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案例系由笔者所在的刑事业务团队办理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非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经过团队律师的努力,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自首情节成立,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级法院量刑所体现出的巨大差别,核心问题就在于陈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自首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先后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但仍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全部情形。例如本文案例中陈某某所具有的自首情节,即是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
一、案情概要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内幕交易罪、陈某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其中陈某某作为推动“某稀土”借壳“某投资”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第三方公司的员工,系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知情人。陈某某分别于2013年2月15日、3月4日和3月16日向林某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后林某某随即大量购入“某投资”的股票,获利130余万元。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于2014年1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2月28日,侦查人员持《询问证人通知书》前往陈某某公司向其了解林某某涉案情况,陈某某当即主动表示要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后如实供述了其泄露内部信息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于当天将陈某某取保候审。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陈某某在中国证监会行政稽查期间并未如实交代其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侦查机关系在正式立案侦察后,于2014年2月28日到陈某某所在工作单位将陈带走。陈某某并非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陈某某归案后虽然立即如实交代全部涉案事实,直至庭审仍稳定供述,但因其缺乏主动投案行为,依法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某不服,依法向某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经过》《询问证人通知书》以及陈某某供述等证据印证证实:2014年2月28日,侦查人员持《询问证人通知书》前往陈某某公司向其了解林某某涉嫌内部交易犯罪等情况,在侦查人员表明身份后,陈某某即表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据此,陈某某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情节,及没有谋取任何非法利益等具体案情,对其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支持二审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完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理由之一系陈某某没有向证监会交代其犯罪事实。对此,笔者认为,证监会并不属于任何“司法机关”,其行政稽查活动亦不具有强制力,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是否被证监会发觉、其是否有向证监会“如实交代”,并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成立。一审判决以此作为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评判依据,显然于法无据。
其次,陈某某作为证人配合调查,询问证人通知对其不具有强制力,其在接受询问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案的《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特别是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经过》足以证实,侦查机找到陈某某时,是将其作为“林某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证人,通知其到某市公安局协助调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时,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陈某某在其单位配合履行作证义务之后,其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但陈某某当即表示要向警方自首,并主动和侦查人员一起到达某市公安局办案中心,配合警方开展相关询问工作,且其在询问以及后来的讯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他人及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足以证实陈某某具备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陈某某属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始终对其涉嫌泄漏内幕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再次,本案侦查机关在将陈某某的身份从证人变更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在多次的讯问过程中,均反复强调其系投案自首,甚至还要求其自行书写了两份“自首材料”。
最后,在案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更能进一步体现,陈某某在到案当天即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其主要理由也是因其“主动投案自首”。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为人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法院将该种情形认定为自首,对于实践中类似情形的自首情节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被告人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应该慎重审查侦查阶段的诉讼文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查实被告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律师的有效辩护对于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