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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著作
【3·15反思】从“一元云购”简析共筑消费新生态应遵守法律底线

2016-04-08 17:26:53

2016年第34个消费者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晚会主题确定为“共铸消费新生态”,此处的新生态应指健康的新生态,而非病态的新生态。而健康的新生态应当是遵从法律底线的新生态。
 
说到消费新生态,在互联网+时代,有一种叫“一元云购”的购物模式在“互联网+消费”领域异军突起。一元云购作为一种全新的互动购物体验方式,俨然成为了时尚、潮流的消费风向标。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对“一元云购”的消费模式简析为什么共筑消费新生态应遵从法律的底线。
 
那么何为“一元云购”?通俗来说,就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1元,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后抽出一名幸运者,该幸运者即可获得此商品。笔者通过对目前互联网上的“一元云购”模式进行研究发现,其业务流程如出一辙,大致如下:

通过笔者数次的亲身体验,笔者发现这种新兴的购物模式“一元云购”存在着以下三点不容小觑的法律风险:
 
第一、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一元云购”交易中,笔者曾于多次交易后翘首以盼,但终是一场希望一场空。笔者发现,这种交易模式最终的抽奖操作过程并没有公开,也没有第三方监管,依赖的完全是交易网站自己的数据,不排除笔者对其内幕操作的合理怀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于“一元云购”交易中,对于抽奖的真实情况,笔者根本无从得知。
 
因此,云购网站上述不公开抽奖的操作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涉嫌非法经营罪
 
正如前文所述,笔者以较低的成本换取“夺宝号码”后,唯一的事情就是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等待开奖。也就是说,该“夺宝号码”其实系笔者与云购网站签订的射幸合同的载体,未开奖前,“夺宝号码”所承载的是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奖后,该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将转化为确定的权利义务,笔者将有权要求网站兑现缔结合同时已经做出的承诺。
 
然而,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由此我们看出,“夺宝号码”与彩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根据特定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一种凭证,而该特定的规则都是指偶然的机会。但我国对彩票的发行具有严格的管控,《彩票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发行销售彩票的主体必须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彩票品种的创设或变更彩票也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反观这些“夺宝号码”,其发行主体系云购网站,根本不具有《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行销售彩票的主体资格。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由上述分析可知,云购网站具有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风险。
 
第三、涉嫌开设赌场罪
 
笔者发现,在“一元云购”的购物中,其参与者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这么多人一起以低成本投入获得不一样的“夺宝号码”,云购网站接受参与者的“投注”,最终在这些参与者中按照特定规则抽取获奖者。这些表象与开设赌博非常的相似。
 

首先,该交易模式中的商品,其成交价往往高于商品的市场价,云购网站可以通过差价获利;其次,云购网站还可以通过广告、用户信息、失效云币获取利益;再次,云购网站都具有明确的网址;最后,参与者通过“夺宝币”进行投注以获取不确定的利益。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悉,云购网站具有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
 
通过笔者以上的简析,我们不难发现,“一元云购”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消费模式,在鼓励消费新生态的同时,其蕴藏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在这个鱼龙混杂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只有在坚守法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的基础上,才能铸就健康的消费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