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通过行政程序保护商业秘密,可提高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2016-01-29 09:17:00
案情概要:
A公司的核心产品内置芯片程序是该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A公司高管王某离职后设立B公司。B公司的产品类型和性能与A公司基本相同。经A公司初步调查,B公司产品芯片程序与A公司产品的芯片程序高度雷同,B公司及王某的行为存在侵权。
A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本所代理律师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件处于侵权初步阶段,制止侵权是首要的目标。基于王某原来的特殊身份,本案如适用工商行政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认定侵权的主要原则——“接触加相似原则”,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较民事诉讼的审判周期而言,是更为高效、便捷的制止侵权的途径,遂代理A公司向市工商局报案。
市工商局立案后,经鉴定确定B公司产品芯片程序与A公司具有一致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上述工商行政总局的规定,认定B公司和王某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侵权,并作出其他行政处罚。王某和B公司不服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相继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均被驳回。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案、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主要的内容。目前,除了商业秘密被窃取外,还有很多企业因为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的离职,商业秘密流失,导致丧失竞争优势,损失巨大。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题。
刑事及民事程序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二者固然各有优点,但商业秘密侵权存在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现实问题,加之刑事程序存在立案门槛高、民事程序存在审判周期长等问题,在及时制止侵权方面存在不足。
与刑事、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行政程序中的 “接触加相似原则”,便于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及时制止侵权。其次,该原则还能在行政机关初步调查到侵权证据后,使举证责任主要分配到侵权方,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责任,提高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可见行政程序是制止离职高管、业务人员侵犯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本案中,代理人立足案件实际情况及A公司的委托目的,通过行政程序,成功制止侵权,就是对该途径的实践,亦是对多元化保护商业秘密的有益探索。
商业秘密保护是目前新兴的法律服务产品之一,市场前景良好。本案可以为本所探索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产品提供良好的借鉴。
(2015)闽行申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