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于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组成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值得思考的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或会议形式不符合法律、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所作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若为无效决议,则基于该决议与其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呢?上述问题曾存在较大争议。在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裁判观点,值得关注。
案情概要
某信雨具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会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通过,否则决议无效。
2008年1月,某信雨具公司作出一份《董事会会议纪要》,将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块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转让给龙某泰雨具公司。该《董事会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何某兴、施某界、王某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在此基础上,王某勇代表某信雨具公司与龙某泰雨具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将涉讼房产无偿转让给龙某泰雨具公司。事实上,在该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何某兴、施某界均非某信雨具公司章程记载或工商登记的董事;而王某勇除了是某信雨具公司的董事外,还是龙某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某信雨具公司认为《董事会会议纪要》应属无效决议;《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属无效;龙某泰公司通过上述虚假文书将某信雨具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转移至其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某信雨具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泉州中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移行为无效并要求龙某泰公司返还涉诉房产。
本案经泉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某信雨具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通过,否则决议无效”的规定,由何某兴、施某界参加及签名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为无效决议。2、龙某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勇系某信雨具公司董事,依法对某信雨具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其违反某信雨具公司章程规定,与无权参加公司董事会的人员形成无效的董事会决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将涉讼房地产无偿转让给龙某泰公司,该行为损害了某信雨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无效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而形成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虽加盖某信雨具公司公章,但不能认定为某信雨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龙某泰公司将属于某信雨具公司所有的涉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其名下的民事行为无效,应予返还。判决后,龙某泰雨具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
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董事会会议纪要》虽加盖某信雨具公司印章,但出席会议人员除王某勇外,其余两人既非某信雨具公司经批准的董事会成员,也没有证据证明系经某信雨具公司股东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该《董事会会议纪要》因不符合某信雨具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无效正确。2、基于该无效《董事会会议纪要》而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虽加盖某信雨具公司印章,亦不足以认定系某信雨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3、龙某泰公司基于无效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及《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而取得某信雨具公司的房地产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会,而基于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组成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董事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从本案来看,普通公司与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作决议的对外效力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知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即违反该规定提供保证仍不构成无效。而本案审理法院均认为合营企业董事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决议,并且居于该无效决议对外签订的协议亦属无效。
2、《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关系、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是针对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开办的合营企业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因此,涉及合营企业纠纷案件审理时,如发生《合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适用争议,应优先适用《合营企业法》;如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则应当援引《公司法》。本案所涉主体某信雨具公司系合营企业,法院依据《合营企业法》与《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审理本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
(2014)闽民终字第1211号
原文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f2d582d-8ce8-42f7-93eb-b89765e2ae18&KeyWord=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