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立本而道生。权责分明、界限清晰,企业管理之道便自然产生。义同则进,不同则退。无论是交友还是寻求合作伙伴,关键不在于身份地位的对等,而是志趣、方向的相合。尤其是当对方已经触及自身的底线时,一味包容、退让只会让关系变得更加吊诡,令双方更加难堪。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向钱是一名成功的中年企业家,十多年前白手起家,努力奋斗多年,终于功成名就,目前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小的珠宝连锁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当年跟着向钱一起打拼的员工,现在都成了一代元老,能力比较强的大多被向钱派出去当分公司的负责人,开拓市场,能力稍差的就留在总公司,也都安排了不错的职务。唯独小琼,能力很强却还是被留在总公司,做向钱的助理。因此小琼难免心生怨气,觉得当年一同入职而能力不如自己的都已经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了,自己却还只是一个助理。小琼认为向钱束缚了自己的发展,没有给自己更广阔的空间,久而久之,小琼与向钱之间悄悄地形成了一座隔阂的大山。
其实向钱对小琼的感情是复杂的,她并没有不认可小琼的能力,反而还很赞赏小琼,有心将她留在身边继续培养,只是还没有想清楚将小琼放在哪个位置上合适。因此至今还一直将她以助理的身份留在身边,不过在薪资待遇上,向钱从未亏待过小琼。
这些年,向钱的事业如日中天,也自认为与小琼相处愉快,虽然小琼偶尔也会闹闹小情绪,但基本还是与向钱维持着良好关系。然而,在一次业务商谈过程中,向前得到客户的提醒,发现小琼竟瞒着自己私自低价出售公司产品,起初向钱还不敢相信,但回忆起几次手下员工欲言又止的表情,和公司流传的风言风语,向钱不得不正视起这个问题。几经调查,向钱发现这个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原来,小琼出于对向钱的不满,偷挖公司的墙角,在与公司客户接触时,常常暗地里以低价与公司客户达成交易,导致公司客源流失严重。许多员工早就知道小琼的小动作,只是碍于向钱与小琼关系亲密,一直没有人站出来揭穿小琼,但私下已经有许多员工对小琼不满。事发之后,向钱百感交集,她不明白小琼为什么要背叛公司,背叛自己。
向钱不知道如何处置小琼,因此迟迟没有行动,公司内部关于小琼的争议却愈演愈烈。面对如此境地,向钱满心焦虑:开除小琼,她于心不忍,总期待着小琼能改过自新;不开除的话,对其他职员明显是不公平的。向钱的不作为在员工眼里就是包庇,公司因此人心涣散,大家都提不起劲儿来工作,员工流动率高,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言而喻。
让我们谈谈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向钱对小琼有着恨铁不成钢的情绪,一边不停指责,一边又不愿意小琼离开自己身边。小琼则为没有得到向钱的认可而忿忿不平。案例中出现了“双重曝光”,即向钱将对某个家庭成员的期待与不满投射到了小琼的身上,无法单纯地以领导看待员工的视角来看待小琼。若向钱无法梳理清晰与小琼之间的关系,不仅自己陷入纠结情绪中,也将影响企业内在动力,导致企业人员的流失。
大自然有自己的法则,忽视法则必然带来后果,就像不论我们是否知道法律的存在,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责罚。同样,企业也是一个大系统,也有自己内在的法则。当有些法则被违反时,就会出现员工和客户的突然离开、内部权力倾轧并相互暗中破坏、业务量急速下滑或出现极大停滞等问题。
在本案例中,向钱作为公司创始人兼CEO违反了企业法则中施与受的平衡。小琼跟随向钱多年,熟知公司经营模式、客户资料,上下游渠道,但向钱并没有充分认可小琼的付出和能力,施与受的平衡受到扭曲。当公司内在系统法则受到冲击时,现实层面就出现大量员工无心工作、批量离职、客户流失等情况。
一个人的外在表现都是内心的投射。一个企业的发展及瓶颈与创办者自身内在的领导力及瓶颈息息相关。我们通常会把原生家庭中与父母、家族成员的关系模式带入企业,有时将对家族成员的情感投射到自己所聘用的员工身上,这样就无法客观地、以一个企业主的眼光做到奖惩分明,无形中破坏了企业系统法则。当我们梳理了向钱对小琼的投射,令其以一个职场CEO中正的眼光看待小琼时,向钱就可以对小琼给予应有的职位或施予相应的责罚。
原生家庭中与父母形成的关系模式,通常会影响当事人的亲密关系、人际关系模式,有些人可能会把老板和父亲(母亲)混在一起,把本来属于家庭关系的感觉投射到工作关系里。因此觉察、理清、隔离家族内在动力和企业发展动力,是一个企业家所必需的能力。
让我们说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劳动报酬,并使其得以积累知识与经验,劳动者应当善意忠实行事,不得为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小琼私自销售公司产品,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严重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我国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规定可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多以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为典型。《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小琼作为总经理助理,是否属于在职竞业限制的对象呢?
对于企业而言,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无疑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琼虽然只是总经理助理,但其显然能够掌握公司的客户名单与货源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长期向客户低价推销产品,将本属于公司的利益收入囊中,该行为显然属于掠取公司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若向钱继续放任小琼的私自销售行为,一方面会陷公司于不义,造成公司收益不断流失;另一方面,对于其不忍开除的小琼而言,若侵占公司应得利益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届时才是覆水难收。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向钱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应以公司大局为重,及时解除小琼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将私自占有的公司利益返还给公司,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劳动法》第3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