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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气象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如何认定? | 福建高院案例

2017-05-15 08:45:42


按: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有楼盘因各种原因延期交付,开发商往往提前与购房者约定:对于某些特殊事由导致的延误,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不视为逾期交房。其中,气象因素即为常见的“特殊事由”。司法实践中,“气象原因导致的延期”如何认定?开发商应尽到怎样的举证义务呢?

一、案情概要

2011年9月20日,修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修某向某公司购买讼争房屋,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买卖合同》还约定,发生如下据实延期事由时,某公司可顺延交房时间:(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等);……(4)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量超过25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

讼争房屋所在项目于2010年3月11日开工,于2013年9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于2013年11月25日经消防验收合格。

2013年11月25日,某公司通过EMS通知修某于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办理讼争房屋交接手续,EMS详情单显示修某本人签收。

2013年12月31日,修某与某公司办理了讼争房屋的交接手续。

2015年3月27日,修某以某公司逾期交付讼争房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期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中,对于天气情况、施工情况记录过于简单,既没有该日影响施工的具体起止时间,也没有每天进行记录,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关于施工进展情况的记录表述严重雷同,监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等记载空白,且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停工记载。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特殊事由实际影响施工的具体天数,但考虑到气象、原因等确实会给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可延期交房的情形客观存在,因此综合考虑气象原因、施工进度、可能影响的程度及某公司主张的延期天数,本院酌情按照延期45日计算。另修某存在逾期50天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加上前述天气等原因顺延45日,共可顺延95天,故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天数为61天。一审法院据此判决:1、某公司应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5元;2、驳回修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实际影响施工天数,一审法院综合气象原因、施工进度等因素,酌情认定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天数为45日,可予维持。修某逾期支付购房款应为51天,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据此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公司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元。

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

一、修某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51天的情形,某公司的交房时间可顺延51天,自约定交房日2013年6月30日顺延51天起算,至通知交房日2013年12月3日逾期总天数为105天。

二、讼争房屋所在工程系整体建设工程,有统一的开工、竣工和交房时间,修某主张签约之前发生的“特殊原因”不能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充分。《买卖合同》约定了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的“特殊原因”,故本案应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而认定是否予以延期交房及具体天数。原审酌定延期交房45日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补充协议》约定“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量超过25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发生该“特殊原因”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气象服务中心的气象资料等证据,施工期间讼争楼盘所在地出现上述大风、大雨天气共84日(扣除重复天数),故本案因大风、大雨天气可据实延期交房共84日。此外,发生合同约定的停水、停电、九八贸易洽谈会交通管制等延期事由天数为19天。因此,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房时间为103天。

福建省高院据此判决: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某公司应向修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元;3、驳回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恶劣天气对建筑施工的影响不可否认,但不同天气对不同工程带来的影响各有不同。本案例中,双方对于“气象类特殊事由”作出明确约定,细化至具体的昼夜降雨量及强风级别,应视为双方对于将实际影响讼争房屋施工的气象情况达成了共识,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气象材料等文件认定了相应的延期天数,而未要求开发商进一步证明该气象情况对施工造成的实际影响。若本案中双方仅约定“气象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某公司可据实延期交付”,则某公司可能需要依据本案例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除证明出现恶劣天气外,还需进一步证明该气象状况实际影响了讼争房屋的施工。

有鉴于此,开放商在与购房者约定延期交房的特殊事由时,应尽量具体、明确,以减少争议,也避免诉讼中因约定不明导致举证责任的加重。

三、案例来源:(2017)闽民再字第66号

 

四、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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