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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营改增"全面推行,律师如何为企业支招?

2016-04-08 17:35:5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该改革被认为是分税制以来最重要的税改。如此重大改革,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律师又有哪些对策可帮助企业消除过渡期的波澜?
 
一、四个方面通俗理解“营改增”

 

(一)定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由地税征收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土地增值税除外)。
 
(二)为何要营改增?
 
多数消息称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降税、减负,毫无疑问,这是最明显的效果,但是否是最真实的目的?笔者非常赞同马靖昊的观点,他认为营改增的真实原因是——避免偷税漏税!增值税全面推行意味着把所有企业都连在了一起,你的销项是我的进项,我的销项是你的进项......这样,增值税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极大地避免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法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
 

(四)增值税如何抵扣?
 

 

我国实行增值税代收原则,即由其他公司代收。例如a(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b公司,则b向国家交的税,记作进项税。a代国家向b征收,记作销项税,每个月a拿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如果是正数就要向税务局交税,如果是零或者负数就不用交。
 
二、律师可以为企业做些什么?
 
(一)加强财务、营销人员的增值税法规培训
 
“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从地税改为国税,后者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包括增值税申报、发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等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均与地税的营业税管理有所区别,此点应当增加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一线营销人员乃至全公司职员则要普及增值税概念,督促大家养成购货等报销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习惯,才能更好配合好财务收付款等工作。
 
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广告满天飞的年代,更应请专业律师给公司里所有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让财务人员更加了解如何避免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强化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降低企业及企业家在财税方面的刑事犯罪风险。
 
(二)梳理经营业务类型,调整销售合同产品或服务、价格等条款
 
1. 按规定,企业如有混合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建议:先梳理企业的经营业务类型,明确支出类合同应收发票类型、税率,再根据业务类型在企业原销售合同版本对不同产品或服务列项分类。

(常见税率及适用)


 
2.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议:规范合同价格表述、发票类型、收付款方式,如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何年何月何日为收款日期,推迟销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三)明晰化采购合同价格、发票类型、付款时间等条款
 
因营改增是通过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扣除后得出税收额,企业若想减少自己的税收,必须加强对上游企业的监督。因而在采购合同的发票类型条款方面做如下调整:


增值税发票有180天认证的要求,过期作废。
(四)建筑业应调整工程分包及联营合作模式
 
营改增后,应属建筑业备受关注,因为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进行税额抵扣,一旦税率上增,其税负可能不减反增。因此,如果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分包及联营合作模式,可能享受不到营改增带来的利好。建议企业重新核算项目的成本、预算,付款周期,并寻求专业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必须改变以往“不要发票更便宜”的采购观念
 
就如前面所说的,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根本目标,已是大势所趋,建筑业必须深谙此道,不能再以面临的难题较多为由要求推迟被纳入试点,相反,在无法改变政策的时候,就必须改变行业根深蒂固的“不要发票更便宜”的采购观念,调整以往通过采购不含税物料降低成本的做法,此后采购货物均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
 
建筑业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显然没办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建筑劳务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从原3%营业税率提高至11%,其可能因进项税额少而其改为提升人工费继而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从这种角度分析,选择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有利有弊,笔者建议通过财务测算,在农民工的劳务成本及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成本在分别无法抵扣、可以抵扣的情形下,计算出当总劳务成本最低时二者人员各占的比例。
 
3. 注重选择联营项目合作主体、方式
 
《中国税务报》报道认为: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为不正规企业,或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与工程造价(产生销售数额)、成本费用(产生进项税额)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
 
笔者认为上述分析是很有道理的,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发包方应以“及时获取、获取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意考察联营合作主体纳税人资格及管理制度,最大化避免因合作主体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和内部管理混乱而导致总包方财税规划受影响,大大增加自身的税负。此外,适当改变合作环节和合作方式,也能将风险合理转嫁到合作方,具体则应当根据双方合作项目特征做调整。
 

当然,除了上述内容外,因企业所属行业特性仍存有很多细节差异,需要对个体企业做更细化的分析和调整。与此同时,除了帮助企业平稳度过过渡期外,如何在营改增的税收规则中让企业更好的享受税收改革红利值得我们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