽然对电子合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但电子合同在实务中仍存在不被信任的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该问题,笔者认为电商平台方在设计电子合同时,应做好合规处理。

 

一、合规设计之提示用户注册

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时,用户否认注册是最常见的问题,因此电子合同的第一步合规设计应为做好用户注册的强提示义务。笔者认为,所谓的强提示义务是指用户在第一次下载APP软件时,平台方应主动弹出注册界面,并在注册界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可跳转的《平台服务协议》、《购买协议》及《隐私政策》。用显著的字眼体现:注册即同意××平台服务协议、××购买协议及××隐私政策用户在点击协议后,可无障碍跳转至协议界面,协议中最好加入“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并认同其效力”条款【1】

 

“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并认同其效力”

 

二、合规设计之账号密码保管义务

账号密码的遗失时常成为用户抗辩的理由,但从系列文章五:《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确认、发展及不足:争议热点篇(二)可以看出,多数情况下,如果用户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账号密码确属遗失或者被盗,法院倾向于认定因账号密码具有私密属性,用户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进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建议平台方可在《平台服务协议》中增设“账户安全保管义务”的条款,必要时可以做弹窗说明,既能提高用户保管账号密码的警惕心,也有利于规避平台方的风险。“账户安全保管义务”的条款可以规定为:“您的账户为您自行设置并由您保管,××(平台方)任何时候均不会要求您主动提供您的账户密码。因此,建议您务必保管好您的账户,并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退出登录并以正确步骤离开××(平台方)。除××(平台方)存在过错外,您应对您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商品及服务等)负责。”

 

三、合规设计之设置同意修订的权限

从系列文章五:《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确认、发展及不足:争议热点篇(二)可以看出,用户倾向于担心平台方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任意篡改电子合同的内容。针对该问题,实际上《电子商务法》第34条明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可见,法律强制规定平台方修改协议时要在显著位置预留7日的公示期,此项应为平台方必须做到的合规要点。

 

除了设计公示制度外,建议平台方还可以开辟专栏,专用于存放新旧版公示制度。协议在公示之前,还可设置协议变更的公示通知,提示用户注意,并可设置征收意见的邮箱或者联系方式,以便用户联系平台方,提供宝贵的建议。

 

四、合规设计之协议集中式管理

笔者认为电子合同除了在用户注册前需要做好用户注册协议的强提示义务外,还需要把注册的协议,包括《平台服务协议》、《购买协议》及《隐私政策》,做集中式的管理,以便用户注册完成后容易再次翻阅协议内容。

 

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平台方合规设计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的强提示义务;用户协议中设置“账号密码妥善管理”的条款;平台方增加修订权条款,变更合同时须提前7日公示;对协议簇做集中式的管理。

 

实际上,所谓的合规设计仅能解决监管层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强人们对电子合同的信任感,但无法根治电子合同存在的信任感薄弱的问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方案在于实施“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从该条款可知,可靠的电子签名由电子签名人专有(解决“否认注册”的问题);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解决“否认控制”的问题);签署后任何改动能被发现(解决“易篡改”问题)。综上可知,电子合同的解决方案在于技术的发展,而何时“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成熟地在市场上被推广,则需要众人的协力推进。

注释

【1】本文对于电子合同的几种类型,参考麻策所著作品:《网络法实务全书》。

 

更多专题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确认、发展及不足:形式要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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