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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天衡研究 | 在美团、淘宝等平台进行差评是否构成对商户名誉权的侵犯

2023-03-20 01:05:00


前言

 

晚饭吃哪家餐厅,购买什么品牌电器,当面临这样的选择时,我们常常会打开美团、淘宝、小红书等平台,通过其他网友的评论来判断商品/服务的好坏。现今评价系统对于商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好评可以带来流量及收益,但差评也将严重削弱经营者的竞争力和商誉。差评是否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就不实评论,商家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删除?

 

试就下面案例展开分析。

01

案情简介

申某于2009年4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XXX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了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王某在“XXX正品代购店”订购了某品牌的一条弹性超显痩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2015年3月,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申某的淘宝网名为“XXX正品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02

裁判观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其次,申某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王某的差评而导致自己的商誉受损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申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王某侮辱诽谤行为明显存在;申某的商业信誉受损或者说公众对申某的信赖下降显而易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系争焦点是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申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本案中,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王某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03

评析

(一)

利益冲突: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

从基本的法理视角出发,“差评”背后涉及的是消费者言论自由与商家名誉保护之间利益的衡量,体现出了此两种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具有优先地位。当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障前者。除此之外,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多情况下网购消费者处于弱势状态,通过消费者的真实购物体验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良性平台,是网络虚拟平台和自由市场自发选择和喜闻乐见的一种信用衡量标准。因此,法院势必在保护卖家的商业信誉的同时,亦要肯定买家具有言论自由。然而,当两种利益产生冲突时,司法需要对此做出权衡。

 

在前述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王某的差评行为是否为诋毁商誉的行为时,主要是通过考量王某在实施差评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当实施差评的主观目的倾向于恶意诋毁商家商誉时,衡量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商家的名誉权。因此,对于损害商家信誉的恶意差评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二)

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出发,一般侵权责任主要有四大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2)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说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就本案而言,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一审、二审法院对名誉侵权的认定无非在于以下两点:第一,王某的评价行为及评价内容属于其自由行为选择的范畴,商家无权阻止其作出具有一定主观性的评论;第二,王某的主观目的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然而,透过本案,我们要认识到的是,网络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服务后凭借自己消费后的体验感受在各类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或非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

差评可能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

诚如前述,差评在一定限度下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超越合法限度的差评,需受到法律的规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删除差评、赔偿损失。关于差评是否逾越合法限度,需要进行个案认定和利益衡量。差评可能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有:

 

1、事情陈述严重失实

陈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商家已经发货,差评中却称商家没有发货。商家已经提供服务,但声称商家没有提供服务。对关键内容做出截然相反的陈述,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侵权毋庸置疑。但陈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仅有略微出入,则应认定为基本属实。

 

2、事情陈述真实,但价值评判过激。

价值评判是指对商铺/服务的主观评判,如服务是否周到,饭菜是否正宗等。价值评判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体验感。行为人在差评中陈述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但同时做出了过激的价值批判,可能因此构成侵权。对于商品服务的一般性质疑和一般性批判(如“服务不够到位”),属于正常的价值批判。但若上升到侮辱性语言及不良词汇、对商家的辱骂,则超过了差评的合法限度。程度越偏激,则违法性越强。此外,基于敲诈勒索、职业化的差评,也应当视为超出合法限制。

 

在某提供妇幼服务的公司诉某妈妈网站论坛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涉案网帖内容主要是对消费者自身所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虽然其主观性感受和评价是负面性的,所用的个别言词存在过激情形,但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是一种情绪宣泄,并非对某公司的恶意攻击,因此发帖人并未构成侵权,某妈妈网站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该网站是否需要承担删帖等义务,需另行探讨认定。

 

3、同行恶意差评

如果主张某条差评是同行出于恶意竞争而采取的诋毁行为,则原告需要证明,做出差评的账户是由同行所操控,还需要证明,行为人确为自己的同行,即,需证明行为人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当然,同行做出差评不必然构成侵权,也需要结合事实陈述是否真实,价值批判是否过激来进行个案认定。

 

04

结语

在网络评价系统如此深刻地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今天,一条差评可能极大地损害商户名誉,取消了商户未来可能发生的多笔交易。双方协商不成后,网络评价的重要性便可能诱发诉讼案件的产生。差评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对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两种法益的个案衡量。

参考文献

[1] 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725号。

[3] 武夷山老再公茶业有限公司、李文成、李福崽诉陈莹等名誉权纠纷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7民终1631号。

[4] 王琦:《交易差评的侵权法规制——以违法性审查为焦点》,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4期。

[5] 田珍祥:《法院详解公正评价与侵犯名誉的分界线 恶意差评或侵权》,《中国消费者报》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