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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Tenet Reports
福建高院:受到胁迫出具的欠条,是否会得到法律保护?

2015-12-17 14:59:00

案情概要

廖某东曾于2008年11月24日向吴某某借款若干,产生借款利息49500元。林某卉主张其已代廖某东向吴某某偿还了该利息,要求廖某东返还代垫的款项。林某卉提供了廖某东于2009年6月8日出具的一张欠条证明其主张,该欠条写明 “兹欠于2008年11月24日向吴某某的一笔借款利息5个半月,合计49500元。期限5个月还给林某卉。欠款人廖某东”。对此欠条,廖某东认为,其没有向吴某某借款,出具该欠条系受林某卉威胁,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一、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廖某东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主张于法无据。再审法院据此驳回廖某东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1、合法的欠款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中各方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确因受到胁迫而被迫签署类似“欠条”、“借据”……等欠款凭证的,应特别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现场录音、事后报警、证人证言等。若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当事人主张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的,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来源

(2013)闽民申字第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