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著作
谈心说法 | 不给力的队友:彼之失败,孰之过错?
2016-10-26 09:21:00
序言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我们内心的怨恨、怒火常常来自于对自己的宽待及对他人的苛责。只有公平地去看待事件的原貌,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才能继续成功的旅程。切不可急功近利而忽视关系中的中正与平衡。
老钱是A公司100%股份持有者,两年前在一次招投标中竞标到一项国家项目。由于该项目规模巨大,A公司无法独立完成,因此老钱想到了与自己合作长达十年之久的B公司。为了引进资金,获得更加便利的平台,A公司、B公司与投资方C公司一起设立了一个方便运作的独立平台D。
D平台设立后,朝着A公司、B公司、C公司的预想发展,平台运作有条不紊。老钱本以为事情就可以这样顺利进行下去,然而一个宁静的午后,刺耳的电话铃声将老钱惊醒,B公司负责人惊慌失措地告知老钱,B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无法继续与A公司合作项目。
这个消息对于老钱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承接项目组的各合作方都已经上报并经过审核,这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再找到其他的合作方,如果临时更改合作方可能导致整个项目被叫停,甚至在未来的竞标中都可能失去竞争力。因此,对老钱而言,这个项目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合作之初,老钱也曾担心过B公司的实力,因为过去在A公司与B公司合作的过程中,B公司也发生过“掉链子”的情况,需要依靠A公司帮助填补漏洞,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合作这么长时间,不需要再磨合,可以节省很多时间,而且以往每次都能顺利解决问题,因此A公司仍然做出了与B公司合作的决定。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C公司却袖手旁观,当时C公司愿意与B公司开展合作本就是出于对A公司的信任,而且A公司也为B公司做了担保,承诺双方都将按时完成任务。因此,B公司出的状况结结实实砸到了A公司的头上。A公司承接这个国家项目可谓倾其所能,自己本身已经投入巨额资金,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弥补B公司的亏空,但问题总是要解决的,无奈之下A公司只能多方借贷,才把这个资金缺口补上,导致公司元气大伤。
好在这个合作项目前途一片光明,回报收益相当可观,D平台又有序运转起来。这件事让A公司真正得了一个教训,老钱也大大捏了一把冷汗。此时此刻,老钱打算好好考虑与B公司的合作关系:是直接结束与B公司的合作,让B公司破产,清偿对自己的债务,还是留下B公司继续合作?何种做法才是对公司最有利的?如果让B公司破产,老钱还必须面对A公司对B公司的巨额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
乍看之下问题似乎都出在B公司身上,然而进一步挖掘就会发现,老钱在合作过程中只关注合作目标,其潜意识里也质疑着B公司的能力。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在合作过程中频频出错,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A公司的不关注和B公司的能力不足,A公司只关注目标,导致B公司为了配合A公司而承担着超出自己能力的任务。老钱对B公司的频频出错心有不满,而B公司负责人也是心中一番委屈难以纾解,双方关系纠结,从而影响了企业内在的动力。一般情况下,如果两个负责人之间出现矛盾,即使压在心中不说,企业内部动力也会受到影响,合作中更是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
本案例中,老钱一心只想着达到目标,而忽视B公司的承担力;同时,B公司为了协同老钱一起达到目标,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承担,这样的企业动力失衡自然造成B公司频频出错。当老钱看到这个动力时,内在很受触动,心中对B公司负责人的抱怨减小,能够在这件事情中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老钱能中立地承担责任时,B公司负责人心中的委屈便会减少,能中立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B公司被迫解散,由于各方承担自身的责任,内在动力梳理清晰,整个合作体系的动力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的终结,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来说都是不愿意面对的痛苦。但是当一家企业持续亏损、负债累累时,仍继续死守经营,不仅会对企业所有者、企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影响,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那么,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老钱(即债务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1、积极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以申报。只有申报了债权,获得破产债权人的地位,才能够取得破产程序中的话语权。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的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对于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